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66)号
罪犯胡乃柱,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以(2020)津0113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起止:2020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无财产刑,2020年11月27日入监,于2021年2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乃柱,现在天津市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现在的我正在学习法律知识,将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以优异的改造成绩回报社会,回报家人。(见思想汇报第4页第1行至第4行)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乃柱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胡建国,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因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以(2020)津011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以(2021)津02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2021年8月23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建国,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聚众斗殴的犯罪严重触犯了国家刑法,破坏、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国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84)号
罪犯谢春龙,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津0105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五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罚金:300000元(已执行),2020年5月18日入监,于2020年7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春龙,现在天津市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辅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悔恨。(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春龙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32)号
罪犯谢洪年,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2015)一中刑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2016)津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14年10月31日至2029年10月30日止,2016年4月13日入监,于2016年7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6日依(2018)津01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2月26日依(2021)津01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起止为: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洪年,现在天津市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做到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认罪悔罪。(见思想汇报第一页)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监规监纪,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基本能够做到服从管理。
该犯能够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总体上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总体上做到遵守监规监纪。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扣分情况,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洪年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赵晓盟,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抢劫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2013)南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3月20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2016)津010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前犯抢劫罪,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刑期起止:2013年7月17日至2029年1月16日,罚金:20000元,2016年4月11日入监,于2016年7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6日依津01刑更第1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6日依津01刑更第8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7年11月16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晓盟,现在天津市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改造中,我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认清了犯罪危害,并联系自身实际,深挖犯罪根源,真心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符合本次减刑申请条件,依法依规,符合法定程序。
该犯在本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晓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钱盛杰,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以(2018)津01刑初字10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50000元并取得谅解,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以(2018)津刑终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钱盛杰撤回上诉,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刑期起止:2017年1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8年11月14日入监,于2019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盛杰,现在天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案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监纪,服从警官管理教育,积极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见思想汇报。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盛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韩金栓,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二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2日以(2011)津高刑一核字第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7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起止:2011年3月4日起,2011年3月9日入监,于2011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0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15日依津高刑执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7月31日依津01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22日依津01刑更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33年12月1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金栓,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抓紧一切时间,把刑期当学期,学好文化知识,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监狱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时刻按照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金栓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马德帅,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因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以(2019)津0116刑初20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起止:2018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2019年5月30日入监,于2019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止日:2023年12月6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德帅,现在天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警官的教育帮助下,通过不断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一次违规扣分情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有一次违规扣分情况,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德帅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鲁秀龙,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以(2008)一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16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起止:2009年6月25日起,2009年7月22日入监,于2009年10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17日依津高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7月24日依一中刑执字第2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26日依津01刑更5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10日依津01刑更第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30年10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秀龙,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回顾堕落的经历,我悲,我痛,我悔,回顾警官的教育,我思,我想,我悟。”(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有扣分情况,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有扣分情况,但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秀龙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黄福均,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津011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十年,刑期起止:2016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2017年4月11日入监,于2017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0日依(2020)津01刑更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起止日:2016年8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福均,现在天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警官的教育,在思想上有较大的转变,该犯在学习中充分认识到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没有正确的人生观,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了深刻的反省。(见思想汇报P1)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和安排,踏实肯干,经常帮助同监舍罪犯。(见证明材料P4)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见证明材料P3)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均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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