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刘佳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以(2020)津01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罚金:130000元,赔偿400000元(均已执行),2021年3月8日入监,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佳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副食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端正态度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佳男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刘金泉,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无期徒刑,刑期起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28日入津西监狱,于2014年8月5日至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依(2016)津刑更2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2月14日依(2019)津01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37年0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金泉,该犯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监区干警核实,该犯原判决之外无附带民事赔偿。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 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服从队长命令。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于2019年2月17日依据A2-102,2020年11月4日依据B2-007违反监规纪律2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受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吴威东,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抢劫,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2015)滨塘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均已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2015年11月12日入津西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30日依(2018)津01刑更64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2020年6月10日依(2020)津01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威东,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坚定思想改造,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监规监纪,早日回归社会,和家人团聚,照顾好妹妹和母亲。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威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周润良,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因抢劫罪经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静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十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4年11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罚金:2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700元予以追缴退赔(已缴纳),2015年5月12日入监,于2015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日依(2017)津01刑更1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5月8日依(2020)津01刑更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润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700元予以追缴退赔(已缴纳),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并接受监内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法制、人生观、劳动及政策前途教育,思想上有所转变,改造态度端正,通过改造实践提高了思想觉悟,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和他犯发生冲突违反监规纪律一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受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合格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润良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彭泽贵,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抢劫,盗窃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刑期起止:自2013年6月13日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3年7月31日入监,于2013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依(2015)津高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月30日依(2018)津01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36年8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泽贵,该犯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但该犯于2018年8月因违纪扣除考核分15分,后经警察教育,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后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泽贵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杨洲,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非法经营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2019)津0114刑初3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以(2020)津01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9年12月23日至2026年5月16日,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执行),2020年6月16日入监,于2020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洲,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洲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57)号
罪犯王保国,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津011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刑期起止:2015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2016年6月22日入监,于2016年9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25日依(2018)津01刑更2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依(2021)津01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保国,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国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王海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津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18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罚金:10元(已执行),2020年9月18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海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及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1)号
罪犯许向前,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因诈骗罪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2019)津0115刑初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8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罚金:20000元(已执行),责令退赔25.88万元(已执行),2019年3月27日入监,于2019年6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向前,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今以后,我会更加努力地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但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未能全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处以劳动扣分1次,但该犯劳动较好,服从生产管理,爱护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3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向前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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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监狱 022-6097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