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51刑初140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51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连兴,曾用名顾洪连,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连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张泽英、被告人顾连兴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郁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顾连兴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号新生饭店A1包房内与被害人张某1等人聚餐。张某1酒后与顾连兴聊天,继而发生口角,顾连兴揪住张某1衣领,致其倒地。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张某1又欲上前时,顾连兴揪住张某1衣领,用力将张某1往一侧甩去,致张某1撞击到茶几,摔倒在地,张某1肩部、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1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及轻微伤。

2023年2月27日,被告人顾连兴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日前,被告人顾连兴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连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连兴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连兴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连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连兴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顾连兴系老年人犯罪,庭审中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顾连兴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cT、DR临时报告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高某、黄某2、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顾连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对被告人顾连兴的量刑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并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其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顾连兴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本案系年满六十周岁老年人犯罪,被告人顾连兴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连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连兴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顾连兴系老年人犯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顾连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连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丰

  书  记  员 李骏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02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