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 名 | 罪 名 | 原判刑期 | 现刑期 |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 法院裁定结果 | 提请机关 |
1 | 冉会明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期徒刑 | 1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前进监狱 |
2 | 刘春泉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清园监狱 |
3 | 刘舒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个物质奖励 | 减为无期徒刑 | 清园监狱 |
4 | 龙杰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奖励,无处分。 | 减为无期徒刑 | 北京市第二监狱 |
5 | 韩国树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无奖励,无处分。 | 减为无期徒刑 | 北京市第二监狱 |
6 | 纳伊姆·阿克巴 | 走私造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14年 | 本考核期共计8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 减刑1个月 | 北京市第二监狱 |
7 | 王桂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逃税罪 | 19年 | 15年9个月 | 本考核期共计10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 减刑6个月 | 北京市女子监狱 |
剥夺政治权利5年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03号
罪犯冉会明,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2019年8月2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京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核92406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起刑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会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
2023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园狱减字第002号
罪犯刘春泉,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无前科劣迹。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9)京01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了(2020)京刑803827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初105号以罪犯刘春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舒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2023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京清园狱减字第003号
罪犯刘舒,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前科劣迹:2011年7月因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以(2018)京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了(2018)京刑终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已执行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舒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2023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二监减字第1号
罪犯龙杰,男,出生日期:1970年5月19日,民族:苗族,籍贯:北京市,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职员,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京03刑初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限制减刑。罪犯龙杰的同案高军、胡嘉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17)京刑终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高军、胡嘉宁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京03刑初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龙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龙杰限制减刑。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
罪犯龙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缓期二年已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杰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公章)
2023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二监减字第2号
罪犯韩国树,男,出生日期:1965年12月12日,民族:汉族,籍贯:北京市,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京03刑初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韩国树的同案高军、胡嘉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17)京刑终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高军、胡嘉宁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京03刑初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韩国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
罪犯韩国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缓期二年已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树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公章)
2023年3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二监减字第1号
罪犯纳伊姆·阿克巴,男,1967年1月1日生,巴基斯坦国籍,文盲,家住:巴基斯坦。该犯因犯走私毒品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9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该犯于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2010年9月21日减刑十个月;2011年11月28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5月1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24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9日减刑一年;2018年7月10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不变。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承认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接受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取得劳动上岗资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纳伊姆·阿克巴所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说明》:“经查,未发现纳伊姆·阿克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有效表扬奖励8个。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
为此,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伊姆·阿克巴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监狱
2023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女狱减字第1号
罪犯王桂萍,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现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逃税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0)一中刑初字第2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高刑终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0日减刑一年,2016年6月7日减刑一年,2018年3月30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止。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对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财产性判项无异议。该犯在监区大厅进行公开认罪悔罪,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该犯能够反思犯罪原因,书写犯因性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的改造计划,能够认清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
该犯能够遵守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教育改造,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改造态度。
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机手,劳动态度端正,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王桂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法院票据和法院公函证明已执行完毕。
罪犯王桂萍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有效表扬奖励10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桂萍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女子监狱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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