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2)号
罪犯刘勇,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因非法经营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19)津0113刑初第7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9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追缴赃款:50000元(已缴纳),2020年11月27日入监,于2021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勇,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各级警官的帮助教育下,我对自己的犯罪从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自己犯罪也是因为不懂法,给社会和家人带来了危害,认清了只有认罪服法才是唯一的出路,积极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才能为今后的思想改造铺好道路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4)号
罪犯严林林,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8)津01刑终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刑期起止:2017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18年11月13日入监,于2019年1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18日依2020津03刑更第1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11月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林林,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箱包操作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本次考核期内,我通过监狱警察的耐心教育和狱内开展的普法知识的学习,以及国学教育,认罪悔罪教育,思想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学会了不断地剖析自我,认清自我,让我清醒地审视自己的过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努力地去做好每一项改造任务,彻底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态度,明确身份,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林林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牟振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以(2020)津0114刑初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11月25日至2024年4月19日,罚金:2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2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牟振杰,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近期的服刑改造中,警官对我的关心教育不但使我的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使我深深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只有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才是我走向新生唯一的出路,所以在服刑改造期间我要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用自己的改造成绩来回报警官的教育和帮助。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振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7)号
罪犯陈吉顺,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因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津0116刑初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已缴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21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吉顺,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组装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一定严格遵守监狱、监区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坚决服从警官的管理与关心,牢记教训,弃恶从善,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法制指导自己思想,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争取重新做一名合格守法的社会公民。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吉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竞,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19)津0116刑初600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65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津03刑终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8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2020年6月16日入监,于2020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竞,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组装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会在今后的改造过程中严于律己,认真努力,从内到外进行彻底改造,我现已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给自己定下了人生目标,在点点滴滴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形成习惯,树立信念,为日后回归社会做好充分准备,将来定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竞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叶晨明,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2018)津01刑初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起止:2018年1月29日至2033年1月28日,2019年1月23日入监,于2019年4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晨明,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组装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1月1日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被给予严管教育,经警官教育,该犯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无违纪情况。其本人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实际行动上不断践行修正,继续做到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管理,自律自省,积极参加劳动,尽心尽力尽责,确保安全生产和任务完成。在以后的服刑改造中,我将一如既往把这次自我改造当成人生的一次重大磨练,不断积聚,认罪悔罪,重塑自己的正能量,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1月1日该犯因琐事在监舍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给予严管教育,依据《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B1-011条款扣10分并扣除当月劳动改造分24.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晨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韩礼金,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以(2018)津0110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400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2018)津02刑终第5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7年7月13日至2025年1月12日,2019年1月17日入监,于2019年4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12日依津03刑更第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4月1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礼金,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组装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始终牢记警官的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监狱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服从管理,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认真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多项操作技能,在生产劳动改造中,不怕脏、不怕累,用辛勤的汗水积极参加各项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技能操作”。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礼金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郑宏明,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因非法拘禁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以(2018)津011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2018)津01刑终第6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7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2018年12月25日入监,于2019年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12日依津03刑更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11月2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宏明,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子组装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能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正确看待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积极调整心态,全心全意投入到服刑改造之中”。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宏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王明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2018)津0119刑初第5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刑期起止:2018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2018年9月18日入监,于2018年1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18日依2020津03刑更第1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8月1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明新,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24日因违纪受到监管改造扣分处罚,经过警官的批评教育,对触犯监规纪律的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在其后的改造中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
自入监以来,我一直能够认清自身犯罪的危害性,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矫治恶习,提升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该犯曾因触犯监规纪律受到扣分处罚,经过警官的教育批评后,能够深刻的反省自身、认识不足,在其后的改造中,继续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警察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劳动岗位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并多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警察的教育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受到监管改造扣分处罚,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汪殿槔,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抢劫罪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津0110刑初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十年,刑期起止:2017年6月2日至2027年6月1日,罚金:55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6759.44元(已退赔),2018年1月4日入监,于2018年4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18日依2020津03刑更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7年1月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殿槔,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
自入监以来,我一直能够认清自身犯罪的危害性,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矫治恶习,提升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该犯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警察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岗位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殿槔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周福祥,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津02刑终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6年6月30日至2026年12月29日,罚金:0元,2018年4月23日入监,于2018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18日依(2020)津03刑更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3月2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福祥,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监狱警察的教育、帮助下通过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使自己深深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我们的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与压力。为了在监狱里改恶从善,重塑新生,自己在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警察的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福祥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长泰监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王洪轩,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因非法拘禁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津010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2018)津02刑终11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罚金:0元,2018年4月16日入监,于2018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18日依2020津03刑更第1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6年3月3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洪轩,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通过积极参加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思想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能够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更深刻地认识到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深挖罪源,勇于认知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走上这条道路是因为自己对社会的认识不足,防范各种腐朽,服从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自觉将自己的言谈举止置于监狱的监管之下,从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在遵规守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质保量地完成监狱监区警官布置的各项劳动,能够主动接受法律,法规和政治思想、文化、技能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领悟各项知识,提高改造质量,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轩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长泰监狱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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