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8刑初602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8刑初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1(曾用名:蒋某2),男,1981年11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23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28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蒋某1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N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华腾路进新府中路东约100米处时遇民警检查,后驾车逃离至嘉松中路出华志路北约500米处时停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1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1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蒋某1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蒋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021.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