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王景辉,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兴隆庄村第二组46号,因强奸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以(2021)津0110刑初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罚金:无,2021年8月24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景辉,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平机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思想上我学到了中华美德的精神实质,学习了为人处世的道理。在劳动中每天努力完成劳动定额,对产品质量严格要求,对劳动成果产品珍惜爱护。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3)号
罪犯惠淋义,男,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号眷35号楼4门451号,因强奸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以(2020)津0114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以(2021)津01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21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该犯于2021年8月23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惠淋义,现于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足球平机劳作。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行深刻悔过,对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曾经的胡作非为对社会、对受害人、对家庭均造成了多么严重的伤害”,“日后必须加倍补偿对父母的亏欠,肩负起挣钱养家的责任”,“我决心一定更加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深入剖析犯罪根源,彻底摒弃所有不良习惯,不断完善自己,牢记队长们的教诲”。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无扣分情况,未受过行政处分。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技术指导,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优秀。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惠淋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4)号
罪犯王天楠,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清和大街汇雅苑2号楼1门402室,因走私废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以(2019)津02刑初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刑期起止:2020年10月22日至2026年9月13日,罚金:300000元,2020年12月29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天楠,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使我的思想较之前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以前在社会上因自身人生观、价值观存在问题,过去的我做事情判断和行动的基准不是是非善恶,而是利益得失,这样的思想一直在作祟,导致以前在社会上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应有的严惩,在改造中我痛定思痛,深刻的反省了自己的过去,分析了自身过往的错误思想,深挖犯罪的根源,决定把思想改造放在首位,从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监纪做起,时刻以监规纪律为准绳来严格要求和鞭策自己,积极靠拢政府,听党话,跟党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在改造的道路上找准正确的方向。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楠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李术强,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薄庄村一区15排3号,因诈骗罪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津011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四年,刑期起止:2020年5月13日至2024年4月6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术强,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我始终积极改造,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祖国,热爱人民,牢记罪犯身份,端正改造思想,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官管理,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矫治恶习,重塑自我,早获新生,坚决做到自省、自新、自立、自强,用优异的改造成绩向国家,向人民,向被害人,向家人赎罪,以实际行动向昨天告别。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术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玉波,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养鱼池54号,因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津0110刑初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罚金:100000元(已全额缴纳),手机、账本予以没收,扣押香烟1088条予以没收,2021年7月13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波,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汽车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通过队长警官的教育,自己在改造学习中明白了人生的道理,将来回到社会使自己更好的适应社会,能更好的为国家出力,在二十大以后,在这个新时代,我要用最优秀的改造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不负队长警官对我的帮助和教育、指导,不负亲人、家人对我的关心、关爱,请队长警官们放心吧。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通过服刑改造较好的矫治了自身恶习。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波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7)号
罪犯边文青,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盛星东海岸16栋2204,因走私废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津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8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个人罚金:40000元(已全额缴纳)、公司罚金100000元(已全额缴纳),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边文青,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汽车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总之通过队长警官的教育,自己改造中学习到了人生道理,将来使自己更好的适应社会,能更好的为国家出力,在二十大胜利召开的形势下,在这个新时代,我要用最优秀的改造成绩,不辜负队长警官对我的帮助和指导,不辜负亲人对我的关心、关爱。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该犯于2020年11月23日调入杨柳青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后从事汽车线束加工劳作,在培训学习期间因2021年1月欠产8%,未完成当月生产定额,依据计分考核细则B5-008之条款扣除当月生产劳动分8分;因2021年2月欠产4%,未完成生产定额,依据计分考核细则B5-007之条款扣除当月生产劳动分5分。
该犯通过服刑改造较好的矫治了恶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边文青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8)号
罪犯彭伟光,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北安村一社,因容留卖淫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以(2019)津011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8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罚金:100000元(已全额缴纳),违法所得50170元(已全额退缴),2020年7月16日入监,于2020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伟光,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汽车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总之自我入监以来,在思想学习、政治学习,已深挖到了自己的犯罪根源,并以坚决彻底的铲除,劳动改造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长期学习,在人生观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思想转变,现在我坚信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不负众望,并且一如既往的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种监规纪律,时刻听从警官的指挥与教诲,并以迷途知返,重塑自我的改造宗旨,以崭新的改造态度和精神面貌来积极投入到各项改造中,以不怕吃苦,坚持改造的决心和信念,来弥补自己对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欠缺与愧疚,并在今后的改造中再接再励,积极参加劳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给尊敬的政府警官呈交一份满意合格的答卷。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改造服刑中很好的矫治了恶习。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伟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马若恒,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智源里6-3-302。因强奸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以(2021)津0104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3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2021年7月13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若恒,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刑期间,我调整心态,端正思想,服从政府警官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9月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加分奖励。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若恒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刘旭东,男,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南窑村河福里14-3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觉顺园14-1-1103。因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以(2021)津0116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3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2021年7月13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旭东,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完全服从政府警官和监狱的管理,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里的各项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中的各项条例来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改变思想中的不良因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503.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