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2023年1月-5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5-2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第1-3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号


罪犯白维国,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白维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号


罪犯周芳燕,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70777元,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34年1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芳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3号


罪犯刘兴保,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兴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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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4号


罪犯李勇,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犯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七万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兴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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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5号


罪犯刘运松,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20016元,现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运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6号


罪犯唐启有,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7号


罪犯李旭,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现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35年9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8号


罪犯曾连富,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连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9号


罪犯何海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海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0号


罪犯谢召生,男,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因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召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1号


罪犯刘正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7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正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2号


罪犯余六秋,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因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六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3号


罪犯谢五华,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五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4号


罪犯龙山岳,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山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5号


罪犯李彬,男,1985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6号


罪犯吴兰兵,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因犯盗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兰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7号


罪犯刘国凤,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国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8号


罪犯覃献军,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运输毒品、危险驾驶罪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32年9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覃献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19号


罪犯阮杰,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阮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0号

罪犯秦寿喜,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秦寿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1号

罪犯劳劲松,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4099.88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劳劲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2号

罪犯文圣飞,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文圣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3号


罪犯冯元慧,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元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4号


罪犯魏谋龙,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岗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谋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5号


罪犯李江涛,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三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江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6号


罪犯李健,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7号


罪犯林卫,男,1974年8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

罪犯向云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犯徇私枉法、受贿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七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云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29号


罪犯杨翔,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十一万六千六百十元,刑期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30号


罪犯李在龙,男,193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03.56元,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在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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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31号


罪犯林文慈,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因犯赌博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文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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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32号


罪犯肖方正,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方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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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张大好,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大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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