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7刑初485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7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梦阳(412724199112141579),男,1991年12月14日生,XX,初中文化程度,消防管道工人,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杨庙乡铁佛寺行政村蔡庄32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23]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嫒死蠲窝舴肝O占菔蛔铩1驹阂婪ㄊ视眯淌掳讣俨贸绦颍敌卸廊紊笈校ド罄砹吮景浮I虾J衅胀忧嗣窦觳煸褐概杉觳煸本喑鐾ブС止撸桓嫒死蠲窝舻酵ゲ渭铀咚稀O忠焉罄碇战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梦阳酒后驾驶牌号为豫P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XX路XX路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其为逃避检查,遂调转车头逃窜,民警见状遂驾驶警车追赶至沪宜公路火车站路路口将其拦截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梦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李梦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梦阳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梦阳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李梦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梦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梦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梦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薛依斯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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