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5刑初1331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刑初1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初中文化,南汇公交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同治村同心204号3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3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20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XXX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轿车沿本区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村北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适逢朱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3小型轿车沿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后发生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估价,物损共计人民币22,421元。经责任认定,被告人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X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高某、徐某的证言;证人朱某、顾某的证言;抽血检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查询信息;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物损评估意见书等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顾建岗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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