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雁南监狱2023-5-30减刑假释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4号

罪犯曹石平,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碧塘村碧塘3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8号

罪犯曹四红,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麦子桥第八中学对面。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湘04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四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曹四红犯罪所得二万一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2018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4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四红,自2020年11月24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3月20日,因辱骂他犯,扣监管改造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543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缴纳4000元。该犯追缴金额216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四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4号

罪犯陈世文,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宣风镇排楼村牌楼下2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湘0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7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世文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1月27日动手打同犯,扣教育改造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7次,并余565分。该犯无财产刑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3号

罪犯陈武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桥洞村大屋村民小组1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武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武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判决,驳回被告人陈武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2016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武生,自2020年9月7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2021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7次,并余575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缴纳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9号

罪犯陈湘平,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仁胜村27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重初字第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湘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湘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2016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湘平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本次履行2000元。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湘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2号

罪犯程凯,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厂溪乡井沟村5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程凯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2016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3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43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40年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凯自2018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20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被评为2020年度、2021年度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凯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8号

罪犯邓春望,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长坝塘村18组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春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201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春望有吸毒史,自2020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146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万元,原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春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9号

罪犯邓中意,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漆塘村1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中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对其改判为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8月16日起,2005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5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第5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29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1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32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3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中意有吸毒史,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7日、2020年2月20日和 2021年2月19日,分别评为2018、2019和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专项加分150分。2022年2月20日,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581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有县级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中意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7号

罪犯丁志钢,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措树园150号1栋2单元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8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湘03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志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志钢系毒品再犯、有前科、吸毒史,自2020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135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15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志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1号

罪犯段橙,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栖凤居委会金杯路华盖塘12栋1单元301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以(2020)湘04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段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段橙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段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以(2021)湘04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橙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3次,并余390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8号

罪犯高国坤,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河镇小埠子村34-2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湘0408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国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国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湘04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国坤自2021年11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2次,并余278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10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国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9号

罪犯郭月德,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谷镇华芸村古楼1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湘11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月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湘11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月德自2020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486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5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月德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2号

罪犯何艳兵,男,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长汾村冲头门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102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艳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2250元。被告人何艳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湘10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艳兵有吸毒史,自2021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487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50元,已全部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艳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2号

罪犯贺伍生,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江口村桥东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贺伍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贺伍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慧君、贺正和、罗三姑、贺小红、贺文平经济损失156081.61元(含已付的25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2009年6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9月23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20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伍生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019年度积极改造分子分别奖150分、15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395分。原判民事赔偿156081.61元,履行赔偿175000元(其中本次履行100000元)。2022年9月29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伍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号

罪犯胡国云,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大村湾村6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衡中法刑一初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国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13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68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裁定撤销2020年7月22日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刑事裁定,服刑期至2026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国云自2020年11月24日因互监组负连带责任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监15号刑事裁定,撤销该犯(2020)湘04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民事赔偿已支付10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7月负互监组连带责任扣15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3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0号

罪犯胡阳,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乡双冲村欧家冲村民组1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0381刑初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2018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3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阳自2020年减刑以来,改造表现有所波动,曾于2021年6月因动手打架扣50分,经教育转化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8次,并余156分。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有吸毒史。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8号

罪犯黄彪,男,1983年2月6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下刘家塘村6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7年5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黄彪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元。该犯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原判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止,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6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第141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08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服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彪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7次,并余320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没收财产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九百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彪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1号

罪犯黄炯,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长安乡长安村小大田村民小组6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2014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4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炯有吸毒史,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 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38分。2021年10月11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黄炯的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炯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3号

罪犯兰业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连湖村河背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2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业旺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2021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兰业旺自2021年1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182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8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业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0号

罪犯雷爱国,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富享大厦5单元402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爱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1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3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爱国系病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系病犯。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4次,并余569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爱国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6号

罪犯雷飞,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铺镇峦山村11组30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6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雷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湘刑终48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7日止,2018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飞自2021年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96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8号

罪犯雷祥徕,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蒋家桥镇龙兴村八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湘0426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祥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雷祥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湘04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2018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祥徕自2021年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0年监狱改造积极份子,奖励专项分150分,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277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20000元已履行6000元,含本次履行的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祥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号

罪犯李春平,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桥居委会同心路3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6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9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春平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3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5号

罪犯李浩,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南湖镇高房村川口社2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浩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浩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426分。罚金五万元,本次履行四千元。系恶势力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浩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0号

罪犯李甲寅,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新苑一出租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9年11月2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一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甲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元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2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3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9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该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六次,并余456分。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甲寅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5号

罪犯李松,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渔潭村元畈组5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2016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9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松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自2021年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2021年5月22日,因生活琐事与他人争执、推拉扣教育改造1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22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4号

罪犯李晓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望龙路15-2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0年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一天。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湘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赃款38054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晓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湘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2018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23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君系病犯、累犯、有吸毒史,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原判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次履行4000元。截止2022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并余5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君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4号

罪犯李永卫,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郏县人,住河南省郏县白庙乡杨村1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卫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2019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卫自2019年2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50分;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117分。该犯按规定履行罚金50000元,追缴金履行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7号

罪犯李志阳,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毛坪组 。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1302刑初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阳自2020年3月入监以来,改造表现一般,该犯系原判十年暴力犯罪从严类型,2020年5月5日不服从警察管理,扣教育改造分10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能认错悔过,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7号

罪犯梁承益,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同意村茶亭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1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承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四万元。被告人梁承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梁承益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梁承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2015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承益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民事赔偿四万元,已履行完毕。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承益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号

罪犯梁玉志,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村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4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玉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2016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8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玉志有吸毒史,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玉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4号

罪犯刘国尧,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石门小区。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国尧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2016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国尧自2020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587分。该犯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法院出具财产执行终结,已履行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0号

罪犯刘鑫,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衡栗江镇双岭街1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湘032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上缴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3刑终2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鑫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鑫自2021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2次,并余387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0号

罪犯罗新彪,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白石岭村第二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0年1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5月刑满释放。1994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期满后,未回监狱报到服刑,尚有余刑五年九个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娄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新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1994)新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以被告人罗新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五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新彪犯抢劫罪判处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4)新法刑初字第40号以被告人罗新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四年八个月十九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2008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6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6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14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9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新彪系累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自2018年1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2020年9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打架扣教育改造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27日和2020年2月20日,分别被评为2018年度和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专项加分15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11次,并余385.5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有县级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彪予以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3号

罪犯倪江初,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茂兰村委会和乐武村。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江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7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倪江初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度积极改造分子奖15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江初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号

罪犯欧阳涛,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乌石镇众兴村坝塘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3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03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涛自2021年3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336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号

罪犯欧洲,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十家村8号502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0年6月因绑架罪被衡阳市原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起,2006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28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0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9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29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69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洲系累犯,自2019年减刑以来,2020年7月殴打他犯扣10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5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洲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0号

罪犯彭德龙,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高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莲塘镇塘下村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9年8月6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102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彭德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湘10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德龙自2021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德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8号

罪犯彭佳城,男,200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众兴社区大众新屋组5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佳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佳城自2020年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492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佳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1号

罪犯彭森,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安山乡安山村2组2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5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2月18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森自2020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8月31日推搡罪犯廖志颖,扣教育改造分2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523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9号

罪犯屈典盛,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岣嵝乡松柏村杉木光组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湘04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典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屈典盛自2021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5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典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1号

罪犯阮莅,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大学本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操坪1栋150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2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阮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1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莅自2021年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分别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分、5分、5分、5分、2分、5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126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7号

罪犯施祥龙,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沙高村委会沙高村1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011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祥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连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一千一百零九元(此款项已由被告人廖景妙、代利、施祥龙、潘玉强支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祥龙自2021年1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涉恶类罪犯,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共计人民币五万一千一百零九元已由被告人廖景妙、施祥龙等四人支付完毕。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分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4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祥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1号

罪犯石康军,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苏洲湾9号8栋6-2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治安处罚。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湘040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宣告后未上诉。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2018年5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该犯自2018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2018年8月20日13时许,罪犯石康军因在劳动过程中随意讲话、交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之事,扣劳动改造分15分;2018年8月20日13时许,罪犯石康军因在生产现场离开工位、随意走动之事,扣劳动改造分5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十次,并余270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一千元已全部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康军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4号

罪犯宋艳行,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通化县人,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果松镇南岔村5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湘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艳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湘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2019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艳行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原判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本次履行罚金4000元,追缴赃款4000元,并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5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艳行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3号

罪犯苏洋海,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东西路83号附13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9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湘86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洋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2019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52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有前科。该犯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2022年7月24日,罪犯苏洋海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劳动工具损坏,扣劳动改造分2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四次,并余451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洋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6号

罪犯谭佳雁,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包角村。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佳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佳雁系病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获得表扬5次,并余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佳雁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9号

罪犯谭孝权,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柏坊镇东坡村谭上湾组1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谭孝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被告人谭孝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2013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303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90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孝权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496分。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孝权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6号

罪犯汤德立,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仁和村立山组8-0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6月07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德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汤德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6月2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59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3号判决中对被告人汤德立的量刑部分,被告人汤德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9月6日起,2007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9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3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德立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德立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6号

罪犯汤佳奇,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兴花苑27栋。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407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佳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湘04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202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佳奇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3次,并余103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佳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6号

罪犯汤中林,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清潭村桐木冲组19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2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中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202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中林自2021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2次,并余409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20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中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5号

罪犯唐碧,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城坪村老朋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湘042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唐碧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湘04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2017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23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碧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8次,并余75分。该犯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7号

罪犯唐波,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大桥社区10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1月26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唐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湘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波,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自2020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完毕。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2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波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号

罪犯唐国清,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大村甸镇油木岭村2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1)常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国清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唐国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唐国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04刑终33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1)常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国清宣告缓刑的部分,上诉人唐国清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上诉人唐国清违法所得20万元,上交国库。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16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69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国清系缓刑期间再犯罪,自2019年10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9年度改造积极份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八次,并余387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追缴20万元,罚金20万元(罚金已缴纳),该犯被扣押房屋一套,凯迪拉克2997cC越野车一台,装修茶楼一间,用于抵扣追缴部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2号

罪犯唐华,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青峰街46号2单元401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湘0406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2019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50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有吸毒史。该犯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四次,并余572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5号

罪犯唐江华,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上草坪4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唐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被告人唐江华、曾梦志、谢萃连带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春兰、谭泽宇经济损失244244的70%,计170970.8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2008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月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28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3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江华系主犯、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45分。原判民事赔偿170970.8元,2022年10月21日炎陵县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江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3号

罪犯王冬,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留山镇好汉村柿树沟组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011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31年2月24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冬自2020年入监以来,改造表现有所波动,曾于2020年5月11日在劳动时间干私活扣5分,2020年7月13日与他犯争执推拉扣15分,经教育转化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341分。系恶势力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5号

罪犯王焕耀,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画眉铺村上王组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潭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焕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2014年9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3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19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9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23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焕耀系老、病犯,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并余5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耀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号

罪犯王嘉俊,男,200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河洲市场。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426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嘉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嘉俊自2021年5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354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一万元,追缴一万一千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嘉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号

罪犯王立龙,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栗江镇四升村新屋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6)湘040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立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7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立龙自2019年10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八次,并余140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3万元,已于2019年6月12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6号

罪犯王子瑞,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镇荷花堰村一片0105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078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湘07刑终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2020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子瑞系涉恶类从严情形,罪犯王子瑞自2020年5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7月24日晚与罪犯陈送华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9号

罪犯吴利喜,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易家村十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利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3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利喜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利喜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8号

罪犯伍晓辉,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井家村一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晓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刑执字第32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6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晓辉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自2021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5次,并余287分。原判罚金15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晓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6号

罪犯夏真友,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史家街村水沟坎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真友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2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刑初字第354号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真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3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真友系主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度积极改造分子奖1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395分。云南省临沧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裁定终结(2022)云09执467号案件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真友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1号

罪犯向路祥,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宝塔脚村11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路祥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9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3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路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85分。该犯罚金5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路祥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1号

罪犯肖高诚,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黄花町村23组1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湘0426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肖高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95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高诚自2021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3次,并余435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财产性判项: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9500元,罚金和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诚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1号

罪犯肖海平,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桥北居委会泰华二村10栋40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211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海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海平自2021年3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555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全部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海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3号

罪犯肖建华,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周官桥乡肖家冲村六组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湘0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33年5月8日止,2020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建华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123分。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建华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3号

罪犯肖亮,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城郊乡火田村八十石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肖亮无上诉。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2019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5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6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亮系自2021年1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19日,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50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572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20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5号

罪犯肖社青,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秋塘村1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肖社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0月2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3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社青系病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13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7月7日缴纳10万元,2020年6月29日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社青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0号

罪犯谢海龙,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龙区礼和乡红柴良一队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海龙自2021年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海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号

罪犯谢先葵,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黄排村第二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未成年不予执行);因吸食和提供毒品,于2020年6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湘048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先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先葵有吸毒史,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5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先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3号

罪犯谢义成,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十字街西正街1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阳县人员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1021刑初26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义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谢义成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202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义成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3次,并余445分。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义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8号

罪犯辛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进贤仓街71号2单元201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辛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2016年5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辛磊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履行2000元。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磊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4号

罪犯邢军,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和润园社区3-8栋一单元402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军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猥亵儿童犯罪罪犯。该犯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四次,并余5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3号

罪犯徐恩,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黄营乡张桥村牌坊组2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徐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徐恩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恩系涉恶类罪犯,自2020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77分。罚金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74号

罪犯徐瑞国,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胜利村(现毘帽峰村)第五村民小组2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湘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瑞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33000元。被告人徐瑞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2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其的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瑞国系故意伤害致死犯罪罪犯,自2020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59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连带赔偿3.3万元,已赔偿1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瑞国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8号

罪犯颜铁坚,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景程社区中城丽景香山小区25栋180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0406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铁坚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铁坚系老、病犯,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铁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67号

罪犯颜中信,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群星村谢桥组3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湘040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中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中信自2021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53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10000元,已缴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中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8号

罪犯杨卫国,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29号36栋30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湘02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卫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卫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2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卫国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5次,并余577分。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卫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55号

罪犯叶志坚,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龙川县人,住广东省龙川县鹤市镇富石村委会老屋下1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1)湘3130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赃款9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叶志坚等6人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3130刑初20号刑事裁定,原判决书第11页第五行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现更改为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2021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志坚自2021年2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5日在生产现场睡觉,扣减劳动改造分1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截止2022年12月表扬3次,并余40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60000元已履行完毕,共同追缴违反所得9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志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3号

罪犯殷雄俊,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方锦泰小区A4栋30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雄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殷雄俊的违法所得275337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湘03刑终27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雄俊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2019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雄俊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7次,并余517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53370元,监察机关已扣押赃款252658.3元,法院已执行668500元;2022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次履行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雄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0号

罪犯余楚注,男,200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新大塘村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481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楚注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湘04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202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楚注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3次,并余497分。罚金二千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楚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1号

罪犯昝继章,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上湾村6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昝继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昝继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2019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昝继章自2019年入监以来,改造表现有所波动,曾于2021年7月12日打架,扣教育改造分50分,经教育转化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8次,并余418分。罚金十万元,本次履行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昝继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7号

罪犯张弛,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杏林社区桐梓坡路183号11栋402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湘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无罚金,无没收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20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弛自2020年入监以来,改造表现有所波动,曾因2022年3月10日,在生产现场擅自离开劳动岗位扣1分,经教育转换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4次,并余290分。有前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45号

罪犯张大春,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永福村6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湘11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大春自2019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4月27日互监组成员擅自脱离互监组,不制止、不报告,扣教育改造分1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552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2号

罪犯张桂阳,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太和堂镇江边村10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桂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桂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2013年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7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6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桂阳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8000元。并被评为2019、2020、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7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桂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8号

罪犯张国平,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32号3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国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2010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6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05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3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平系病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32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6月23日缴纳2000元,2015年11月30日缴纳2000元,2020年7月31日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4号

罪犯张攀,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等专科毕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李湾村三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2008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1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03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4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攀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8000元,被评为2020年劳动积极分子、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6次,并余2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攀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2号

罪犯张伟龙,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卫溪南高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湘03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伟龙上缴的违法所得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张伟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202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龙自2021年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分别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分、2分、2分、5分、1分、5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3次,并余40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24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1号

罪犯张修祥,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镇老屋场村五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华法刑初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修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2015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4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修祥,自2019年10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8次,余201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修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96号

罪犯赵立兵,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白马铺村6组1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以(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裁决书判处赵立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30年6月5日止,2016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204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湘更21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8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立兵,自2021年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7月11日,与他犯发生争执之事,扣3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4次,并余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兵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84号

罪犯赵一民,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镇胜利街2巷25号8栋1楼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湘05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一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一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2年10月15日止,2016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一民系有吸毒史,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2019年6月因违规吸烟扣2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分别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5分、5分、5分、2分、5分、5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489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原判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一民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4号

罪犯郑浪兵,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水坡村委会水坡小组2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浪兵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郑浪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浪兵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四万元,本次执行二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3分。系恶势力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浪兵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7号

罪犯周慧勇,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文明路2号2栋附1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28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加伦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721.2元,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加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31日起,2007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6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9月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4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0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慧勇系累犯、有前科,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6次,并余498分。原判共同民事赔偿76721.2元,已履行38000元,含本次履行20000元,并达成民事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慧勇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6号

罪犯周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村井湾46号附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4年11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以(2011)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周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1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38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军有前科,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416分。没收个人财产120万元,2020年9月22日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没收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军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26号

罪犯周俊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下屋组1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周俊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罪犯周俊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君、胡莎莎、刘冬如、周月香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66560元。原公诉机关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决定撤回抗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以被告人周俊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2014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俊华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152分。该犯民事赔偿16656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0号

罪犯周明德,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交通西路6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湘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明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34年9月17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明德,系暴力性犯罪(致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是主犯、未成年犯罪。自2020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截止2022年12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211分。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19号

罪犯周勇,男,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梅田湖村梅田片么心组31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勇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勇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4次,并余104分。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3号

罪犯朱志生,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鹭鸣苑10栋5单元710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志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个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2011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0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志生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8000元。并被评为2020、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考核分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105号

罪犯邹桂森,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福建省华安县人,住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2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桂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桂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桂森自2019年减刑以来,改造表现有所波动,于2021年6月23日动手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经教育转化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0年度积极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本次履行2000元。截止2022年12月表扬10次,并余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桂森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0号

罪犯邹欢,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宝塔街社区居委会黄土岭村8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19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201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3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8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欢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2020年5月因违规吸烟扣20分,经教育后近两年来能较好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2月表扬7次,并余303分。该犯民事赔偿141968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欢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10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石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18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石平自2018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分,截止2022年12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4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石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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