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数个横跨各种社会、经济和受教育程度背景的家庭中,每天都在犯着同一种可怕的罪行一一对儿童的身体虐待。
在身体虐待的界定问题上有很多争论和困惑。许多人仍然认为父母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孩子实施体罚。英语中最常见的教子格言就是:“惜棍棒,宠坏儿郎。”直至最近,儿童实质上还没有法定权利可言。他们普遍被视为动产即父母“拥有”的几件家产而已。数百年来,父母的权利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一在训诚的名义下,父母除了不能杀死子女以外,几乎可以对他们为所欲为。今天我们的标准已经严格了。在身体上虐待儿童的问题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公众在此问题上的认识迫使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得不对体罚进行限制。
为了澄清何为身体虐待,1974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联邦防止虐待儿童及处理办法法案。这一法案将身体虐待界定为:“身体伤害的造成,如擦伤、烧伤、鞭痕、刀伤、骨及颅骨骨折。其原因是踢打、拳击、咬伤、殴打、刀割、皮带和棍棒的抽打等。”这一界定如何转化为法律常常取决于如何解释。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虐待儿童法,其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大多与联邦法案相似,而联邦法案界定的范围则多少有些含混不清。儿童发生骨折显然是受到了虐待,但大部分检察官往往不愿意指控给孩子造成身体伤害的家长。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警察,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却目睹了“合法的体罚给孩子造成的痛苦。对于身体虐待我有自己的定义:那就是任何给孩子造成肉体苦的行为不其是否留下了伤痕。
父母什么要打孩子?
大多数有孩子的人都不时地有打孩子的冲动。当孩子就是不肯停止哭闹或视我们的时候,这种冲动就特别强烈。有的时候,这与其说是与孩子的行为有关,不如说是与我们身心疲意、压力太大、焦躁不快有关。我们当中有许多人还是忍住了打孩子的冲动,不幸的是大多父母却不是这么有节制。对于其中的原因,我们只能揣度,但是从身体上虐待子女的父母都有着某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他们都极度缺乏控制冲动的能力。每当他们有需要发泄的强烈的负面情绪时便会向孩子发起攻击。这些父母即使认识到他们对孩子的所作所为给孩子造成的后果,但认识也是十分肤浅的。他们的行为几乎就是对压力一触即发的反应,这种冲动和行为是完全一致的。
从身体上虐待子女的父母往往自己就出自虐待成性的家庭,他们成年后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小时候体验和领悟的重演。他们的角色榜样就是虐待者,暴力是他们学会用来对付麻烦和情绪一尤其是愤怒情绪一的唯一手段。许多从身体上虐待子女的父母是带着巨大的情感缺陷和未被满足的渴求进人成年时代的,从情感上讲他们依然是孩子。他们常常把自己的孩子看成代理父母,应当满足他们真正的父母从未满足过自己的情感需求。当孩子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他们便大打出手。这时,孩子比以往更像代理父母了,因为虐待者真正愤怒以对的是他们的父母。
这些父母中有许多人也有酗酒或吸毒方面的问题。酗酒或吸毒是无法克制冲动的常见原因,尽管这不是唯一的原因。
身体虐待者的类型有好多种,但这光谱最黑暗的一端就是那些似乎生儿育女的唯一目的就是虐待他们的父母们。这种人中有许多相貌、举止、谈吐像人一样,但他们是恶一一完全没有我们多数人类具有的情感特征。这些人不可理喻,他们的行为毫无逻辑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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