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8刑初591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8刑初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2023年2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被上海A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本区)派遣至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地在本区)工作,并驻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担任现场服务工程师期间,利用其为C公司在固买公司运营的“固买云”平台下单提供技术指导、确认订单合同等职务便利,冒用耐世特公司名义在“固买云”平台发布85份采购订单,与固买公司达成了总价人民币55万余元的产品采购合同。为顺利套取货款,被告人王某向上游供应商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新兵谎称上述订单系“现金单”并承诺支付走账费,约定由D公司在“固买云”平台接单后先接收固买公司货款再返现给王某的方式收取回款。经查,固买公司依据上述订单向D公司实际支付货款人民币5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从方新兵处共接收回款人民币45万余元并全部挥霍。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应退赔被害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4,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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