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以典刑,典,常也。象用之者,谓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而反于礼。流宥五刑,流,放也。宥,三宥也。言所流宥,皆犯五刑之罪也。眚灾肆赦,眚,过也。灾,害也。肆,失也。言罪过误失,以为当赦之也。怙终贼刑。怙,谓怙赦宥而为者也。终为残贼,当刑之也。】
出自《群书治要》卷二《尚书》。
“象”,杨倞注《荀子》:“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 “象”,就是“象刑”。什么是“象刑”?让他穿着不同于一般人的服饰,使他的形象受到耻辱,因此称为“象刑”。
具体怎么做?“象用之者,谓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而反于礼。” “赭”,赤土的意思。以赤土染衣称为“赭衣”。郑玄注:“纯,缘也。”上等刑罚的人穿赤土染的赭色衣服,不加缘饰;中等刑罚的人穿颜色不同的鞋子;下等刑罚的人戴黑色的头巾。让他们终身居住在州里,自己深以为耻,如同受了刑罚一样。这说明,中国古人非常重视对于犯罪之人羞耻心的培养。孟子说:“耻之于人大矣”,羞耻心对人而言,太重要、太重要了!为什么这么重要?“以其得之则圣贤,失之则禽兽耳。”有羞耻心的人,就能够改过迁善,甚至成圣成贤;而没有羞耻心的人,他做什么事都无所谓,不知道羞耻,最后就堕落得离禽兽不远了。所以,古人的刑罚就是通过这种惩罚,把人的羞耻心培养起来。人有羞耻心,才能够勇于改过迁善,“知耻近乎勇”。“流宥五刑,流,放也。宥,三宥也。言所流宥,皆犯五刑之罪也。”什么是“三宥”?《史记正义》引郑玄注:“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也。” “宥”,宽的意思,也就是减刑。对哪些人要减刑?第一是“弗识”,也就是愚昧无知之人,不识法令而误有触犯,要减刑;第二是“过失”,无心而误杀人,过失杀人,不判处死刑;第三是“遗忘”,古人注解的时候,作了一个例子:就如隔着帐幔帘子,实际里面有人在,但是却遗忘了,以为里面没有人,而以兵器、弓箭投射,以致伤人,这是由于记忆错乱所导致的犯罪。不识、过失、遗忘,三者都不是出于本意,没有主观故意,所以减轻刑罚,就是宽宥其罪。所以,“三宥之法”是对由于主观因素所引起的过失犯罪而进行减刑的做法;也就是对愚昧无知而犯罪者、无心而犯罪者、因忘记某处有人而误杀人者,给予减刑,从轻处理。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虽犯“五刑”,但在“三宥”之列的人,予以流放。“流”,放逐的意思。“三宥”,三种予以宽宥的情况。所流宥的犯人都是犯了“五刑”的罪过,“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最重的刑罚。虽然犯了最重的刑罚,但是他并没有主观的故意,所以要减轻刑罚。“眚灾肆赦”,因过错造成灾害,或者非故意如此而误失的,应给予赦免。“眚,过也。灾,害也。肆,失也。言罪过误失,以为当赦之也。” “眚”,过错的意思。“灾”,灾害的意思。“肆”,过失的意思。这些罪过误失,应当赦免。“怙终贼刑”,对于倚仗赦宥者中为残贼之人,以“五刑”处罚。“怙,谓怙赦宥而为者也。终为残贼,当刑之也。” “怙”,倚仗的意思。倚仗着减刑而为非作歹的人,终究会成为残杀之人,应该予以“五刑”。这说明,中国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犯罪动机的问题,并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这也是从心上来挽救犯罪之人。《群书治要·蜀志》记载,诸葛亮断案,他就秉持了这样的原则,即“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认罪悔改的,即使罪行严重也必定从宽开释;巧言掩饰的,即使罪行轻微也必定要从严判刑。这就是告诉人们,执行刑罚的关键是治人的心,而不仅仅是治人的行为。如果这个人有悔改之心,确实是发自内心地痛改前非,就要给予他机会,从轻处罚。如果这个人拒不悔改,还想方设法地巧言掩饰自己的过失,就要从重处罚。这样才能够引导人们,要从心上认识自己的问题,从心上悔改。这就是强调,断案和治国一样,不能仅仅惩罚人的行为,而要引导人的心志,培养人的羞耻之心、廉洁之心,让他从心底不想去触犯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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