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女子监狱公布2022年四批次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女子监狱女子监狱2022年四批次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7)号

  罪犯郭霞,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津高刑一核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72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起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7日入监,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30日依(2017)津刑更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起日:2016年12月1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霞,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并且做到深挖犯罪根源,由于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他人生命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伤害,为了个人私欲,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导致自己贩卖毒品,犯下滔天大罪,才有今天后果,是警官一直以来对我的关爱不离不弃,正确引导我走上改造路,几年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弥补这一课,从深挖犯罪根源上反思自己,从心里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错。”
  该犯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以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受过行政处分。该犯在考核期间,有1次违纪的行为,经警察批评教育,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端正改造态度,自2021年4月以来,未再出现其他违纪行为,改造表现比较踏实、平稳。该犯不断加深对各项监规纪律的学习,明确罪犯身份,加强遵规守纪意识;在劳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符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提高劳动技术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水平,加强守法意识,按时向警察汇报思想。
  该犯在改造期间,能够牢记罪犯身份,服从监狱的管理,端正改造态度,未受过行政处分,虽然曾经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接受思想教育,积极投身改造,摒弃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意识强,通过不断的练习提升自己的劳动效率,掌握各项日常劳动中所需要的劳动技能,态度端正,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劳动中遵守定置定位管理,在日常改造中与互帮互监小组成员和睦相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7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殷桂荣,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突泉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以(2020)津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亚春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1292元(未缴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津刑核2066985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止: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2020年11月27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桂荣,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晟源纸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伤痛,更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为此我万分悔恨,无地自容。入狱后,我深深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诚心诚意地服从法院判决,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努力学习,积极劳动,严格要求自己,在新生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在考核期间,有5次违纪现象,经警察教育,能够端正态度,承认错误,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未受过行政处分;有6次未完成劳动任务的现象,经警察教育,能够找出自身原因,追求进步,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够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有3次物质奖励现象,有4次劳动加分现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过违纪行为,经警官教育,能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有亏产现象,经警官教育帮助,现已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无故意犯罪,认真学习监规纪律,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桂荣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6)号

罪犯仇会媛,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20)津0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226元(已缴纳103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津刑核62633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初4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仇会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2021年2月4日入监,于2021年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仇会媛,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晟源纸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犯错误的严重性,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为此我万分悔恨,无地自容,经过教育改造,我坚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该犯在考核期间有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的现象,经警察教育能够认真查找自身原因,追求进步,自2021年6月起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巧,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监规监纪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检视自身行为,规范自身言行,接受教育,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在2021年5月有1次亏产行为,经警察教育,能够认真反思,追求进步,认真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相处融洽,团结互助。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故意犯罪,按照监规纪律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仇会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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