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监狱2023-06拟减刑罪犯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1)号

罪犯陈田富,性别男,1986 年 07 月 02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张北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16 日作出(2021)冀 0724 刑初 44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止。财产

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5 月 18 日

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陈田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2)号

罪犯单亮,性别男,1982 年 07 月 0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廊坊市广阳区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0)京 0115 刑初 1515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9 月 05 日起至 2026 年 03 月 04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6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7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单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3)号

罪犯冯志刚,性别男,1972 年 05 月 19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廊坊市大城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6 日作出(2021)京 0115 刑初 426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止。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

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冯志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4)号

罪犯高铭铎,性别男,1996 年 04 月 04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10 日作出(2020)京 0101 刑初 259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12 月 0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02 日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4 日作出(2020)京

02 刑终 395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12 月

0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02 日止。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入北京市

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

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8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8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高铭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5)号

罪犯耿龙君,性别男,1980 年 12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涿州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作出(2021)京 0111 刑初 350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1 年 02 月 08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7 日

止。无财产性判项。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

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

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耿龙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6)号

罪犯郭光涛,性别男,1983 年 01 月 03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三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1329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2019 年 12 月 26 日起

至 2027 年 06 月 25 日止。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20)京 03 刑终 647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2019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06 月 25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8 万元(已履行)。

于 2021 年 02 月 25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3 月 27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5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郭光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郭艺勇,性别男,1980 年 06 月 22 日出生,汉族,福建

省龙海市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

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7 月 23 日作出(2021)冀 0732 刑初 52 号

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

民币 2 万(已履行)。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

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5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1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郭艺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7)号

罪犯何成站,性别男,1990 年 09 月 11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衡水市枣强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作出(2020)京 0111 刑初 725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0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07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退赔:98258 元(已

全部履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

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

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何成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8)号

罪犯胡国亮,性别男,1990 年 03 月 21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武邑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2142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5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05 月 28 日止。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履行)。经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22 日作出(2021)京 03 刑终 88 号裁

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5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05 月 28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履行)。

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4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胡国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09)号

罪犯降润泽,性别男,2001 年 07 月 13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赤城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6 月 04 日作出(2021)冀 0732 刑初 48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1 年 01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28 日止。

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由赤城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降润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李海涛,性别男,1982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安国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作出(2020)京 0111 刑初 237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五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08 月 02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01 日

止。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作出(2021)

京 02 刑终 143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08 月 02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01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

民币 4.5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

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

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7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李海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李已,性别男,1993 年 02 月 0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张家口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作出(2020)冀 0732 刑初 85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5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05 月 22 日止。财

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千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1 月 04

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9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李已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梁永春,性别男,1969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保定市徐水区人,因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作出(2020)京 0111 刑初 651 号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07 月 19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梁永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罗志家,性别男,1987 年 02 月 03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邢台市人,因开设赌场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作出(2021)京 0115 刑初 262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9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止。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追缴:272593.51 元(已全部

履行 )。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2021年08月03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4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0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202 日

附:罪犯罗志家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孟臣,性别男,1984 年 04 月 23 日出生,回族,河北省

廊坊市大厂县人,因绑架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05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2665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

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2020 年 09 月 20 日

起至 2028 年 03 月 19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

履行 )。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2021年05月24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孟臣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滕琳,性别男,1982 年 02 月 13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三河市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04 月 09 日作出(2020)京 0108 刑初 1918 号判决书,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06 月

27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没收赃款:

3051184.84 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

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0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

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滕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6)号

罪犯王建业,性别男,1971 年 08 月 18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怀安县人,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0)冀 0723 刑初 109 号判决书,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21 年 09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21 日止。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作

出(2021)冀 07 刑终 114 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21

年 09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21 日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

由康保县看守所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

值班任务,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

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

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2 年 7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王建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王立志,性别男,1973 年 11 月 03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玉田县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作出(2020)京 0112 刑初 587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20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8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王立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王昕,性别男,1985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涿州市人,因开设赌场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作出(2021)京 0115 刑初 262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二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9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 万元,追缴金额:272593.51

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

处服刑改造,于 2023 年 01 月 04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

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7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王昕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7)号

罪犯王杏庄,性别男,1956 年 01 月 26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安国市人,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6 日作出(2020)京 0102 刑初 397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刑期自

2019 年 09 月 26 日起至 2029 年 09 月 25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

金人民币 1 万(已履行)。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

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0 年 11 月 09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

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王杏庄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徐鑫鑫,性别男,1994 年 09 月 21 日出生,满族,河北

省承德市丰宁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4 日作出(2020)京 0116 刑初 112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1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已履行)。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

值班任务,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

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

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2 月获得改造积极

分子 1 次;该犯 2022 年 5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1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徐鑫鑫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姚思远,性别男,1993 年 08 月 10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隆化县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10 日作出(2020)京 0105 刑初 1139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1 日止。财

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4 万元,没收财产:13500 元(已全部履

行)。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

于2020年11月09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5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姚思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张海洋,性别男,1989 年 08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承德市人,因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07 月 02 日作出(2020)京 0117 刑初 128 号判决书,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2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止。于 2021 年 05 月 27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10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

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9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张海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学龙,性别男,1985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唐山市丰南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24 日作出(2020)京 0113 刑初 33 号刑事判决,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03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07 日止。于 2021 年 06 月 22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

刑改造,于 2021 年 08 月 10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狱

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2 年 03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09 月获

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张学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张志强,性别男,1990 年 01 月 10 日出生,满族,河北

省承德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26 日作出(2020)京 0118 刑初 117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 2019 年 09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09 月 23 日止。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送押我

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6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张志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4)号

罪犯章斌,性别男,1972 年 05 月 16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冀 0732 刑初 14 号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19 年 05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05 月 18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4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17 日由河北省赤城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特管罪犯盯控

值班任务,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盯控任务;该

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

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

犯 2022 年 06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1 月获得考核

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日

附:罪犯章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赵子萱,性别男,1999 年 03 月 31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唐山市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经北京市顺义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京 0113 刑初 788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0 年 06 月 02 日

起至 2023 年 12 月 01 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4.4 万元,

追缴:2 千元(已全部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入北京市外

地罪犯遣送处服刑改造,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

遣送处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赵子萱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沽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冀沽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周清彪,性别男,1995 年 02 月 18 日出生,汉族,河北

省沽源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20)冀 0724 刑初 211 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

刑六年。刑期自 2020 年 08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止。财

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已履行)。于 2021 年 03 月 17

日由沽源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

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

格。该犯 2021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6 月获得

考核表扬 1 次;该犯 2022 年 12 月获得考核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 8 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 日

附:罪犯周清彪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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