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2020)湘1024刑初174号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6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1024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海亮,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婷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海亮租赁嘉禾县金鹰锰业工贸有限公司的两间厂房及生产设备,于2018年5月起以嘉禾县金瑞铸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公司聘请王某、李某、刘某、肖某等二十余名工人。因经营不善,何海亮于2019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11月公司停止生产。王某等人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何海亮讨要工资,均未果。因无力支付所拖欠工资,何海亮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工人的催讨。后,离开嘉禾县前往广东省中山市。2020年1月2日,嘉禾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何海亮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所拖欠工资486661.4万元,何海亮未按要求支付。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海亮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海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嘉禾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何海亮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议移送涉嫌案件线索函、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嘉禾县金瑞铸造有限公司工资明细单、工业厂房租赁协议、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工作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证人李某、罗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王某、刘某、周某、曹某、肖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海亮供述或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亮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海亮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何海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海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雷健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慧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湘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 理 书 记 员      叶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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