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

作者:途涂 时间:2023-05-22 分类:精选文章

刑法

罪行法定原则: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质要求为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制约对象: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想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关与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内容:

  1. 成文的罪行法定: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单行刑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属于刑法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 事前的罪行法定: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3. 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适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但为了更好地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权利,刑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 确定的罪行法定:

(1).确定性原则:确定性的实现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没有关系,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都是允许的罪状模式。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均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刑的法定: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罚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正确处理罪行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解释构成要件,首先要明确保护的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可罚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当某种行为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做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1)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是刑罚禁止的解释方法。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2)     区分标准: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3)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

运用三段论推理:

(1)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罪。

(2)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固定,但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其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被发现的。

(3)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小前提清楚明白,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侧面,多属性,对之可以作出多重归纳与判断。

(4)     一般三段论推理,结论最后形成,但定罪时,通常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即三段论倒置)的情况。

择一的认定理论: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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