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 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可能会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限高令",“限高令”是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能够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2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4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1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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