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西青监狱第一批罪犯减刑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4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西青监狱2023年第一批罪犯减刑

2023年天津西青监狱第一批罪犯减刑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西青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蒋天傲,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蓝宝石名庭612房,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依(2020)津01刑终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刑期起止:2019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罚金:350000元(已缴纳)依法追缴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已缴纳),2021年3月8日入监,于2021年3月28日送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天傲,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肝炎病犯,暂无劳动岗位。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认清了犯罪的危害。由于自身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给他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家人增添了许多痛苦,我在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反省自身,深挖犯罪根源,抛掉旧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天傲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监狱

                                          2023年3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西青监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杨武,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老牛坡村3组,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2019)津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20年10月9日起,罚金:0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2020年11月27日入监,于2020年11月27日送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武,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肝炎病犯,暂无劳动岗位。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认清了犯罪的危害。由于自身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给他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家人增添了许多痛苦,我在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反省自身,深挖犯罪根源,抛掉旧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该犯服刑至今已满两年,且该犯两年内未再犯罪。在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监狱

                                          2023年3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西青监狱减字第(3)号

    罪犯王文举,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津01刑终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三年,刑期起止:2015年7月8日至2028年7月7日,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6年3月14日入监,于2016年3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9日依津01刑更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16日依津01刑更第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止日:2027年9月7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举,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经新生医院诊断:双肺结核,硬结钙化期,动脉硬化。暂无岗位。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态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规范作息。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

    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举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监狱

                                          2023年3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西青监狱减字第(5)号

  罪犯徐哲,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振宜里3号楼10门509号,因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津01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被告人徐哲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津0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7月31日入监,于2017年7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以(2019)津01刑更1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4月22日以(2021)津01刑更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4年9月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哲,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经天津市新生医院诊断:考虑左肺上叶陈旧性结核。暂无岗位。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但该犯在2021年7月14日因违规私藏使用针缝短裤,被扣除当月百分15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态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按时服药,规范作息。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积极配合治疗。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因系统升级,2021年11月获表扬奖励,2022年4月出奖励证)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哲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监狱

                                          2023年3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西青监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熙炜,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津0106刑初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二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8月17日至2025年10月15日,罚金:40000元(已缴纳),2021年2月3日入监,于2021年2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熙炜,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该犯因患艾滋病,故暂不参加劳动,暂无劳动岗位。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入监以来,在政府警官的教育感召下,我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积极追求改造,才是我唯一的出路。”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配合治疗。在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原2021年11月应获得表扬奖励,但因系统升级,故2022年4月出证)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熙炜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监狱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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