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监狱罪犯会见的条件及程序。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3.办理条件:罪犯的配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与罪犯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其他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儿媳、女婿、堂(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叔、伯、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经罪犯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审核批准,可按照正常范围会见。
罪犯每月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三人(不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未成年罪犯会见时间可延长至一小时。
罪犯被隔离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禁闭、严管教育期间以及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的,暂停会见。
4.办理材料:罪犯亲属、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与罪犯的关系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6周岁以下公民)、护照(外国公民)。
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军队政工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以上证明有一项能够证明与罪犯亲属关系的即可。
罪犯的法定监护人如为近亲属以外的个人或组织,须经罪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罪犯亲属为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详细要求请参见“办理流程”部分。
5.办理地点:各监狱候见室(视频会见的在各区司法所)。
6.办理机构:各监狱(视频会见的为各区司法所)。
7.收费标准:无。
8.办理时间:各监狱公布的会见日期。
监狱名称 | 咨询电话 | 会见预约电话 | 监狱名称 | 咨询电话 | 会见预约电话 |
北京市监狱 | 010-61292128 | 010-53861405 | 清河分局 | 010-53869122 | |
第二监狱 | 010-67364320 | 010-53862073 | 柳林监狱 | 010-53862971 | |
延庆监狱 | 010-53863118 | 010-53863442 | 清园监狱 | 010-53866811 | |
良乡监狱 | 010-53865080 | 010-53865075 | 垦华监狱 | 010-53863971 | |
未成年犯管教所 | 010-53866060 | 010-53866407 | 前进监狱 | 010-53861971 | |
女子监狱 | 010-53867036 | 010-53867458 | 潮白监狱 | 010-53865971 | |
天河监狱 | 010-53868080 | 010-53868074 | |||
新康监狱 | 010-53860927 | ||||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
10.办理流程:
——到监狱会见的办理流程:
(1)罪犯入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监狱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主联系人由罪犯从会见范围内的亲属中确定)邮寄《会见通知书》和《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见下表)。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按照会见范围如实填写《社会关系调查表》,同时附带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与罪犯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一并寄回监狱。
罪犯 社会关系调查表
服刑场所: | ||||||
罪犯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 | 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称 | 罪犯 | ||||
身份证号码 | ||||||
罪犯户籍住址 | 罪犯家庭住址 | |||||
姓名 | 关系称谓 | 是否主联系人 | 性别 | 出生 | ||
日期 | 辖区派出所 | 单位名称 | 家庭住址 | 职业 | 政治面貌 | 证件 |
类别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可多个) | ||||
(2)监区对《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审核民警签字,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将符合会见条件的亲属、监护人信息录入系统。
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未寄回《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的,可在会见时交予监狱,由监狱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3)罪犯亲属或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原件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罪犯亲属、监护人按照监狱规定的时间到监狱办理会见手续,与罪犯会见。办理会见手续时,监狱逐一查验罪犯亲属、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信息,确认后逐一采集会见人信息,确定会见具体时间和位置,发放《亲属会见证》,同时通知监区。监区及时将罪犯带至指定会见位置。
(5)罪犯亲属或监护人持《亲属会见证》,由监狱责任民警带领进入监狱。罪犯亲属、监护人进入监狱前,监狱责任民警宣布会见规定,严格安检,一经发现持有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不配合安检、不听从民警安排的、酒后或精神、行为明显异常的、经告知仍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的违禁物品的以及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情形,不得办理会见。
(6)会见结束,经监狱、执勤武警核验证件无误后,由责任民警将罪犯亲属、监护人带出监狱,收回《亲属会见证》。
——视频会见的办理流程:
(1)罪犯提起视频会见申请的办理流程:
罪犯向监区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包括拟会见的亲属、监护人的姓名以及与本人的关系),监区审核后,报监狱审批。
监狱批准会见的,及时将会见时间、会见人员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司法所。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司法所及时将会见时间、会见人员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持身份证件原件(首次会见的,还需携带关系证明原件)到司法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2)罪犯亲属、监护人提起视频会见申请的办理流程: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申请视频会见的,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司法所进行实人认证。非首次申请视频会见的,持本人身份证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
司法所审核后,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将申请通知罪犯服刑监狱;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告知理由。
监狱收到司法所转来的会见申请后,进行审核。批准会见的,确定会见时间,及时通知司法所;不批准会见的,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司法所收到监狱审批结果后,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
罪犯亲属、监护人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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