据成都商报,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引发网络关注。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其中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被处罚人参加由他人组织、召集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进行淫乱活动,还列出了违法细节以及现场收缴的相关物品清单。
网友质疑,细节如清晰而且完整的公示是否涉嫌侵犯隐私?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两位律师,请他们从专业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谭敏涛律师则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认为公布处罚决定书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最近,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了一则通报,披露了涉及淫乱活动的一起事件。然而,通报中详细列出的细节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网友质疑这是否涉嫌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分析公示细节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一、事件背景: 根据浙江政务服务网的通报,发生了一起涉及淫乱活动的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某某新村某幢某室内,共有六人参与。这些人在聚会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淫乱活动,包括口交、肛交等。据相关条例规定,这六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示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部门在发布此类通报时,通常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众知情权。公示的细节通常是为了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他们了解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在这起涉及淫乱活动的事件中,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传达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公示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 然而,公示细节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平衡问题。一方面,公众有权了解事件的真相和细节,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谴责和监督。公示这些细节也有助于提醒公众警惕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个人的隐私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公示的细节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需要审慎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四、公示细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针对这起事件,公示的细节是否过于详细,值得进行评估。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传达事件的性质和影响,但是否需要列出具体的性行为细节,以及所收缴的物品数量,值得商榷。如果这些细节并非必要,将会增加当事人的社会污名和个人伤害,从而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五、隐私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为了平衡公示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可以考虑以下建议和措施:
1、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在公示事件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披露必要的信息,避免过度曝光个人隐私。
2、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公示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示行为合法合规。
3、匿名化处理:对于敏感事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其个人隐私。
4、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公众对隐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和重视。
最后,公示事件的细节涉及隐私权问题时,我们需要权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政府部门在公示过程中应更加注重隐私保护,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公众也应以理性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公示信息,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近日,杭州市一起涉及聚众淫乱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网络关注。根据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6人因参与男同性恋群体聚会并进行淫乱活动而受到处罚。然而,该公示中完整披露了被处罚人的姓名,引发了网友对于侵犯隐私的质疑。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他们就此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5月16日,杭州市公示了6人因参与男同性恋群体聚会并进行淫乱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这一决定书详细列出了违法细节和相关物品清单,其中一份决定书直接公示了违法人的姓名。此举引发了网友的质疑,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对于该事件进行解读。鲁宏博律师指出,公示内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应对被处罚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而谭敏涛律师则认为,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其目的在于警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防止再次犯罪。然而,两位律师对于涉及被处罚人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被公示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谭律师认为这涉嫌侵犯了个人隐私,而鲁律师则认为聚众淫乱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关于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引发网络关注的报道: 5月16日,杭州市一起涉及聚众淫乱的事件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该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这6人因参与男同性恋群体聚会并进行淫乱活动而受到处罚。然而,公示中披露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引发了网友对侵犯隐私的质疑。
针对这一情况,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的意见。鲁宏博律师认为公示内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应对被处罚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应保留被处罚人的姓氏,使用"某"来代替名字。而谭敏涛律师则认为,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其目的在于警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者,提高违法成本,防止再次犯罪。他认为公示姓名并不属于侵犯隐私范畴。
然而,两位律师在涉及被处罚人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被公示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谭敏涛律师认为,这涉嫌侵犯了个人隐私,因为性取向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不应公开。而鲁宏博律师则认为聚众淫乱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公开,但不应公开其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通信方式等。
综上所述,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完整披露被处罚人姓名的质疑。律师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另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公开行为具有合法性。对于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被公示,律师们也持不同看法。此次事件引发了对于个人隐私保护和行政处罚公开的讨论,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这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你对公开行政处罚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有何看法?请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和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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