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出狱后罚金还用缴纳吗
需要交。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罚金对方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这个金额是永远的直到自己把所有的钱还清,特别是国家罚款的更是会一直讨要的,没有钱也可以分期付款的,什么时候有钱了就会来催要的,所以这个罚金越早交了越好。
正文:
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刑罚种类中的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英德监狱服刑人员的罚金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缴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三、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附加罚金刑的罪犯,罚金应当全部缴纳。鉴于履行能力不同,对确实不能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的罪犯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分期分次缴纳罚金。
四、罪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需到罪犯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并到乡镇司法所及县级司法局加盖公章证实;或到罪犯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到乡镇派出所及县级的公安局加盖公章证实。
五、罪犯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暂不执行财产刑:
1.罪犯家庭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的;
2.罪犯家中有60周岁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必须由罪犯赡养、抚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3.罪犯家中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4.罪犯尚未成年,且没有个人财产的;
5.罪犯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残、严重疾病患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且没有能力提供证明材料的(即“三无”人员,可由罪犯申请、监区核实、狱政管理办公室生活卫生组证实,报监狱分管狱政的监狱领导审批);
6.罪犯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致暂不具备执行财产刑的。
7.罪犯应当如实交代罚金缴纳情况,缴纳后的单据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及时寄送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或交由所在监区连同减刑假释材料一并报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英德监狱服刑人员(亲友)可通过如下方式缴纳罚金:
(一)到原审法院缴纳。
(二)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地址:清远市新城东10号区连江路。(注意:中院不支持银行汇款缴纳罚金)
缴纳罚金后,将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复印一份自己留存,将原件寄回监狱或直接寄给服刑人员本人。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也就是说,除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的情况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外,出狱后仍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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