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监狱减刑建议书(一)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天津市监狱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54)号

  罪犯付少亮,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少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核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刑期起止:2015年7月22日起2033年8月21日止。2011年4月13日入监,于2011年6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0日依(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2日依(2015)一中刑执字第0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9月28日依(2017)津01刑更第1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22日依(2020)津01刑更第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起止日:2015年7月22日起2033年8月21日止。该犯无财产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少亮,现在天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警官的教育,在思想上有较大的转变,该犯在学习中充分认识到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没有正确的人生观,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了深刻的反省。(见思想汇报P1)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参加劳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服从管理和安排坚守劳动岗位,严格地按照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见证明材料(P2)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三课”学习活动,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讲,尊敬教师,爱护教学设施和设备,按时写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见证明材料(P3)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少亮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6)号

    罪犯付杰峰,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县,因抢劫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依(2015)武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判决后,该犯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依(2016)津01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起止: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2016年8月17日入监,于2016年11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依(2020)津01刑更104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7月2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杰峰,现在天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手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遵规守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对监规纪律的严肃性有了明确的认识。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监纪,能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杰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37)号

  罪犯任军,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二中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止:2012年12月17日起刑,该犯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220万元人民币。该犯于2013年3月26日入监,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5日依(2015)津高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7月28日依(2017)津01刑更第1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22日依(2020)津01刑更第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35年8月1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军,现在天津市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前的我什么事都以自我为中心,从来不为他人着想,自私自利,正是这样的思想给今后的犯罪行为埋下了巨大隐患,最终犯下滔天大罪,不仅把自己的人生毁了,更给社会和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伤害。”(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曾在2020年1月有过扣分,经过警察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改造生活中的不足,在之后的改造中能够服从管理,遵规守纪,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能够完成警察交派的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获表扬奖励;

    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

    2021年7月获表扬奖励;

    2022年3月获表扬奖励;

    2022年7月获表扬奖励。

    考核期内有过一次扣分处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刘运锋,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县,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刑期起止:2010年9月28日起,2011年1月5日入监,于2011年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16日依(2013)津高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6日依(2015)津高刑执字第00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26日依(2016)津01刑更5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0日依(2019)津01刑更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33年1月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运锋,现在天津市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思想端正,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自己以往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运锋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吴浩,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绑架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2016)津011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津01刑终第5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16年9月22日入监,于2016年1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4日依(2018)津01刑更第29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26日依(2021)津01刑更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11月2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浩,现在天津市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通过警官教育,使我在认罪悔罪方面能够深刻认识到过去所犯罪行的根源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严格约束自己才造成的,对自己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深深悔恨。(见该犯思想汇报第一页)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姚云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津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津刑终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起止:2017年8月24日至2032年8月23日,2020年1月15日入监,于2020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云峰,现在天津市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经过在监狱的劳动改造和法制教育学习,更加珍惜政府和党给我重新做人的改造机会,牢记政府对我的教育,积极进取,争取好好成绩。(见思想汇报P2第11行)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积极汇报思想,遵规守纪,为净化监区的改造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见证明材料P2)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保证劳动质量,在生产中体现了自己的价值。(见证明材料P1)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云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3)号

  罪犯孙同,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一中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津刑终第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4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2016年3月23日入监,于2016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8日依津01刑更1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6日依津01刑更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11月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同,现在天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辅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真学习,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同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孙羽,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以(2018)津011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刑期起止:2017年9月5日起至2032年9月4日止,2018年3月1日入监,于2018年5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6日依津01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32年3月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羽,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认罪悔罪,养成健康的心理,争取更好的表现。”(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羽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张为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9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2015年12月10日入监,于2020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5日依津01刑更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5月20日依津01刑更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止日:2024年10月20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为为,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由于自己贪图安逸享乐,以身试法,不择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不仅危害了社会也给家人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和打击。”(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为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张为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9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2015年12月10日入监,于2020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5日依津01刑更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5月20日依津01刑更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止日:2024年10月20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为为,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由于自己贪图安逸享乐,以身试法,不择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不仅危害了社会也给家人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和打击。”(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为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张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津02刑终第6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九年,刑期起止:2016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2017年1月19日入监,于2017年4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30日依津01刑更第2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6日依津01刑更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4月2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俊,现在天津市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罪犯伙房主食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始终将提升思想认识放在首位,不断纠正偏差,重塑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见思想汇报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见证明材料1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见证明材料4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见证明材料2,3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张瑞,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放火、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津0104刑初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三个月,退赔3881元(已履行),刑期起止:2020年12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2021年3月10日入监,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止日:2024年3月2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瑞,现在天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日常改造中,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张跃胜,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因抢劫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二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刑期无期徒刑,刑期起止:2008年9月10日起,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8年11月11日入监,于2008年11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3日依(2011)津高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3日依(2012)一中刑执字第6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7日依(2014)一中刑执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日依(2016)津01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4日依(2018)津01刑更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4月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跃胜,现在天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案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监规监纪方面,虽然2018年8月30日受警告处分,但能在警官的教育下,认识到自身错误,间隔期剩余时间内未再发生违规违纪情况,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见思想汇报。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18年8月30日受警告处分。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8月30日受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跃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张路伟,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因开设赌场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津0113刑初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罚金:20000元(已履行),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82404.3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完毕。2021年9月28日入监,于2021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路伟,现在天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路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49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