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甲
法院判决我又要坐牢又要交罚金,可是既然要我坐牢,那我罚金肯定不来交了!
罪犯乙 就是,等我刑满释放,我就是自由身,我才不理法院呢! 你们想得可真美啊!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成功监督了全省首例服刑期满人员缴清财产刑案件,你们这种念头,赶紧打消! 检察官 案情回顾 判刑 服刑 判决生效之后,周某被送往金华监狱服刑。但周某在服刑期间,一直怠于履行财产刑,法院也一直未向其执行财产刑。 调查 2013年,周某被金华中院裁定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2014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的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其具有一定执行能力。 启动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向诸暨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将周某列入重点执行对象。鉴于周某假释后事业刚刚起步,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刑存在一定困难,遂提出采取分期执行的意见。之后,周某陆续向诸暨法院缴纳13万元。 跟进 2016年11月,周某假释期届满,重获自由。这时,其思想开始松动,迟迟不履行剩余财产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对周某执行能力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实其名下有多套住房,在外地开办的企业也蒸蒸日上,收入颇丰,完全具有执行能力,遂立即约谈周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其端正态度。 全部履行 通过思想教育和法治宣讲,在周某明显受到触动后,本院建议诸暨法院开展执行,周某将剩余91.6万元财产刑分两次全部履行。至此,周某将剩余104.6万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该案系本院跟踪监督时间最长、督缴财产刑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全省首例服刑期满被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履行财产刑的案件。 检察官 说法 服刑期满后的财产刑执行一直是执行难点,以往也的确存在一些罪犯在服刑期内因为丧失人生自由无法履行财产刑、在服刑期满后逃避财产刑一逃了之的情况。针对这类情况,2016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对“五类案件”罚金刑专项执行的通知》,规定了财产刑未履行的服刑人员,“经减刑并已刑满释放或者假释考验期满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减刑、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实际执行的刑期”,按照规定,即使是因为减刑刑满释放或者假释考验期满,已经重获自由的,如果不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财产刑,应当裁定撤销原来的减刑、假释的裁定,直接收监。所以,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已经走出“铁窗高墙”就可以为所欲为把判决抛之脑后,最终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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