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梨园监狱公布第一批减刑信息公示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梨园监狱2023年第一批减刑信息公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刘富起,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因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以(2017)津0116刑初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7年2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罚金:50000元,2018年3月1日入监,于2018年5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9日依津02刑更第1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11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富起,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作,认真学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起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刘柏延,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因合同诈骗,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2019)津0103刑初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8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柏延,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努力完成生产定额,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柏延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吕叔阳,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因诈骗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2019)津0103刑初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罚金:60000元(已履行),2020年1月13日入监,于2020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叔阳,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作,认真学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叔阳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周燕南,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8)津刑终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九年,刑期起止:2015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罚金:900000元(已缴纳),偷逃应缴税款27.0861万元已缴纳。2020年4月23日入监,于2020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燕南,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燕南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周燕南,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8)津刑终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九年,刑期起止:2015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罚金:900000元(已缴纳),偷逃应缴税款27.0861万元已缴纳。2020年4月23日入监,于2020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燕南,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燕南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姬守国,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以(2018)津0114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000元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8年12月10日至2029年10月9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2019)津01刑终第4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23日入监,于2020年1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姬守国,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认罪服法,认清自己的犯罪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劳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财产刑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姬守国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孔祥涛,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抢劫罪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5年7月26日至2026年1月25日,罚金:5000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津02刑终第21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7日入监,于2016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依津02刑更第3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19日依津02刑更第1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11月2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祥涛,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警官的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崔令权,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二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起止:2013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该犯 2016年1月6日入监,于2016年4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7日依津02刑更第1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29日依津02刑更第1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7月2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令权,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包装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令权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张九强,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因职务侵占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津0113刑初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18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责令退赔被害单位363万元(已执行)。2020年1月8日入监,于2020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九强,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认真参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九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7)号

   罪犯弥国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20)津0104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2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罚金:5000元(已缴纳),追缴79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2020)津01刑终第4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31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弥国强,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件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弥国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李云奇,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津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起止:2017年8月24日至2031年8月23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津刑终第1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2020年1月15日入监,于2020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奇,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积极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找出自身的犯罪根源,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以及被害人的伤害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改造过程中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向政府靠拢,同一切违规行为作斗争。在劳动过程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钻研学习各项技术,能够完成自己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奇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文广,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津0105刑初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5年6月29日至2027年12月28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津01刑终3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7日入监,于2016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9日依津02刑更第3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28日依津02刑更第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9月2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广,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裁剪辅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广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30)号

   罪犯杨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以(2017)津01刑初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刑期起止: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2017年9月20日入监,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4日依津02刑更第1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4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智,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明白犯罪的危害,决定以后时刻约束自己的思想,做一名守法的公民。在劳动方面,积极认真改造,服从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时刻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服刑人员。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2月-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2020年12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2021年12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2021年12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杨树庸,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2021)津0103刑初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罚金:0元,2021年8月23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树庸,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庸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杨祥宾,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因抢劫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6津0111刑初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起止:201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2日,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津01刑终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6日入监,于2017年10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4日依(2020)津02刑更第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8月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祥宾,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政府的教育下,我自己时刻反省自己的言行,认识到了自己所做的行动对社会、对受害人、对自己的亲属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痛定思痛,在改造生活中我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转变错误的思想认识,清除犯罪意识,用劳动的汗水洗刷昔日的罪错,真正做到重塑自我。”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宾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王浩威,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损失26484.8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不再执行。刑期起止:2014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2015年5月6日入监,于2015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6日依津02刑更第1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12日依津02刑更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12月2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浩威,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箱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于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威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王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9年11月18日因强奸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2019)津0116刑初20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3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9日入监,于2020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22年12月3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该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谅解。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磊,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定额,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及其他学习计划。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6)号

   罪犯王纪东,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因组织卖淫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津0103刑初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18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罚金:50000元元,2019年10月21日入监,于2020年1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纪东,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作,认真学习,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纪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9)号

   罪犯芦治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津0116刑初第8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罚金:15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620元(已履行)202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芦治伟,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识到自身罪行,明白犯罪的危害,决定以后时刻约束自己的思想,做一名守法的公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时刻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服刑人员。在劳动方面,积极认真改造,服从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04月-2021年0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04月-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芦治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6)号

   罪犯苏琨,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津03刑终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18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3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金:200000元(已缴纳),该犯违法所得已退缴,本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执行终结,2020年1月2日入监,于2020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琨,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琨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赵景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津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2019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津刑终第1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判决。2020年8月21日入监,于2020年10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景起,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件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2021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2月-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景起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2)号

   罪犯赵海生,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2017)津01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十年,刑期起止:2017年3月24日至2027年3月23日, 2017年8月30日入监,于2017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12日依津02刑更第4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止日:2026年9月2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海生,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6月-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2月-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2021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2月-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郭全锋,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强奸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津0113刑初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罚金:0元,该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2021年4月13日入监,于2021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全锋,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认罪服法,认清自己的犯罪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劳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全锋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郭启生,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因强奸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津011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起止:2015年6月29日至2029年3月2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2017)津01刑终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7日入监,于2017年9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12日依津02刑更第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8年9月2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启生,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摄像头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4月-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启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韩保通,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津0113刑初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刑期起止:2019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2020年10月23日入监,于2020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保通,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箱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2月-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保通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梨园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马晓龙,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因盗窃,职务侵占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以(2020)津0116刑初第9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二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21年2月4日入监,于2021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晓龙,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生产劳作,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晓龙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梨园监狱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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