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河西监狱公布2022年第四批次有期徒刑减刑案件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4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河西监狱2022年第四批次有期徒刑减刑案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宋辉,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滨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了(2016)津02刑终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4日依(2019)津01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辉,该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系二次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并已达成谅解协议。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今以后,我会更加努力地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张凯,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2019)津0116刑初204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59811.22元(已执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津03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罚金:120000元(已执行),依法冻结没收559811.22元(已执行),2020年1月2日入监,于2020年4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副食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该犯积极执行原判决中的财产刑,经监区干警与法院核实,其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端正态度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曲知民,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起止:自2014年5月9日起,2014年5月28日入监,于2014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30日依(2016)津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4月15日依(2019)津01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37年9月2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曲知民,该犯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但考核期内有一次违纪行为,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知民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范兆平,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二中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范兆平的死刑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2012)刑一复23375962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范兆平死刑,并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定罪,撤销一审量刑,判处范兆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自2013年5月17日起,2013年7月3日入监,于2013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31日依(2015)津高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月25日依(2019)津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至2044年1月24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兆平,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兆平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董志义,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县.该犯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13)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撤销(2013)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津02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4年9月2日至2031年5月27日,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完毕),2016年7月25日入津西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3日依(2019)津01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30年9月27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志义,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罪被判刑,该犯缓刑期间再犯罪后合并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原判决显示该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接受改造。
  该犯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但在2020年4月因私藏药品依据B2-035处于行政扣分1次,后在警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此后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到行政扣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基本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完成劳动任务,但在2019年9月和2019年10月因利用生产原材料自制物品依据B5-011处以劳动扣分共2次,此后经过警官的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加以改正,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受到劳动扣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9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志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郭卫平,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福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无期徒刑,刑期起止:自2014年1月28日起,2014年3月12日入监,于2014年6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0日依(2016)津刑更1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0月25日依(2018)津01刑更24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37年2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卫平,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犯系累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卫平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良杰,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起止:自2014年8月14日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4年9月10日入监,于2014年1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依(2016)津刑更3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5月16日依(2019)津01刑更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37年10月25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良杰,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悔罪,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杰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高沛,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定罪量刑,刑期起止:2013年1月2日至2028年1月1日,2015年12月23日入监,于2016年3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3日依(2018)津01刑更第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5月22日依(2020)津01刑更第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2013年1月2日至2026年10月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高沛,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弃旧迎新,回报政府警官、亲人的挽救之情,争取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与他犯发生推搡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沛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3年1月14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538.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