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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看守所生活伙食
(一)在押人员生活管理
1、看守所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标准,供给在押人员伙食,保证饮食卫生,保证开水供给充分。在押人员伙食费由政府保障。
看守所在押人员食物定量标准
品 种每人每月标准(公斤)
粮 食18
蔬 菜20
食 油0.5
肉 类1.5
蛋或鱼1
2、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外籍在押人员,可适当照顾。对患病的在押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看守所为在押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确保质量和安全,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价。
4、监室做到采光、清洁、通风。
5、保障在押人员每日必要的睡眠时间和1-2小时的室外活动。
(二)在押人员医疗、卫生管理
1、看守所设立医疗机构,为在押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2、看守所对羁押入所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依法不予收押;发现在押人员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批准改变强制措施。
3、看守所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对伙房、监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消毒,并做好在押人员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三)在押人员财物管理
1、看守所准许在押人员携带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日用品。接收亲属送给在押人员的以上物品及日常生活必需的少量现金(限3000元以下)。
2、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进行严格检查。刀具、玻璃制品、非法宣传物、移动电话等违禁品禁止送入监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金银铢宝首饰、电脑等贵重物品,由办案人员退回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亲属送给的现金和物品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及亲属出具凭据。
4、在押人员现金由看守所代存入银行专户,实行记账式管理。看守所发给在押人员帐卡,在押人员凭卡支取使用,每次支取须经本人签字。在押人员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查询在押人员存款使用情况。
5、在押人员释放、投送监狱或者劳教场所、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财物丢失或造成损坏的,看守所予以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6、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在押人员的财物,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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