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出狱后还有退休金吗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5 分类:刑释人员百科知识

服刑出狱后还有退休金吗

事退人员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还有退休金吗?

事退人员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还有退休金吗?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原劳动单位是“事业单位”,职工身份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二是被判处刑罚时,状态是“退休”,而非在职。


那么在以上两个关键因素的限定下,刑满释放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呢?


首先,根据劳社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企退人员均在列)在受到通缉、在押、服刑期间,退休金能否正常发放、正常调整的问题,其中:


1,退休人员在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后期法院宣判无罪,在押、通缉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监外执行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养老金正常发放,但是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间暂停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刑罚期结束后,正常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


由此可见,对于企退人员而言,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刑)的,服刑期间无法领取养老金,而且也不享受服刑期间的历次养老金调整;出狱后,基本养老金可以正常发放,但是发放标准是入狱前的待遇,上涨部分不予发放,从出狱后算起,享受养老金调整。举个例子:某企业退休人员入狱前养老金3000元,服刑期3年,这三年暂停发放养老金;出狱后,即便按照调整政策,养老金涨到了3500,仍按照3000标准发放,从第四年开始享受养老金调整。


按照以上规定,看似事退人员出狱后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实际上事退不等同于企退,事退人员在职期间是“公职人员”,相关纪律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并非如企退人员一样,出狱即可恢复养老金待遇,根据有如下几点: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4条的相关规定: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根据此条规定,虽然退休后已经与原单位中断了劳动关系,原单位不会给予开除的政务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养老金这项待遇,应当降低或取消。


2,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中规定: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由以上两条可见,无论是新规还是旧规,对于退休后的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的,都要求“降低、取消”或“调整”之前享受的待遇,这也就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狱后的养老金待遇不同于企退人员,企退人员可以恢复入狱前的养老金待遇,但事退人员的相关待遇必须给予降低或取消等调整。


那么究竟是降低还是取消呢?如果降低,降低多大比例呢?根据个体差异,出狱后能享受到的待遇高低是不同的:


根据人社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这里的“酌情处理”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无需个人缴费,工龄属于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工龄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是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只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旦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后,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出狱后也就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其二,假设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那么缴费年限中就有一段时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会因为被判处刑罚而清零,永远是被保留的;既然有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金待遇。实践中,对于此类人员,原单位一般会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标准参考原养老金待遇的6成甚至更低。


综上,归结起来,对于已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被判处3年刑罚释放后,是否还有退休金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一种情况是2014年10月份前退休的,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有实际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出于后不再享受退休金待遇,或者待遇会相应的“降低”,只享受“生活费”;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缴费年限满足15年的最低要求(实际是不可能的,毕竟2014年至今,只有8年,除非身在更早试点的地区),可以领取养老金,但因为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少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加持,养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违法的成本之一。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刑坐牢,刑满释放后还有退休金吗

不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被判处刑罚之后,影响是比较大的,在服刑期间养老金会停止发放,也不会参与到养老金调整当中。


至于刑满出狱之后,养老金怎么计算,也要看不同的人群。


对企业职工人员,刑满出狱之后,他们仍然可以恢复养老金,养老金按照服刑之前的养老待遇进行发放,也可以参与到之后的养老金调整当中。


但对于机关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被判处刑罚之后,他们跟企业退休人员的处理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虽然从2014年10月份之后我国养老金已经并轨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参考企业养老制度,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从2014年10月份之后,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跟普通企业职工没有什么区别,无论是养老金计算方式还是发放方式都一模一样。


但是对事业单位“老人”以及“中人”来说他们是特殊的。


对于“老人”而言,他们的养老金仍然按照老办法来执行,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按照退休前在职工资一定的比例进行发放,大多数人发放比例都是在70%~90%之间。


这些机关事业单位“老人”之前自己从来不交养老保险,而是由财政直接发放。


另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而言,虽然他们有一段时间自己缴费,但实际上大部分时间并没有缴费,而是当作视同缴费年限,这些人养老金采用的是过渡性养老金发放,也就是先计算新办法跟老办法养老金差距,如果新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大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多出的部分按照10年过渡期进行发放,第一年退休的按10%发放,第10年退休的按100%发放。


正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老人”和“中人”养老金发放比较特殊,所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满出狱然后这个发放也比较特殊。


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业单位“老人”刑满出狱的处理方式。


对这些老人而言,他们的养老金基本上都是由财政100%拨款,所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满出狱养老金肯定是会被取消掉的。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根据这个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刑罚之后,退休金肯定是没了,但刑满出狱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至于这个生活费是多少不同地方规定不一样,也要看所在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生活费基本上都控制在原来养老金的60%以内。比如一个人被判处刑罚之前的养老金是5000块钱一个月,那么刑满出狱之后,他一个月最多只能领取3000块钱生活费,甚至更低。


再来看一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刑满出狱之后养老金怎么处理。


对“中人”来说,他们比较特殊,他们有一部分是财政拨款,一部分属于个人缴费养老金,所以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满出狱怎么处置,这个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但是这类人同时兼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以及企业养老金两部分,那么就应该分两部分来处理。


对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它是由财政拨款的,那么就应该取消这部分养老金,然后按照对应的比例发放生活费。


而对于个人缴费的部分,它是属于个人缴纳费用,不是财政拨款,所以即便被判有期徒刑了,个人缴费的部分也应该参考企业退休人员刑满出狱之后的养老金处置措施来发放。


根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刑满释放以后养老金可以恢复发放。


所以对于这些事业单位“中人”而言,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金应该可以正常发放,但是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肯定是要打折的。


当然不管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发放,我觉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刑满出狱之后养老金应该怎么处置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虽然按照目前相关政策或者法律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满出狱养老金直接被取消,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如果这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是因为职务犯罪导致被判处有期徒刑,那取消他们的养老金合情合理。


但如果这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是在退休之后因为一些跟职位无关的事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比如发生交通事故了,或者发生一些故意伤害事件了,那我觉得这种特殊情况刑满出狱之后应该恢复正常的养老金发放。


毕竟对于这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来说,养老金的多少应该跟他们在职的时候的贡献有关,而不能因为他们退休之后触犯了一些法律,就直接否定了他们之前的贡献。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出狱后还有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于在职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虽然已经变成了退休人员,其违法犯罪以后,除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以外,其个人待遇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养老金待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公职人员的待遇包括了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就是养老金。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从这个规定中所表述的是不是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还要继续发给生活费,由原单位酌情处理。这个酌情处理包含了这么几个意思:一是判刑之前的情节,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等;二是否在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被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是否属于符合在职时开除公职的标准;三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办理退休,还是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以后办理的退休等。


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规定的内容和上一个文件意思是差不多的,也是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但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是由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这部分人员出狱后是否还要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来源从哪里支出等,这不是社保局一家能够解决的,必须由原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做出决定。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肯定是不能再享受原来的养老金待遇的。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的,如果是按照老制度退休的老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出狱后由于以前在职时工龄已经清零,不可能再按照服刑之前的养老金标准发放。


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照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但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工龄已经清零,视同缴费年限也就不存在了,但实际缴费年限还存在,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个部分是要继续保留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就需要重新核算,剔除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只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


如果剔除了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15年的要求的,也就无法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有的地方是,对于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缴养老保险的方式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或是按照退职待遇发给生活费。具体按照哪一种方式执行,需要咨询当地的政策,毕竟这个酌情处理的含义太丰富了。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是否还有养老金可领,养老金可能是没有了,但生活费可能还是有一点的,不过和过去的差别很大,毕竟这是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但过去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可以通过补缴等方式来重新计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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