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刘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津高刑一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对刘强的定罪量刑。刑期起止:自2014年3月18日起,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该犯2014年4月9日入津西监狱,于2014年7月2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9日依津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强,该犯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3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6年获得第二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吴长志,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一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附带民事赔偿148125.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自2013年6月19日起,维持被告人吴长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8125.50元(已赔付人民币20万元),该犯2013年7月3日入监,于2013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5月10日依津刑更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长志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长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148125.50元(已赔付20万元),该犯系三次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该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并接受监内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法制、人生观、劳动及政策前途教育,思想上有所转变,改造态度端正,通过改造实践提高了思想觉悟,重新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违规私藏电池违反监规纪律一次,被处以行政扣分;因和他犯发生争执违反监规纪律一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受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合格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但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2017年5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个月未能全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处以劳动扣分,但该犯劳动较好,服从生产管理,爱护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该犯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积极。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5年获得第三季度季度奖
2015年获得第四季度季度奖
2016年获得第一季度季度奖
2016年获得第二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志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崔金东,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无期徒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7071元(已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6)津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16年3月3日起。2016年3月23日入监,于2016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金东,该犯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执行原判决中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积极认罪服法,靠拢政府,认罪悔罪,重新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但在此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纪律3次,分别为:2019年9月10日因与他犯发生肢体接触依据B2-007被处以行政扣分,2019年12月13日,因在工区厕所违规吸烟依据B2-027被处以行政扣分,2020年10月2日因在值班期间睡岗依据B2-041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积极悔改,在考核期内的其他时间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3月23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金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志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刑期起止: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12日入津西监狱,于2014年5月5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0日依津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起日:自2015年12月20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志磊,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发生争吵,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6上半年获得第一季度奖
2016上半年获得第二季度奖 2016下半年获得第四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磊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李国明,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02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22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津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自2020年5月26日起,附带民事赔偿:41226元(未执行),2020年7月16日入监,于2020年9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劳务加工粘胆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过禁闭处分。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今后我一定牢记政府队长对我的教育,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放松自己的改造。”
该犯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2021年1月24日因实施自杀行为未果,受到禁闭处分一次,后能够积极改正,未再次发生违纪情况。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严管期间未参加劳动,有劳动扣分。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监纪,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5月25日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受过禁闭处分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林众,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97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自2015年9月9日起,民事赔偿34977元执行完毕,2015年10月21日入津西监狱,于2016年1月4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8日依津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众,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执行原判决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已执行完毕。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用汗水洗刷自己的罪孽,用劳动弥补自己造成的伤害,早日回归社会报答亲人。
该犯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能够基本服从管理,2018年10月因违反放茅规定,依据计分考核规定A2-138条处以教育扣分3分,2021年1月因推搡他犯,依据计分考核规定B2-007条处以监管扣分15分,处以扣分共计2次,在警察的教育批评下,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在此后的考核期中没有其他行政扣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8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众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潘井密,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教唆他人吸毒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潘井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刑期起止:2013年8月14日至,2013年9月18日入津西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送河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5月10日依津刑更40号刑事裁定,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井密,该犯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系二次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执行原判决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6363.11元,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能够认罪悔罪,知罪服法,听从警官指挥服从教育,积极靠拢政府。”
该犯能够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监狱干警的监督管理,但服刑期间因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处以行政扣分,此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细心反思,积极悔改,后在剩余考核期内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考核期内未收到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6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5年下半年获得第四季度奖
2016年上半年获得第一季度奖 2016年上半年获得第二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井密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天津市河西监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陈东祥,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995.4元,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津高刑一核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刑期起止:自2014年5月29日起,民事赔偿金:24995.4元(已执行),2014年6月25日入监,于2014年9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9日依津刑更21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东祥,该犯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系二次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认罪服法,靠拢政府,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2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7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8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6年下半年获得第三季度季度奖
2016年下半年获得第四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祥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西监狱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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