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狱暂字第1号
罪犯李增海,性别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增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2月24日
(2022)京狱暂字第2号
罪犯黄飞,性别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受贿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2022)京狱暂字第3号
罪犯李海忠,性别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海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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