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会见流程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5-23 分类:监狱会见信息

部门名称: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职能权限: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办公地点: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地理位置: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羊艾农场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乘车方式:直达路线:贵州饭点门口(乘701路公交车)——贵安新区管委会(原址)——羊艾(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转乘路线:贵阳、金阳、小河转乘车——花溪荟溪城门口(乘11路大巴车)——羊艾(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羊艾农场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邮    编:550032

咨询电话:0851--83380667

电子邮箱:2623086603@qq.com


一、亲属、监护人会见在押罪犯

(一)事项名称

会见在押罪犯

(二)设定依据

《监狱法》《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发通〔2016〕118号)

(三)申请条件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1.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1)  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  罪犯被禁闭期间;

(3)  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狱政管理科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狱政管理科科:0851-88905282

(六)办事流程

罪犯直系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狱政管理科审核,办理会见证→会见登记室登记→安检→等候会见。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00),法定节假日监狱不办理会见。在押罪犯每月可以会见一次亲属,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八)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九)收费标准:免费


二、提讯监狱在押罪犯

(一)事项名称

提讯监狱在押罪犯

(二)设定依据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和军队保卫部门的办案人员,因办案工作需要,提交加盖监狱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可到监狱提讯罪犯。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狱内侦查科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狱内侦查科:0851-83380096

(六)办事流程

办案人员向监狱提供办案机关证明、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材料→狱内侦查科→监狱分管副监狱长批准→监狱给予办理《提讯证》(一人一证)→监狱安排提讯。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6:00

因非人力可抗因素导致不能提讯的,监狱应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后,采取其它措施或更换提讯时间。

(八)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县级以上办案机关证明、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讯的简要内容

(九)收费标准:免费


三、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

(一)事项名称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

(二)设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司发通〔2017〕124号)

(三)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解、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狱内侦查科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狱内侦查科:0851-83380096

(六)办事流程

律师通过传真、邮寄或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出申请→监狱狱内侦查科审核→监狱告知律师会见时间→律师到会见登记室登记→安检→等候会见。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00),法定节假日监狱不办理。监狱收到律师的材料后,对于符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法定节假日监狱不办理会见。

因非人力可抗因素导致不能会见的,监狱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后,采取其它措施或更换会见时间。

(八)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九)收费标准:免费


四、信访

(一)事项名称

群众来信、来访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局《贵州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来信、来访、来电、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信访人

(三)办事内容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办公室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狱政管理科科:0851-83380667

(六)办事程序

1.信访人应如实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2.信访人应当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和地点、反映的问题、建议及要求阐述清楚;

3.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七)办事时限

办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其他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八)办事需提交材料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如实写明信访人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诉求事项相关书面材料。

(九)信访接待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6:00)

(十)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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