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冯宾会,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冯村142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津0110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4年6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9年10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该犯同案不服提请上诉,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同案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以(2020)津03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20年10月23日入监,于2020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宾会,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对我进行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使我逐步的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矫正了原本存于脑海中的犯罪思想,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罪行。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宾会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田润喆,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北大街宇星里16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饶河里13-301。因强奸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以(2020)津011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4年,刑期起止:2019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润喆,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自入监以来,做到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服刑期间,我调整心态,端正态度,一直在矫正自己的思想。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月因患病内住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医院受到扣分处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润喆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宋九滨,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花语轩1-2-903。因强奸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津0116刑初1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3年6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202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九滨,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背包平机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我能够端正服刑改造的态度,自愿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严格落实政府警官的指挥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接受思想教育,努力的去提升我的思想觉悟,靠政府的教育、政府警官的教育,改正自己的错误,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九滨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孙文,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瑞光里11号楼2门501号,住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瑞光里11号楼1门403号。因放火罪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以(2021)津01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3年,刑期起止:2020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2021年5月19日入监,于2021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文,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我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政府警官的领导,积极改造,做到正视自己重塑自我,我时刻反思自己、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发现法律意识淡薄是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文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何天龙,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信昌大楼45门101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全运村云实园2号楼303号,因开设赌场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津0104刑初第7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18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19年12月9日入监,2020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6日调至九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天龙,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背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矫治恶习,积极参加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下半年获得劳动改造加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间: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10月24日获得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1年4月21日获得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1年10月21日获得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2年6月5日获得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2年10月21日获得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龙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赵雄飞,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23号1号楼2门208号,因强奸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1)津01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罚金:0元,2021年7月13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雄飞,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足球翻胆劳作。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错误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通过监狱的学习让我提升了自身的心理,让我深刻体会到这次犯罪的起源,深挖犯罪根源,坚决挖出犯罪的毒瘤。”、“我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端正态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争取早日改造完毕,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又如其在道歉信中写道:“我辜负了国家对我的教育,也影响了社会中青年一代人的思想,我深深的愧疚。”都不难看出该犯思想的进步与悔过的决心。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及时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认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成绩优秀。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警官指挥,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雄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刘峰,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北斗花园3号楼3门1502号,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以(2020)京0105刑初第28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罚金:40000元(已缴纳),2021年3月16日入监,2021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21年8月27日调至九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峰,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背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清醒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懂法,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我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矫治恶习,积极参加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间: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5日获得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2年10月21日获得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监狱级表扬奖励,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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