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的管理理念:为加强对在押人员安全管理(五篇范文)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4 分类:精选文章

开展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


长期以来,久治县看守所始终贯彻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与公安局党委的指导方针政策,坚持对在押人员实施“严格管理,教育矫正”的原则。在实施严格管理的同时,为增强在押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其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转化思想意识,经常性开展在押人员法制教育工作。


2016年3月21日上午,久治县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开展法制教育。主管局长赵军及管教民警对全体在押人员违法行为的危害,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在押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对违法行为危害认识不足。为从根本上解决在押人员思想认识问题,从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教育入手,采取法律知识讲座,现身说法的办法,进行普法宣传,并结合新入所在押人员具体违法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在押人员出所后能更好遵守法律,宣传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通过教育,树立在押人员运用法律维权意识,降低在押人员走上社会以后再犯罪的可能,充分发挥了监管场所打击与预防犯罪第二战场的职能。


通过对在押人员的普法教育,增强了在押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听到了他们的心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看守所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特殊集体教育


**看守所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特殊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特别的集体教育,组织所有在押人员开展一次轻松的、易接受的集体教育。通过看自制的幻灯片,介绍其犯罪的错误,未成年在押人员在一笑当中,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促进了积极改造的工作的进行。


未成年期, 是一个人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较长的过渡时期, 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是人一生中生理发育最旺盛, 体格成长最迅速的时期, 也是人的人生观, 道德观基本形成的动态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人的可塑性最大。随着身体的发育, 社会交往面逐渐扩大, 加之接受教育, 智力得以开发, 自我意识日趋完善, 自尊、好奇、冒险、好胜等心理日益增强。但由于受身心条件的制约, 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和片面性, 对真、善、美、荣与假、恶、丑、辱等社会现象缺乏辩别能力, 对社会规范的认识还相当朦胧, 常常表现为行为上的盲动性, 少数人于个体不良心理因素的沉积就会接受社会消极因素影响, 偏离离社会规范,成为违法犯罪的人。


对此,看守*所加大了对在押人员的文化教育,只有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 才有可能取得最佳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因为文化基础提高了, 也能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认识和接纳能力, 加深对法律、道德、人生内涵的理解, 逐渐达到自觉改造的目标。通过文


化教育还可起到思想政治教育所难以起到的潜移默化的渗透熏陶作用, 由量变到质变, 慢慢地从愚昧野蛮, 精神空虚的状态中走出来, 改变原有的畸形心理结构, 不断提高精神文明水平, 实现改造目标。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看守所尽量争取条件,争取让他们能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创,减少劳役, 为重归社会, 做好心理和职业技能准备。同时,计划开展技术教育,因为技术教育能不仅传授知识, 更重要的是通过技术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还能激发他们向上的追求, 进取的兴趣, 促进动手能力和操作习惯的养成。


**看守所  2011.7.3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13、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14、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5、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6、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18、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19、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20、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


22、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23、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4、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25、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27、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28、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29、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说谎话、假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30、在押人员之间只准称呼姓名,不准叫绰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


31、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当职务不明时,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32、礼貌用语。当有求于人时,用“请你”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33、当有来宾和领导视察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在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谈。


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经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正,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36、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8、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39、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41、本规范所称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42、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看守所检察任务和职责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


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一、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


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二、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三、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四、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五、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羁押期限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人。


六、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和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


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


(二)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


(四)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


(五)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或口信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


在押人员脱逃的特点


一是突发性。有一些在押人员,极端不适应看守所内失去自由的生活,往往采取逃避和对抗态度。其中一些青少年在押人员,知识贫乏、精神空虚,没有正当职业,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极低,在社会上放荡不羁,目无法纪。这类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对抗管教,无所顾忌,脱逃意向明显,只要一有机会,就会付诸行动,使脱逃案件呈现出极强的突发性。


二是预谋性。看守所戒备森严,逃脱并不容易。有脱逃想法的在押人员往往长时间在观察和创造脱逃的机会,他们有的利用提审、会见之机勘察逃跑路线,有的通过询问屡次“进宫”的人员了解监管力量和监管设施装备情况。他们在脱逃前对监控制度、值班民警的交接班规律、看守活动规律等了解得非常细,对脱逃时间、脱逃路线有很周密的预谋。


三是隐蔽性。隐蔽性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的时候采用秘密手段或方式,避开现代化监控仪器的监视,以实现脱逃的目的。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闭路电视、自动报警系统等先进警戒仪器的广泛应用,警戒设施和防控能力得到空前加强。各地看守所在防止和控制脱逃案件发生上都积累了经验,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堵塞了漏洞。这种动态的防控系统使脱逃成功的概率大大降低。在现代监管条件下,多层防范体系的设置使冲撞脱逃失去了现实条件,因此,在押人员脱逃大多以隐蔽方式进行。


四是智能性。看守所在押人员创造或利用有利于脱逃的条件进行脱逃,而不是简单的冲撞式脱逃。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呈升级状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脱逃行为也呈智能化状态。在押人员由过去简单的、对抗政府的脱逃转变为先赢得管教人员的信任,然后利用有利条件进行脱逃。不少在押人员还利用化装或通讯技术脱逃,他们趁看守所外来人员入所活动之机,化装成技术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而混出看守所,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与所外亲友、同伙取得联系,里应外合,使脱逃的成功概率增大。


2009年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曾讲述了安徽阜阳界首市看守所发生的一个惊心动魄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事件,非常“完美生动”地印证了上文所述的各个“弱点”。


2009年5月23日凌晨1点50分,界首市看守所同一号房内,4名在押人员佯装打架,两名值班民警、4名武警前去制止。在监管人员打开监室一刹那,4名在押人员乘机逃跑:其中一人在翻越看守所大门时被门上护钉刺中主动脉、后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三人成功逃脱(5天后的5月28日全部落网)。


事发的界首看守所就在城内,在城东派出所和市公安局之间,越狱发生时看守所正要搬到市郊偏远的新看守所。尽管看守所的大门有两米多高,门上还有长刺护钉,但记者实地调查表明,逃犯是踩着门背后的三角铁翻越大铁门逃跑的。


界首市时任公安局局长高杰说,要吸取教训,看守所特殊的处境是事发原因之一,“启用28年从未发生逃脱事故,未想到就要退役时出事”。他还说,事发看守所的实际关押量已远超设计标准。


此案暴露了另一个大问题:看守所部分人员麻痹大意,安全意识薄弱。从监房到看守所大门约100米、数道门,这4人是如何闯过这些关卡的?逃脱犯人之一王汉玉是重刑嫌犯,平时带着脚镣,事发当晚为什么脚镣会打开?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严查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据查,事发时,看守所副所长、值班负责人马辉进入号房查看情况,在进入看守所监管区二道门后,马辉未将二道门上锁就来到12监室门前。在“斗殴”发生后,被打的在押人员请求调换监室时,马辉打开监房门,王汉玉、郭文武、郭兵伟、刘凯4名在押人员趁机冲出监房,穿越未上锁的监管区二道门越狱。


随后,法院判决,界首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马辉、民警王彪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外,看守所所长金社会、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丁晓珊先后被免职。


不光是界首这起“越狱案”,如果我们回顾过往那些越狱案例,未发生囚犯逃脱的监狱和看守所在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总是相似的,而发生越狱的监狱和看守所则各有各的疏漏——因种种人性弱点带来的漏洞,有贪腐,有麻痹,有执法不严„„


在中国大陆,最成功的“越狱”,不是别的,而是权贵违法获得保外就医。值得庆幸的是,中央最近严查,一大批曾非法获得保外就医的官员等,近日已被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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