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普狱减字第 991 号
罪犯张王波,男,1984 年 5 月 13 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 25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王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谭炳生、丰罗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7 月 06 日作出(2016)云刑终 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 年 04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 年 07 月至 2022 年09 月获记表扬 8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93.36 元,账户余额 294.64 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王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 年 05 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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