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未管所2022年第三批次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3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未管所2022年第三批次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21)号

   罪犯王印峰,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犯诈骗罪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2020)津01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赃款138000元(已履行)。该犯于2020年10月23日入监,于2020年12月28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印峰,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民警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作为一名服刑罪犯,我深刻地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剖析自身的罪行,充分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心灵上的伤害,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人以及家庭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与伤害。除却被害人,我犯下的罪行同时也给我们的国家、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如今我们和谐美丽、文明诚信的社会风气,给国家造成了负面影响。”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印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国生,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因犯盗窃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以(2020)津0114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7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罚金:10000元(已缴纳)。该犯于2021年3月9日入监,于2021年5月18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生,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时刻被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羞愧不已,悔恨难当。每当深夜降临的时候,罪恶感就会随着深夜涌上我的心头,在我脑海里使我痛苦万分。在改造的日子里,我深深的忏悔,认真的反省自己的罪行,并且在改造中认清犯罪的危害,在忏悔中升华自己的品德,重塑自我”。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23)号

   罪犯董文才,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以(2020)津0117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起止:2020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津03刑终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20年10月23日入监,于2020年12月28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文才,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被害人、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服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狱内的服刑改造过程中,我们参加狱内组织的认罪教育活动中认真反省自己自身不足和缺点。转眼间我已入监两年多了,两年多的日日夜夜,回望这一路的改造生活,让我感悟了太多太多的东西,因为自己的过错对被害人和家人造成的伤害让我对自身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知。通过在狱内各种的学习和劳动改造让我明白了从内心真心的认识到错误,用心地去改变才是我的出路。”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文才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光俊,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因犯盗窃罪、诈骗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津0118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7月11日至2024年4月27日。罚金:30000元(已缴纳)。该犯于2019年7月23日入监,于2019年10月10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光俊,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线束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这服刑期间,最刻骨铭心的便是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懊悔,因为我自己的无知,对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是我自身的思想上、心态上、行为上的种种恶习,导致我走向犯罪的深渊,对被害人、对家人、对我自己以及社会,对他人,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认罪,我更悔罪。在改造生活中,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从认罪悔罪中重获新生。”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俊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36)号

   罪犯冉瑜乔,男,2003年1月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2020)津0104刑初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10月8日至2027年4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冉勇、龙志敏、熊碧芬与另案被告人何小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学柱、杨素灵经济损失人民币49590.52元(已履行)。该犯于2020年12月29日入监,于2020年12月29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冉瑜乔,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美甲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现在的我从内心的感到悔恨,往事回首,曾经的我是家中的独子,学校的学生,正是该努力学习的年华。但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亲手毁灭了自己的前程。同时也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边的痛苦。认真的忏悔自身,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淡薄,不懂法,才走到今天的这一个局面。而现在只有在监区警官的关心教育下,逐步回到正常的改造计划,保持良好的改造态度和改造状态,反省自我,找到自己的犯罪根源,改变自己,把握住这次重塑自我的机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瑜乔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37)号

   罪犯李硕,男,200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津0114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1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该犯于2020年11月27日入监,该犯于2020年1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硕,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美甲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民警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从内心深处剖析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地认罪,更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家人、对社会的危害,在认罪的同时,我更悔罪,每当想起我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上的、经济上的、精神上的、身体上的伤害,我总是惭愧不已,内疚万分。我明白只有在服刑生活中,时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才能真正的找到自身的恶习,由内而外地改变自己。”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硕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38)号

   罪犯逯延超,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犯非法经营罪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2020)津011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起止:2019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罚金:10000元(已缴纳)。该犯于2020年7月16日入监,于2020年9月21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逯延超,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美甲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民警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是警官们的耐心教导,让我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由错误行为给社会及家人、国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为此我深深忏悔和自责,是自己的错误想法和观念,导致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在服刑改造中,我一定要认真改造,服从管理,矫治恶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逯延超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字第(43)号

   罪犯郭磊,男,200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以(2018)津0118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起止:2017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该犯于2018年7月31日入监,于2018年7月31日送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8日依(2020)津02刑更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2月1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磊,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美甲加工劳作。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民警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服刑期间我从内心深处剖析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地认罪,更认识到了自己对他人、对家人、对社会的危害,在认罪的同时,我更悔罪。每当想到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的伤害,我总是惭愧不已,内疚万分。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使被害人失去了生命,我对不起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国家。”
    该犯虽发生过违纪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够及时改正,总体上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物质奖励;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
    考核期内未因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磊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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