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飞,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区。202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7日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永德,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区。202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7日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检察院指控:
2022年5月17日12时至18日6时,被告人罗永飞和瞿永德共同携带网具至上海市崇明区XX镇北六滧水闸外侧水域捕捞蟹苗。2022年5月18日12时,二名被告人再次至上址捕捞蟹苗,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址将二名被告人当场抓获,并查获到网具一张及蟹苗若干。经称重,二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34.83千克。经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涉案蟹苗为中华绒螯蟹大眼幼体,属于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涉案水域位于长江干流段,同时位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中华绒鳌蟹大眼幼体价值共计人民币8,010.9元(以下币种同)。经中国XX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抛撒框架地拉网。
被告人罗永飞和瞿永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渔获物已被公安民警放生。
以上事实,被告罗永飞、瞿永德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出具或制作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刑事摄影件、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XX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鉴定报告》,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干流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价值8,01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永飞、瞿永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永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瞿永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罗永飞、瞿永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黄菲菲
书 记 员赵美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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