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虽过追诉期仍要担民责,男子就8年间多次猥亵幼女登报道歉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5-22 分类:新闻动态

近日,男子岳某金在报刊《中国新闻》上刊登了一则道歉声明,称其在1997-2004年间,多次对幼年的李小冉(化名)实施猥亵犯罪,其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就猥亵幼年李小冉的民事侵权不法行为,向李小冉道歉。

岳某金的道歉声明称,他出生于1967年,工作单位为某央企规划总院。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2004年,即受害人李小冉幼年时,他多次对李小冉实施猥亵犯罪。李小冉2017年报案时,已超过案发时的刑事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罪之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岳某金在道歉声明中称,李小冉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他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他向李小冉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30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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