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林海刚)
罪犯林海刚,别化名:刚子,性别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临沂市平邑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履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潍坊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海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张立峰)
罪犯张立峰,性别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曲阜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立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陈艳君)
罪犯陈艳君,性别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住地山东省平度市,因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现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六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艳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王旭东)
罪犯王旭东,性别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旭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王志强)
罪犯王志强,性别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兰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诉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鲁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陈随功)
罪犯陈随功,性别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新泰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履行)。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现在山东省湖西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湖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随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马现合)
罪犯马现合,别名:马允生,性别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汶上县,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在山东省济微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济微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现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朱新军)
罪犯朱新军,性别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淄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新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岳仁罡)
罪犯岳仁罡,性别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新泰市,因犯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上诉后,2019年12月2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泰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岳仁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岳仁罡)
罪犯岳仁罡,性别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新泰市,因犯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履行)。上诉后,2019年12月2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泰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岳仁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王洪佳)
罪犯王洪佳,性别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鲁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洪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亓思新)
罪犯亓思新,性别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未履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经山东省泰安监狱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鉴别,该犯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泰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亓思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宓妙龙)
罪犯宓妙龙,性别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36年11月12日止。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运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宓妙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孙绍宏)
罪犯孙绍宏,性别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已履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因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山东省邹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绍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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