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乔有鹏,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一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津高刑一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刑期起止:自2015年2月9日起,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3月11日入津西监狱,于2015年6月9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0日依(2017)津刑更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乔有鹏,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树立正确的三观,端正态度,认罪赎罪。
该犯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服从管理。但在2019年7月和2020年3月因违纪分别依据B2-020和B2-019被处于行政扣分2次,此后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2月9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有鹏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刘存利,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津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津刑核723116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刑期起止:自2020年8月4日起,2020年9月18日入津西监狱,于2020年11月23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存利,该犯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考核期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存利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唐志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一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自2015年5月5日起,2015年6月3日入监,于2015年9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日依(2017)津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志进,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监区干警与法官核实,该犯原判无财产刑。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今以后,我会更加努力地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未经允许串换物品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5月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岳凤阁,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2400.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止:2014年5月26日至,附带民事赔偿72400.4元(已执行),2014年6月18日入监,于2014年9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依(2016)津刑更2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凤阁,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于2018年10月因A2-103私藏监狱规定的违规品扣当月考核分10分,经谈话教育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良好。之后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此后本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26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凤阁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张立杰,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津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无期徒刑,刑期起止:自2017年12月28日起,2018年1月24日入监,于2018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立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决显示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早日回归社会,为伟大社会主义祖国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报答政府队长们多年以来的帮助教育。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8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张英男,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的5257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赔偿共计267975.01元,该法院同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的5258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赔偿共计737090.65元,以上民事赔偿均已执行。刑期起止: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25日入监,于2015年6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0日依(2017)津刑更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英男,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执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显示已执行完毕。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弃旧迎新,回报政府警官,亲人的挽救之情,争取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但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等原因,未能全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处以劳动扣分,但该犯劳动较好,服从生产管理,爱护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2月13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英男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李经杰,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89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自2014年12月17日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89700元),2015年1月28日入监,于2015年4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6日依(2017)津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经杰,该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执行原判决财产刑,已执行89700元,经监区干警核实法院已终结执行程序。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今以后,我会更加努力地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曾因与他犯监号内争执被扣分一次,此后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遵规守纪,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2月1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经杰予以减刑。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李超锋,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4)二中刑初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津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6年3月2日起,2016年3月23日入监,于2016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超锋,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弃旧迎新,回报政府警官,亲人的挽救之情,争取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未按规定上交需集中保管物品违反监规纪律1次,因与罪犯进行推搡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但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未能全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处以劳动扣分,但该犯劳动较好,服从生产管理,爱护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3月23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6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
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锋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王传武,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以(2018)津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止:自2018年9月19日起,2018年10月17日入津西监狱,于2019年1月8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传武,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武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计来,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442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2013年12月16日至,附带民事赔偿184428.5元(已达成谅解协议),2014年1月15日入监,于2014年4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0日依(2017)津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计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4428.5元已达成谅解协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并接受监内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法制、人生观、劳动及政策前途教育,思想上有所转变,改造态度端正,通过改造实践提高了思想觉悟,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监规纪律二次,因和他犯发生冲突违反监规纪律一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受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合格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但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未能全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处以劳动扣分,但该犯劳动较好,服从生产管理,爱护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该犯参加劳动态度积极。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6年获得第一季度季度奖
2016年获得第二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计来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建义,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抢劫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津高刑二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起止自2013年11月25日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终结,2013年12月25日入监,于2014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5日依(2016)津刑更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义,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2次,后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我检讨,认真悔改,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未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悔改。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6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v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马洪杰,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抢劫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以(2014)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659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起止:自2014年11月12日起。2014年12月17日入津西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9日依(2017)津刑更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洪杰,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与他犯发生冲突违反监规纪律2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12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洪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524.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