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涿鹿监狱2022-12拟减刑罪犯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韩继远等144名罪犯减刑假释

公   示

我院受理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涿鹿监狱于2022年12月22日提请的韩继远等144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现将上述罪犯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公示期限为自本公示之日起五日。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2010071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电话:2055944

附: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韩继远,性别男,1989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2019)京0116刑初25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06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5000,退赔金额:176300。于2020年01月09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韩继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贾继坤,性别男,197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37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2,000.00。于2014年08月13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9月1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2000.00元不变;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2,000.00元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2,000.00元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贾继坤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马贵波,性别男,1960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7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4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退赔金额:90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马贵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牛博,性别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9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179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牛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任玉磊,性别男,198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2日作出(2011)霸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廊刑终字第14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7月04日起。于2011年12月01日送押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7日由河北省深州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因余漏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279号判刑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3)冀刑二终字第43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任玉磊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时雪峰,性别男,198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13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18日作出(2021)冀07刑终26号刑事裁定,准许双方撤回抗诉(上诉)。刑期自2020年05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9000,追缴金额:39148.55。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时雪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王威,性别男,1990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731刑初1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冀07刑终6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6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退赔金额:1,171,886.91。于2020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威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杨冬冬,性别男,1984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75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4月2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676466。2020年02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杨冬冬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白建根,性别男,1975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6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16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6月17日起。于2021年06月09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白建根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刘辉,性别男,198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冀0725刑初9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09月20日起。于2020年12月31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任朕,性别男,199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269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08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633384.45。于2020年01月14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任朕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邵明星,性别男,1988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5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2日作出(2011)张刑终字第1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02月1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11年11月03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刑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0元;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受到集训1次。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邵明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田海龙,性别男,1985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01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290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田海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王传祖,性别男,198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因运输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冀07刑初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02月0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20年11月02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传祖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王志远,性别男,197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1日作出(2020)冀0722刑初1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09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3695.71元。于2020年05月16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志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张俊博,性别男,2001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1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退赔金额:3500。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俊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高振英,性别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故意杀人(未遂)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54828.6元。刑期自2014年03月09日起。于2015年01月28日由张家口市崇礼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高振英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林远兵,性别男,1978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于2013年05月02日由张北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林远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刘永德,性别男,1982年05月06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131.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06月14日起。于2014年10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永德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史沛龙,性别男,1966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5日作出(2019)京04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5日作出(2019)京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9月04日起。于2020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史沛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吴光伟,性别男,1987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2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06月06日起。于2022年08月11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吴光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肖治昌,性别男,1951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6日作出(2018)冀07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违法所得392万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冀07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1月10日起。于2019年01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肖治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张凤喜,性别男,195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冀0724刑初4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1月12日起。于2019年12月04日由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凤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张树明,性别男,195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30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17万元。刑期自2017年04月28日起。于2021年11月11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树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左松科,性别男,1980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28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京01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6月07日起。于2018年07月10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左松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柴超,性别男,1986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08月01日起,至2025年07月31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于2014年01月2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3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0000.00元;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0000.00元;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1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柴超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李朝晖,性别男,1994年04月29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冀0702刑初13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18日起,止2023年11月17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于2021年03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朝晖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李鹏,性别男,198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10月05日起,至2024年10月04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元。于2016年04月01日由张家口市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5,000.00元;2020年6月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5,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石连仲,性别男,1964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38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5月30日起,至2029年08月29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退赔金额:530000元。于2020年2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石连仲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宋爱峰,性别男,1976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1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03日起,至2023年09月02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5000元。于2017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涿鹿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35,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宋爱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王润生,性别男,1963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冀0727刑初16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6日作出(2021)冀07刑终70号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09月11日起,至2023年08月31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21年04月16日由张家口市阳原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润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王文军,性别男,198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作出(2013)蔚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09月11日起,至2025年09月10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13年05月13日由张家口蔚县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1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30000.00元;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30000.00元;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3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文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王有亮,性别男,1993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作出(2013)张刑终字第30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02月09日起,至2026年02月08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元。于2013年05月0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0.00元;2018年5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0.00元;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有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尹志涛,性别男,1981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09月02日起,至2023年07月01日止。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元。于2019年07月16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07月31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尹志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袁海军,性别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6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08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341779.77元。于2020年10月16日由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袁海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赵晓军,性别男,198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2019)冀0722刑初14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冀07刑终30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06日起,至2027年02月05日止。于2020年01月02日由张家口市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赵晓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董旭,性别男,199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京03刑初1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00,追缴金额:300.00,民事赔偿金额:51239.00。2019年12月25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董旭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韩红红,性别男,1987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0723刑初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20)冀07刑终8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7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150183.50。于2020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韩红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侯正军,性别男,1971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冀0732刑初2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0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0。于2018年04月17日由赤城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侯正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贾吉前,性别男,199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8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2日作出(2020)京03刑终32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5000.00。2020年11月12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受到加戴戒具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贾吉前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贾永亮,性别男,1982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因故意杀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京03刑初5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0。2019年11月13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贾永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李吉蓥,性别男,196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非法行医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3日作出(2018)冀0705刑初8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0。于2018年09月0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吉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石万松,性别男,1984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因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120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04月3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追缴金额:5042478.00。2020年1月16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1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石万松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张洋,性别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5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0,退赔金额:14670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赵铁军,性别男,1982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京0116刑初20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03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00,退赔金额:1284700.00。2019年12月17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赵铁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赵永岗,性别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1日作出(2016)冀0725刑初1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冀07刑终20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00,退赔金额:35840.00。于2016年11月16日由张北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30000.00元;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3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赵永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周中武,性别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因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0016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02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0。于2016年04月29日由鹿泉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00元;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周中武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韩朝林,性别男,198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冀0730刑初10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09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元,退赔金额:198427元。于2018年11月15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韩朝林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刘艳辉,性别男,198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因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8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04月06日起。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3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艳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孙思美,性别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0708刑初8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冀07刑终313号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于2020年01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孙思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王强,性别男,199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6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14年04月10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3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张子爽,性别男,198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59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1月2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24657.66。于2020年8月18日由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子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白明强,性别男,198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冀0723刑初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罚金:20000。于2018年11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2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曾有前科2次,且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白明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杜海涛,性别男,198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雄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2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9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退赔金额:40,民事赔偿金额:20418.4800。于2018年05月16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0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杜海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胡波,性别男,1994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1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02月1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追缴金额:4000。于2020年11月16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胡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李旭,性别男,1992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7月22日起。罚金:5000。于2014年04月10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5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旭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刘新光,性别男,197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07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0。于2013年12月17日由蔚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30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6000元。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新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孙利明,性别男,198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万全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0日作出(2011)张刑终字第6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03月2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于2011年08月16日入承德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06月07日由承德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有前科1次,且系累犯,系主犯。缴纳罚金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孙利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汪斌煜,性别男,199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8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3日作出(2020)京01刑终130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5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20000。于2020年09月23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受到加戴戒具1次。罚金已全部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汪斌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白刚,性别男,1990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5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1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08月15日起。于2020年05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白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郭志成,性别男,1993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京0115刑初178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07月1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退赔金额:80000。于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系累犯。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郭志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黄茂章,性别男,197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因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京0119刑初7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28日作出(2020)京01刑终7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0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退赔金额:120000。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黄茂章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姜雪敏,性别男,1987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冀0703刑初8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01月1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民事赔偿金额:15869.64。于2018年11月01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姜雪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李银,性别男,198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京01刑初8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3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于2020年8月18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银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谢长亮,性别男,198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因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01月20日起。于2020年11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谢长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徐小东,性别男,1980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冀0703刑初7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02月06日起。于2018年09月20日由万全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徐小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许文秀,性别男,1964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冀0703刑初10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冀07刑再1号再审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于2020年09月1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许文秀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袁永康,性别男,199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6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90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05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于2020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袁永康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岳鹏,性别男,1997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冀0727刑初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冀07刑终24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9月28日起。于2021年03月17日由阳原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岳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张魁,性别男,198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2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03月2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171900。于2019年04月29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魁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张永立,性别男,197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3日作出(2019)京0112刑初13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08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以及退缴违法所得。于2020年01月07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张永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朱鹏,性别男,1988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因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冀0708刑初5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09月1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退赔金额:30000。于2020年01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朱鹏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任伟,性别男,1978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人民币60218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冀07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3月06日起。于2020年01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任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武志远,性别男,199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243号刑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31552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03月07日起。于2015年07月06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武志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徐志军,性别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4日作出(2020)冀07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6714元。刑期自2020年05月09日起。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徐志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郭跃贵,性别男,197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崇礼县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9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43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07月13日起。于2019年07月31日由北京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8月3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郭跃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郝永川,性别男,199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7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罚金:80000元。于2013年02月04日由万全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郝永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刘海江,性别男,199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0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30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01月11日起。于2021年03月17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海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马国健,性别男,1995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0日作出(2020)京0113刑初42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4月14日起。于2020年12月22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马国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王福忠,性别男,196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3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罚金:10000元。于2021年03月17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福忠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王国强,性别男,197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29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06月29日起。罚金:13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70492元,美元1600元;日元2000元。于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国强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武海宾,性别男,199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海兴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6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09月25日起。罚金:20000元。于2016年09月08日由北京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武海宾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相会伍,性别男,196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05月14日起。罚金:50000元。于2014年01月0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相会伍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周建伟,性别男,199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0日作出(2018)冀0791刑初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07月17日起。罚金:3000元。于2018年08月0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狱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周建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丁超,性别男,1988年07月05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1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0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3月2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宣化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2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丁超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韩万贵,性别男,197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8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05日起。于2012年10月15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韩万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李浩,性别男,199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作出(2014)邢刑终字第125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08月26日起。于2016年04月2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李浩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刘乘瑞,性别男,197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京0109刑初7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02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8000.00。于2016年09月0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202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缴纳罚金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刘乘瑞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彭利峰,性别男,197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京0114刑初63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京01刑终61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2月19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10000,退赔金额:565400。于2020年8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彭利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孙川,性别男,198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和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2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退赔金额:1130100.00。于2018年7月10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孙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王玛定,性别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8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3日作出(2020)冀07刑终13号判决书,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06月1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玛定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王清和,性别男,1987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731刑初11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冀07刑终6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6月0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0,退赔金额:1414982.97。于2020年05月15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清和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许佳辉,性别男,2002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2日作出(2020)冀0703刑初1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06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追缴金额:3500。于2021年04月14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许佳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许学念,性别男,1988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因抢劫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京03刑初5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民事赔偿金额:177762。于2019年12月11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判决前由亲属代为履行民事赔偿1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许学念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赵亮,性别男,198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冀0722刑初17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07月19日起。于2019年12月02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民事赔偿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赵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白涛,性别男,199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组织卖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70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于2020年11月16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白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胡远生,性别男,1980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3日作出(2019)冀07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0日作出(2019)冀07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5月03日起。于2019年12月02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胡远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洛尔罗洋,性别男,1992年03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京0108刑初15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9年04月04日起。于2020年09月23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洛尔罗洋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秦达,性别男,198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3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9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5月07日起。于2014年09月1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秦达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王文昊,性别男,1994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冀07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赃款898010元。刑期自2017年06月27日起。于2018年07月27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文昊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朱志勇,性别男,199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73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05891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冀07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8月12日起。于2020年06月15日由张家口市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朱志勇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邓治军,性别男,197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因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7)冀07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冀07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7月13日起。于2017年11月27日由张家口市崇礼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邓治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王政,性别男,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因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军0602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09月27日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军事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军06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9月27日起。于2019年04月03日由武警北京市军事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政提请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政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范忠龙,性别男,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冀0705刑初7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31070.68。于2019年07月16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范忠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黄启周,性别男,198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88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5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62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460134。于2015年4月14日送押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7月06日由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0.00元;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黄启周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霍利军,性别男,196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冀0722刑初17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2日作出(2020)冀07刑终2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252600。于2020年05月16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霍利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贾培东,性别男,1975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1日作出(2018)冀07刑初1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8月24日起。于2018年07月06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贾培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马敬祥,性别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3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08日起。于2015年5月20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7月06日由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马敬祥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潘秀坤,性别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63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08日起。于2015年05月20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7月06日由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潘秀坤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沙日所古,性别男,1991年07月0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4日作出(2012)下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于2012年03月12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月2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00元;2017年10月2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00元;2020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沙日所古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施存宝,性别男,196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7)冀0724刑初1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冀07刑终188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7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30000。于2017年11月27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施存宝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王河,性别男,1965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沽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08月22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14年12月23日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月25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王河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曾拥波,性别男,1985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78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6月2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于2020年01月08日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08月18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17 日

附:罪犯曾拥波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假字第2号

罪犯贾红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2021)冀0702刑初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05月19日起至2023年05月18日止。2021年06月18日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与他犯和睦相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表现良好。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2次,无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

综上所诉,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红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张家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2)冀张狱假字第1号

罪犯王占海,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以(2014)张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02月24日起至2026年02月23日止。2015年01月23日入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05月26日减刑7个月;2019年04月26日减刑9个月;2021年03月26日减刑8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与他犯和睦相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表现良好。自减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4次,无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

综上所诉,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占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赵雅宁,性别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7日作出(2019)冀0732刑初6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3月07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19年08月15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赵雅宁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张秋杰,性别男,1983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05月08日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京刑终120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05月08日起。于2020年01月15日由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张秋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张亮,性别男,1970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6日作出(2019)冀0732刑初10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罚金2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6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20000,退赔金额:870000。于2019年12月02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张亮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余军伟,性别男,1991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京0115刑初1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5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05月0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50000。于2020年1月7日由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余军伟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于航,性别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98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5月1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40000。于2020年2月1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于航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杨石头,性别男,1993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06月16日起。于2015年07月01日由怀来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0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杨石头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徐贵军,性别男,1987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冀07刑初2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9月04日起。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8日作出(2019)冀刑终61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7年09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317320.72。于2019年09月16日由尚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徐贵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武磊,性别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79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冀刑一终字第55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于2014年11月18日由张家口市宣化区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6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19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武磊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王延东,性别男,197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景县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冀1102刑初6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5月12日起。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9日作出(2021)冀11刑终96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05月12日起。于2021年04月19日由衡水市看守所送押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5月8日由河北省衡水监狱调往河北省涿鹿监狱;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余刑。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王延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王新乐,性别男,199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人,因抢劫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9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7年05月15日起。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作出(2018)冀07刑终43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7年05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于2018年4月3日由涿鹿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6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5,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王新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王玺华,性别男,1991年05月1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平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70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05月13日起。于2018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8年12月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2021年6月28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王玺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王素国,性别男,196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00元。退赔:764880元,刑期自2014年06月27日起。于2015年05月15日由怀来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0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0.00元;202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王素国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他俊杰,性别男,1994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因诈骗罪,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冀0726刑初16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5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1月0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50000,退赔金额:320000,未缴纳。于2019年12月17日由蔚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他俊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孙韫成,性别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京03刑初15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1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罚金110000元,继续追缴罪犯孙韫成的犯罪所得7285013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于2020年01月05日由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0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孙韫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孙昆,性别男,199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因强奸罪,经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1日作出(2021)冀0728刑初8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于2021年04月16日由怀安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孙昆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邱兑喜,性别男,198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巨鹿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11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06日起。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329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0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0,退赔金额:141900。于2015年03月17日由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5年04月21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202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100,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邱兑喜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潘志峰,性别男,1974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因绑架罪,经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2019)冀0728刑初6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5月11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19年10月09日由怀安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潘志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刘明发,性别男,1994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1日作出(2018)京0114刑初57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01月15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63508.52。于2018年10月25日由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8年12月6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9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刘明发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刘嘉乐,性别男,1997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因组织卖淫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9日作出(2020)冀0705刑初7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罚金:10000,追缴金额:7050,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追缴金额:7050。于2020年10月15日由宣化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刘嘉乐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刘德明,性别男,1959年05月29日出生,回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作出(2014)沧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03月06日起。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冀刑一终字第81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03月06日起。于2014年11月17日由河北省孟村县看守所送押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1月28日由河北省沧南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改造。

    2017年10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1月17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刘德明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梁武辉,性别男,1990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9日作出(2019)京02刑初9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07月21日起。民事赔偿金额:45721.8,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5721.8。于2019年09月25日由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0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梁武辉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李宁,性别男,198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肃宁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冀0731刑初12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80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06月04日起。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20)冀07刑终55号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80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06月0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0。于2020年5月15日由河北省涿鹿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李宁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李国恒,性别男,1983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2287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01月16日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16日作出(2008)高刑复字第3号复核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01月16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金额:424058.5。于2008年2月28日由北京市看守所送押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于2018年7月12日由司法部燕城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

    2010年6月30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2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3月26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李国恒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李保峰,性别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63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2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6月24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20000,退赔金额:1000000。于2019年12月26日由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李保峰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关志彬,性别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29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8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80000,退赔金额:418138。于2020年02月1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送押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20年08月20日由北京市天河监狱送押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4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3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关志彬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高洪杨,性别男,1973年05月0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冀0724刑初2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财产性判项为:没收财产:20000,追缴金额:40000。于2020年5月15日由河北省沽源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8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高洪杨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付猛,性别男,1989年03月1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因抢劫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少刑初字第1980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03月18日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3月18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144号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03月18日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金额:160,民事赔偿金额:437596,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金额:160,民事赔偿金额:437596。于2008年04月23日由北京市看守所送押燕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8年07月12日由燕城监狱调入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2月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0月23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9月18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18年9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8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2019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9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16年1月,受到警告1次。2017年5月受到禁闭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付猛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董生龙,性别男,197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冀0730刑初10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经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0730刑再2号再审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2,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6日作出(2020)冀07刑再3号再审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财产性判项为:罚金:10000。于2017年10月16日由怀来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9月29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2,000.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0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0年12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6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1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5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0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董生龙卷宗材料卷

河北省涿鹿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冀涿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曹壮壮,性别男,1989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赤城县人,因绑架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3日作出(2019)冀0709刑初7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03月22日起。财产性情况:罚金10000。于2020年04月16日由赤城县看守所送押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从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2021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1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1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该犯2022年7月获得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 年12 月21 日

附:罪犯曹壮壮卷宗材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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