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号
罪犯曾尚清,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521刑初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尚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曾尚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湘05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2020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尚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26日在机位上睡觉扣1分;2022年11月完成个人劳动定额90%以下各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尚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曾尚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2号
罪犯曾跃生,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跃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跃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1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9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跃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17日,罪犯曾跃生随地吐痰扣20分;2021年6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2021年7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跃生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曾跃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8号
罪犯查理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星子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理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查理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湘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3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42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查理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19日,该犯在生产车间裁床的水笼头旁随地大小便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本次缴纳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理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查理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2号
罪犯陈波,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10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2021年3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1月26日不知道互监组成员姓名、基本情况的扣10;2022年11月10日该犯跨过机位打同犯何际军被他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5000元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陈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5号
罪犯陈非仔,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非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四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33号刑事裁定,罪犯陈非仔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不予减刑。服刑期至2037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非仔,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01月29日违反集合等集体活动扣50分;2017年03月30日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20分;2017年04月28日违反劳动工位管理规定扣5分;2017年12月26日不服从劳动安排扣5分;2017年12月26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2017年12月26日与同犯打架、拉偏架扣200分;2018年01月30日拒不参加劳动,消极怠工扣300分;2018年0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分;2018年0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分;2018年05月30日违规使用打火机扣300分;2018年05月31日在车间违规使用打火机扣300分;2018年06月28日未按规定佩戴囚号扣20分;2018年06月28日未按规定佩戴囚号扣20分;2018年06月2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分;2018年07月31日不服从管教抗拒劳动扣100分;2019年03月28日车间打同犯扣3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12次,并余1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非仔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陈非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6号
罪犯陈检,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181刑初1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1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2020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检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两万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陈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6号
罪犯陈久甸,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浙江省瑞安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040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久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骗款项人民币3652546.26(其中公安机关已扣押人民币580000远)依法退还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4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久甸,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次履行财产刑3.8万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久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陈久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号
罪犯陈雷,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11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3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均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陈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1号
罪犯陈英豪,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湘02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英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2018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英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8月份,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7分;2018年 9月份,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分;2022年1月26日在监舍吸烟引发火情扣10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三万元本次已交四千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英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陈英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9号
罪犯邓波,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112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邓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1号
罪犯邓松柏,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128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松柏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松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2022.10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松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邓松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7号
罪犯邓长根,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湘0522刑初字第1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长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湘05刑终第108号刑事判决,对其改判为被告人邓长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2018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47号裁定减刑5个月。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长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5日违规在监舍抽烟扣2分;2022年5月完成个人劳动定额90%以下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长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邓长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85号
罪犯方成,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5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2次,并余4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方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7号
罪犯方宗学,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娄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宗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5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9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4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0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服刑期至2026年2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宗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2020年7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2022年6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宗学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方宗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0号
罪犯冯军连,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军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649元,并对其余经济损失负连带责任。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军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民赔7649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军连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冯军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2号
罪犯何海明,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赔37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刑更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9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刑更1370号刑事裁定,综合其原判及交付执行后的改造表现,不予减刑。服刑期至2027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海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分,2017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2017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2018年7月打架斗殴扣150分;警告扣300分;打帮架扣100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分;2019年4月生产现场使用危化品扣100分;2021年3月不配合心理测试扣100分;2021年6月收看明令禁止的信息扣5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3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何海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70号
罪犯何锦程,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锦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锦程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锦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1月表扬4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锦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06日
附:罪犯何锦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5号
罪犯何奇,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1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奇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收工手插口袋扣2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何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3号
罪犯何新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华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新辉犯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281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1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8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新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7万元本次履行4000元,共计履行1.2万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新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何新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4号
罪犯贺招元,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8年4月15日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招元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贺招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招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1月16日,罪犯贺招元生产车间吃东西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招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贺招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57号
罪犯胡志鹏,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衡蒸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志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314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19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2月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志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2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鹏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胡志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1号
罪犯黄盼,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第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盼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盼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八千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黄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7号
罪犯黄兴,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湘030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违规吃东西教育改造扣20分;2021年5月违反生产现场6S管理规定劳动改造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黄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2号
罪犯黄旭东,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5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旭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再审前7个月有期徒刑已执行完毕)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被告人黄旭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5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2020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旭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旭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黄旭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号
罪犯黄永忠,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郴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郴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黄永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14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267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204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永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6月18日未正确履行质检人员职责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次履行财产刑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黄永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9号
罪犯黄志坚,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湘028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志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000元。被告人黄志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2019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志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5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30分。2022年6月与人争吵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5万元,4人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10人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继续追缴,已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3日
附:罪犯黄志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罪犯江方红,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3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w:br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耒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方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2016年3月8日交付执行。<w:br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24日经(2019)湘04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4日止。<w:br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w:br /> 罪犯江方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查处筷子扣30分;打架-100分;民警找两人谈话了解情况不服管教,顶撞干部-300分;2020年3月殴打同犯扣30;2022年11月与人争吵扣2分;2019年7月3日—8月2日严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2万元,本次缴纳8000元。<w:br />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方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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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freemarker.core.Expression.getStringValue(Expression.java:118)
at freemarker.core.Expression.getStringValue(Expression.java:93)
at freemarker.core.DollarVariable.accept(DollarVariable.java:76)
at freemarker.core.Environment.visit(Environment.java:208)
at freemarker.core.MixedContent.accept(MixedContent.java: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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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freemarker.core.Environment.process(Environment.jav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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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com.sinog2c.util.common.DocUtils.createWord(DocUtils.java:77)
at com.sinog2c.mvc.controller.commutationParole.CommuteCaseDocumentsController.exportSuggestion(CommuteCaseDocumentsController.java:1133)
at sun.reflect.GeneratedMethodAccessor2190.invoke(Unknown Source)
at sun.reflect.DelegatingMethodAccessorImpl.invoke(DelegatingMethodAccessorImpl.java:43)
at java.lang.reflect.Method.invoke(Method.java: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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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0号
罪犯解跃忠,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跃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解跃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跃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解跃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3号
罪犯李豹,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7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6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动手打人教育改造扣80分;2022年3月14日该犯动手打同犯谢鹏云,情节轻微,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豹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4日
附:罪犯李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5号
罪犯李冬安,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湘1302刑初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湘13刑终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冬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冬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冬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5号
罪犯李峰,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05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2019)湘05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止,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23日在车间办公室不服管教且经干部多次教育未果仍不知悔改扣100分并严管; 2021年2月2日在车间生产现场打闹扣20分; 2021年4月8日晚收工双手插口袋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李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4号
罪犯李孚义,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孚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4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12月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执字第26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9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4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孚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8月7日晚值班期间在监舍四楼与阳祥云推搡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孚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孚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7号
罪犯李宏亮,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12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2021年1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宏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5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宏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25号
罪犯李虎林,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衡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25日作出(1993)东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4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9年1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1999)农三法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11年6月8日止。1999年12月29日因病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00年12月28日保外期满后逾期未归,处于脱管状态,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羁押。2020年2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李虎林暂予监外期满脱逃时间,即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11年6月8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刑期顺延至2030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虎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扣60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林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虎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3号
罪犯李明豪,男,2001年2月14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湘05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明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湘05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2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1年3月21日,罪犯李明豪骂肖小波扣15分;2021年2月1日,罪犯李明豪私自将劳动工具带离劳动现场扣50分;2021年9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2021年12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明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5号
罪犯李卫华,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2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9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卫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卫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1号
罪犯李祥芽,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100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祥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祥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3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祥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2号
罪犯李小虎,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小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小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3号
罪犯李欣念,男,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湘11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被告人李欣念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欣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欣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欣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欣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欣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2号
罪犯李志,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湘0406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宣告后,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志提出上诉,2021年4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刑终22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李志撤回上诉;准许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202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得3个表扬,余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20000元本次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李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42号
罪犯梁波,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4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5月2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1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21日,罪犯梁波打人扣50分; 2021年4月21日,罪犯梁波早出工携带指甲钳、钢针扣30分;2021年5月劳动未完成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5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波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梁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1号
罪犯林清华,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清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3年7个月零4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追缴违法所得750元,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3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7月1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3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09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清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0年3月8日,罪犯林清华内务卫生差,扣20分;2021年9月13日,罪犯林清华在生产现场抽烟,给予警告,扣30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4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没收财产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50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清华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林清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3号
罪犯刘建波,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湘0381刑初5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刘建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湘0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2019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7日将亲情电话借给他犯使用扣4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十万元本次已交四千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刘建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号
罪犯刘茂志,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茂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茂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01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茂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9月完成个人劳动定额90%以下各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2次,并余3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茂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刘茂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3号
罪犯刘鹏,男,200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三角村11组。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11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2018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刑更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3日
附:罪犯刘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7号
罪犯刘水生,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湘0426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水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刘水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湘04刑终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水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2018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5日。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水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水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刘水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21号
罪犯刘卫,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长中刑未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人及同案不报,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12日止,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卫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7月13日午收工在队列中随地吐痰扣20分;2020年9月17日携带蚕豆至生产现场食用导致劳动产品受到污染扣100分;2020年12月1日用蒸汽烫斗做与劳动无关的事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次履行财产刑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刘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54号
罪犯刘小兵,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湘04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小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2020年8月份实际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10分;2020年11月2日,罪犯刘小兵收工时携带铁丝,扣30分;2021年5月份实际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给扣10分。2021年11月8日,罪犯刘小兵晚收工带烟被特警队查处,扣30分,2022年5月完成当月生产任务80%以下扣2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刘小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20号
罪犯龙建云,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3123刑初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建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龙建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湘31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202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建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次履行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龙建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1号
罪犯罗成,男,199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湘05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罗成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5刑终289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052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月,不听从干警指挥 教育改造扣50分;2020年3月,动手打人教育改造扣30分;2022年4月26日,该犯与同犯朱军勇发生争执推拉,扣2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罗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81号
罪犯罗锋,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罗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9号
罪犯罗红杰,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381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红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罗红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湘03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2020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红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 劳动改造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罗红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5号
罪犯罗维才,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维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改判上诉人罗维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刑执字第2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更2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9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5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维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维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罗维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8号
罪犯罗新义,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新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201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新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13日早出工携带香烟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新义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罗新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86号
罪犯谭显光,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九龙池村。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显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显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湘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显光予以。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谭显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6号
罪犯毛彪,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湘058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2020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6日,罪犯毛彪打部邵炯,性质恶劣扣100分;2022.6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毛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3号
罪犯潘新阳,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46823.2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潘新阳量刑部分维持原判,民事赔偿改为164106.5元。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新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2月28日,罪犯潘新阳破坏劳动工具扣5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事赔偿经执行裁定、和解协议已结案。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新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潘新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1号
罪犯彭民安,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彭民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民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18日,罪犯彭民安未打报告词 教育改造扣 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两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民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彭民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7号
罪犯秦科,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52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判处秦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湘05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202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原判罚金40万经执行裁定减为罚金30万,并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秦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4号
罪犯施会松,男,1999年1月16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31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会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21年1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会松,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24日,早出工携带香烟,被特警队查获扣30。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会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施会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4号
罪犯石泽忠,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小学教育,湖南省保靖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8年1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7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泽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赔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泽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石泽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6号
罪犯舒山洪,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12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舒山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12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山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0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 劳动改造扣10分;2021年3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 劳动改造扣10分;2021年10月,动手打人教育改造扣3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一万元本次已交四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山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舒山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3号
罪犯孙治刚,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40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治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孙治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4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0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治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治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孙治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53号
罪犯谭海平,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40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04刑终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2021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海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罚金20000元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海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谭海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4号
罪犯谭卫锋,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卫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卫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分,2020年5月23日在劳动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造成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扣20分(2020年5月23日至6月4日严管);2020年5月23日在劳动过程中未按培训操作规程进行劳动生产扣20分;2020年5月、6月、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各扣10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2年3月完成个人劳动定额90%以下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本次履行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卫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谭卫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5号
罪犯唐荣平,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东安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荣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2000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12月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执字第26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9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7月1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2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荣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互监组成员梁均和2022年6月26日脱离监管扣20分;2022年7月18日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平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唐荣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4号
罪犯唐文,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2020)湘03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唐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湘03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2020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十五万、退赔一百万法院均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唐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5号
罪犯唐尧荣,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一初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尧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76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5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尧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事赔偿1776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尧荣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唐尧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8号
罪犯唐玉斌,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玉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罚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4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玉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1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5000元已交清,没收财产十万元本次缴纳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玉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唐玉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5号
罪犯陶满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满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陶满军的部分上诉,维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陶满军的定罪;二、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陶满军的量刑,三、被告人陶满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1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8年1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42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满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80%以下,扣2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90%以下,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赔3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满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陶满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6号
罪犯田小云,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毕业,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12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小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2020)湘12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小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2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田小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0号
罪犯王芳聪,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资兴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郴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芳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芳聪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87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1月25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刑更第44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芳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芳聪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3日
附:罪犯王芳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号
罪犯王汉云,男,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湘04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汉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汉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王汉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27号
罪犯王胜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4月16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1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胜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7月28日在监舍打同犯胡孙军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00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军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王胜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0号
罪犯王斯军,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斯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斯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斯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斯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王斯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3号
罪犯王新余,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湘018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新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新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1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20万元本次履行2万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王新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8号
罪犯王永锋,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1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永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0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未按规定佩戴胸卡扣20分;2021I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王永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号
罪犯巫丞,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湘0211刑初第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巫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8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巫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9万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巫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号
罪犯伍青,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粤71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18年7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青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2年11月10 日多吃多占集体食物,偷吃鸡蛋,扣2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3万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青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伍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9号
罪犯伍时昌,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永中法刑一初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时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14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时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3日在生产车间殴打罪犯刘登楚扣5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2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事赔偿20014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时昌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伍时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8号
罪犯肖育华,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育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1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育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30日开玩笑打同犯朱共庆一下扣5分;2022年9月9日被同犯何建军撞到身体后发生肢体冲突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5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育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肖育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92号
罪犯严晗,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严晗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1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 劳动改造扣10分;2022年4月24日,该犯动手打同犯周志立,情节轻微,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七千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严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4号
罪犯阳金清,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2020)湘0524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金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金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12月27日在生产车间与同犯田由打架扣30分;在2021年3月3日卫生检查中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分。2022年4月生产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两万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金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阳金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87号
罪犯杨德送,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31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德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杨德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1号
罪犯杨若夫,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判决,被告人杨若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9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若夫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9月,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劳动改造扣10分;2022年3月19日,该犯动手打同犯罗宏良,情节轻微,扣5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16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若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杨若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76号
罪犯杨天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天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天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湘01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201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天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杨天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14号
罪犯杨再正,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正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9月30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41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再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随地吐痰教育改造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2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终结。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杨再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号
罪犯杨志强,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405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杨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2021)湘04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一、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二、准许上诉杨志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202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志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8月、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各扣10分;2021年12月2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2次,并余5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杨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6号
罪犯姚涛,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2013)娄星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姚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湘13刑终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201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12日被特警队查处着装不整扣20分;2021年4月15日因劳动推搡同犯,未造成严重后果扣3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1000元已交清。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姚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9号
罪犯余成,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8年9月11日因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626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七千元,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刑初684号判决书中的缓刑三年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追缴7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5月份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 2020年7月份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 2021年3月份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 2021年7月份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财产刑已缴纳。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余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1号
罪犯余园园,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湘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园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32年3月15日止,2017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园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和人争吵扣5分;2022年2月和人打架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园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余园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6号
罪犯袁胜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8601刑初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胜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201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胜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28日,违规吸烟扣20分;罪犯袁胜波2017年10月新犯入监时,在特警队的入监检查时在行李中搜出手机卡一张,经监狱狱侦科调查,该卡手机卡从未使用,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小组决定,根据湖南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34条第88款规定扣600分;2018年 3月6日,罪犯袁胜波监舍打架扣80分;2018年5月份,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8分;2018年9月4日 罪犯袁胜波不按规定摆放生活物品扣10分;2019年4月3日罪犯袁胜波监舍筷子一双,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1月6日 罪犯袁胜波与他人打架扣30分;2022年7月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8次,并余3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胜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袁胜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2号
罪犯袁智超,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21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袁智超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因该犯有遗漏罪行,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21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袁智超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袁智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2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2020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智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10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2020年11月在生产原料上乱涂乱画劳动改造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2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智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袁智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42号
罪犯张静,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华蓥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2017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3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已交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静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张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50号
罪犯张诗柄,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湘048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诗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诗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湘04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2020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诗柄,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17日,罪犯张诗柄打架扣30分; 2021年10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诗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张诗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0号
罪犯张则智,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2019)湘04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则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零三万元,追缴八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元。被告人张则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4刑终43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则智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2020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则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1日在生产车间着装不整扣20分, 2021年2月18日遇民警未文明礼让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4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人民币两百零三万元、追缴八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元均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则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张则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9号
罪犯张政,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郴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8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2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9月14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6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政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2日与谢明利打架扣10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张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26号
罪犯钟科德,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皂新村。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科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7302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25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1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5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科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0年7月20日 晚值班时着装不规范扣20分,2021年5月30日 晚值班不认真履职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民赔7302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科德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钟科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24号
罪犯周波,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11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9年9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24日未按规定佩戴胸牌扣2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5次,并余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波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周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44号
罪犯周德荣,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12年3月17日因赌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7月29日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湘01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德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8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德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4次,并余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周德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雁北监狱减(有)第354号
罪犯周洪全,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312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洪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周洪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31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洪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7月,表扬6次,并余70分。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7日
附:罪犯周洪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64号
罪犯周秋林,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秋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周秋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湘01刑终6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秋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秋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秋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周秋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49号
罪犯朱江波,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江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7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18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5月28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4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9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江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波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朱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3号
罪犯朱露,男,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娄中刑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湘刑终字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露维持原判。2017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更176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请外协师傅购买槟榔记警告扣300分, 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湘13执65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民事赔偿款24262.5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朱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104号
罪犯邹杰,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湘13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6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2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杰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4日
附:罪犯邹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有)第8号
罪犯邹铭豪,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1999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11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铭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邹铭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铭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2年11月表扬3次,并余4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铭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0日
附:罪犯邹铭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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