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4号
罪犯罗唐仙,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唐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5号
罪犯郑胜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因犯行贿、诈骗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胜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2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6号
罪犯王永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商水县,因犯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永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7号
罪犯员月朝,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判处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员月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8号
罪犯丁培中,男,194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杞县,因犯诈骗罪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郑州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丁培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9号
罪犯张晓峰,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因犯盗窃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晓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0号
罪犯李保生,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因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保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1号
罪犯马艳林,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因犯非法经营罪经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艳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2号
罪犯刘善玉,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善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3号
罪犯杨贵明,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贵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4号
罪犯王天民,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爆炸、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天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5号
罪犯张双月,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双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6号
罪犯丁曼曼,女,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杞县,因犯诈骗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丁曼曼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7号
罪犯刘玉莹,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因犯诈骗罪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玉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8号
罪犯田卫东,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因犯骗取贷款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卫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9号
罪犯冯叶省,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因犯盗窃罪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叶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0号
罪犯常绍明,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常绍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1号
罪犯张平均,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4年5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平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2号
罪犯高学领,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现在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学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3号
罪犯赵新建,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因犯挪用公款罪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新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4号
罪犯田均业,男,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均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5号
罪犯潘克聪,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克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6号
罪犯梅庆现,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梅庆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7号
罪犯邓建林,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建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8号
罪犯王怀春,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因犯诈骗、骗取贷款罪经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怀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7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190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