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8刑初597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8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2022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31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PXXXXX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塘路华徐公路东约50米处时,与他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民警于某14时40分在青浦区XX路XX路北约500米处将被告人陈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承担两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当日驾车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节,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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