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陈雯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雯,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2月20日
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陈秀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陈秀玉,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秀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1335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赃款214473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秀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桂玉兰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桂玉兰,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桂玉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累犯)。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桂玉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李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州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李华,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6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
罪犯李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发生违反监规行为,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接受处罚,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4月25日
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李秀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李秀云,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秀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2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秀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2月2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童宏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童宏钟,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童宏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00995.17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童宏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4月24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盛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吴盛和,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盛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538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盛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4月24日
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肖称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肖称玉,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称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称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3月27日
江西省女子监狱
提请罪犯徐毛仔减刑建议书
(2023)赣女子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徐毛仔,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毛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386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毛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吉安监狱
提请罪犯张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吉安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张稳,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3月28日
江西省吉安监狱
提请罪犯周观送减刑建议书
(2023)赣吉安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周观送,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观送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观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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