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女子监狱一批次减刑建议书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4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女子监狱女子监狱2023年一批次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2)号

     罪犯于瑞玲,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依(2019)津0115刑初2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津01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2019年9月11日入监,于2019年9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于瑞玲,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毛衣后整拆纱线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监规监纪规范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到:“由于自己的愚昧无知和对法律意识的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警官的帮助和教育下,我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被害人和家人带来的伤害,为此我万分悔恨,无地自容,我会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用积极的改造态度面对今后的改造生活。”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赎罪。该犯在考核期间,有2次违纪现象,经警察教育,能够端正态度,并积极认错改错,自2021年5月以来,未出现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的情况,改造表现趋于稳定,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未受过行政处分,能够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罪犯于瑞玲在服刑期间,端正劳动态度,能做到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遵守安全生产造作规程和定置定位理规定。虽偶有违纪事件发生,但通过警官的教育和帮助,该罪犯认真深刻的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改正,能做到遵守劳动纪律,与她犯和平相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瑞玲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号

   罪犯刘春云,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津0118刑初8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罚金: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3950元(已缴纳)。2020年1月2日入监,于2020年1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春云,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晟源纸袋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我坚决服从法院判决,通过警官的教育,我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从思想深处深挖犯罪根源。通过监狱组织的政治学习,因法律意识淡薄的我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也给家人及自己带来了痛苦,更给社会增添了不和谐,不安定因素。”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该犯在考核期间,于2020年6月、2020年7月、2020年8月出现过3次亏产扣分情况,经警察教育,能够找出自身原因,追求进步,努力提高生产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20年9月开始,再没有出现过亏产的情况,改造表现趋于稳定,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未受过行政处分,能够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踏实肯干,有过亏产现象,经过警官的教育,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相处融洽。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监规监纪规范、言行改正错误。在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云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吴佳琪,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武清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19)津0114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2020年12月31日入监,于2020年12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佳琪,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毛衣缝合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
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通过警官的教育和帮
助,通过监狱和监区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我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理,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时刻提醒自己的罪犯身份,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标,用辛勤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耻辱和罪行。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
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罪犯吴佳琪能够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定置定位管理规定,踏实肯干,能够保质保量
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违纪行为,能够与她犯和睦相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
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
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佳琪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4)号

罪犯朴光淑,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朝鲜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以(2019)津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六个月,罚金50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津刑终7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2021年2月4日入监,于2021年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朴光淑,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泥瓶精修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进入女子监狱后,我在警官的帮助和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是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才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一己私欲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当我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时,因为我的罪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给国家带来了损失及危害,我为我的行为感到羞愧、后悔与自责。我真诚的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自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明确罪犯身份,约束自身行为,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该犯能够遵守


劳动操作规程,符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并争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阅读健康有益书籍,提升自身文化修养,扩宽知识面,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

该犯在日常劳动中,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日常劳动任务,严格落实车间5S管理规定,遵守定置定位管理,爱护设备工具,降低损耗,创造价值。与互帮互监小组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3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朴光淑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王学晶,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以(2019)津0111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2020年4月22日入监,于2020年4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学晶,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以来,我坚决服从法院判决,通过警官的教育,我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从思想深处深挖犯罪根源。通过监狱组织的政治学习,因法律意识淡薄的我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家人及自己带来了痛苦,更给社会增添不和谐,不安定因素。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够遵守定置定位管理,与他犯能够和谐相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晶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5)号

罪犯王静,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因诈骗罪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以(2020)津01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七年四个月,罚金:50000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2020)津02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和同案犯撤诉。2020年12月31日入监。于2020年12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静,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1劳作。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可耻性。我真诚地认罪悔罪。我坚决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认罪是改造的基础,悔罪就要付诸行动。服刑改造给了我一次重新学习成长的机会,同时改造也提高了我的素质修养和道德标准。让我能更深层次的认罪,悔罪。只有知罪才能认罪,只有悔罪才能赎罪,只有保持正确的赎罪态度,才能取得良好的改造成绩。用实际行动与旧我绝别。服刑改造生活使我懂得了断恶是我赎罪的必经之路,曾以为在这与世隔绝的高墙内,可以逃过良心的谴责,获得暂时的苟且偷安。而事实是因自己罪恶欠下的良心债,无时不刻啃噬着我的灵魂。我的罪错给社会、家人、被害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应西藏和伤害,不适逃避就能躲的过去的。”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在考核期间,劳动态度端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且在监舍学习和车间劳作时能够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之间能够和谐共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静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3)号

  罪犯郭英花,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一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以(2009)津高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6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英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起日:2009年4月13日,于2009年5月13日入监,2009年5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9日依津高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7月1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10月10日依一中刑执字第3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2月27日依津01刑更18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8月21日依津01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起止:2013年7月10日至2030年1月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英花,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入监多年来通过警官的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我认真剖析犯罪原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我真诚的认罪悔罪,甘愿接受法院的判决和法律的制裁!通过监狱开展的学习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党史知识、民法典、习近平讲故事等活动,提高了思想认识,加深了悔罪意识,让我重塑自己的人生价值观,我在改造新生的途中把认罪、赎罪的决心用在实际的行动中来弥补曾经的罪错。”
  该犯自减刑以来,真诚的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从思想上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带来的危害,不断反省自己的罪错;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做到遵守监规纪律,认清罪犯身份,端正改造态度,把各项规定落实到日常改造中,同时能够保质保量并且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思想觉悟,提高文化水平,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遵守纪律,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管理、任劳任怨,踏实肯干,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并超额完成劳动指标,与他犯相处和睦。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英花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女子监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马敬敬,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因诈骗罪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津0117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2021年3月10日入监,于2021年3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敬敬,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1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警官的教育帮助下,我深刻反思自己的罪错,我坚决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经过2年的改造,在警官指导下我学习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深挖自己犯罪根源更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刑改造中,在警官的教育感化下,充分认识到了犯罪给党和人民给国家和社会,给受害人家庭都带来了严重危害,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给他人带来了损失,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在考核期间,劳动态度端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且在监舍学习和车间劳作时能够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之间能够和谐共处。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真诚赎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端正劳动态度,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改造情况。罪犯马敬敬在考核期间,劳动态度端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且在监舍学习和车间劳作时能够遵守定置定位管理规定,与他犯之间能够和谐共处。在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敬敬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女子监狱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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