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圣金根,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2012年3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3]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圣金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再龙、被告人圣金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20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圣金根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XX路、樱花街路口东约1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其为逃避检查冲卡后被前方警车拦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圣金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到案后,圣金根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圣金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查获经过、办案说明、醒酒记录、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及被告人圣金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圣金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圣金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圣金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燕佳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011.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