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23年4月提请假释建议书 共529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部分摘要如下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鄂汉监减建字第0003号

罪犯陈太升,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于2013年8月22日到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太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6年1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获得表扬4个,累计获得4个表扬。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罪犯陈太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太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3年3月17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43号                                                  

罪犯陈欣,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67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鄂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陈欣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鄂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于2018年12月13日投入江北监狱服刑至今。刑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矫治自身恶习,在考核期间多次违纪,但通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能积极改正,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2019年2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从事服装加工车工、车工兼职夜巡岗工种,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9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八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本考核期内缴纳罚金5000元。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鄂08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陈欣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院(2017)鄂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陈欣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欣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44号                                                  

罪犯陈应龙,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二组。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鄂05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应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7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于2019年5月8日投入江北监狱服刑至今。刑期至2023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矫治自身恶习,在考核期间多次违纪,但通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能积极改正,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从事服装加工车工、车工兼职夜巡岗工种,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获得六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2019)鄂0528执540号结案通知书,认定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龙予以报请减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14号                                                  

罪犯陈宇文,男,1998年6月24日生,汉族,大专,原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龙泉山庄1栋2单元301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鄂08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宇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于202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矫治自身恶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从事绕线工种,劳动中该犯在服刑初期由于劳动技能不熟练偶有欠产扣分,后来经过认真学习劳动加工技术,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13号                                                  

罪犯樊孝民,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杨家庵村四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鄂058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孝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8月21日止。于2020年6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32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矫治自身恶习,用行为规范约束改造言行,力争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先后从事结线、摆盘、含浸工种,劳动中该犯在服刑初期因劳动技术不熟练有过欠产扣分,通过认真学习加工技术和操作规程,后期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孝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24号

罪犯方卫东,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全伏山村5组1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鄂05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于2020年12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7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在改造中能不断增强角色意识、改造意识,走积极改造之路,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自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从事习艺、制鞋加工针车、兼职夜巡监督岗(针车)等岗位,能认真学习加工技术,完成劳动任务;能履行兼职夜巡岗位职责,配合民警加强监督管理,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本考核期缴纳罚金20000元,退缴完毕违法所得6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卫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10号                                                     

罪犯方晓杰,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西源村。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鄂05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已履行25000元)。方晓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鄂05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于2019年12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30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矫治自身恶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力争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因劳动技能不熟练有劳动欠产扣分,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考核期间先后从事打包、绕线、绕线1、一次外观工种,劳动中该犯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考核期内获得五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考核期未履行罚金及退赔。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鄂0529执21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罪犯方晓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该院(2019)鄂05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晓杰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36号

罪犯冯聪聪,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同瑞建筑公司私房301室。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鄂02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聪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于2021年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2024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改造中虽偶有违纪扣分,但经过民警的教育能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努力矫治自身恶习,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从事服装加工辅工、机位工工种,劳动中认真学习技术,做到安全生产,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考核期内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考核期内缴纳罚金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聪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2号

罪犯冯涛,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中坪村二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19)鄂058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于2020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3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本考核期虽有扣分,但主要是由于劳动熟练程度不够导致的欠产扣分,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在改造中能不断增强角色意识、改造意识,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自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从事缠胶工种,劳动中该犯能认真学习加工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注重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本考核期内缴纳罚金5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涛予以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江监减建字第3号

罪犯付勇,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郢北村4组。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鄂082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勇犯盗窃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于2021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在改造中能不断增强角色意识、改造意识,走积极改造之路,本考核期无违纪扣分。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从事穿卡、导通、监督岗工种,劳动中该犯能认真学习加工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注重产品质量,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值班期间能够认真进行巡查、清点人数,及时汇报异常动态,完成民警布置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本考核期内缴纳罚金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勇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鄂汉监减建字第0004号

罪犯孟文领,男,1999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于2020年9月28日到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鄂019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孟文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该犯交付执行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获得表扬3个,累计获得3个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罪犯孟文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交付执行以来,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孟文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3年3月17日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鄂汉监减建字第0005号

罪犯朱德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于2017年9月18日到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鄂09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朱德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春珍经济损失丧葬费2366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26660元(已付清)。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20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表扬4个,累计获得4个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罪犯朱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德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3年3月17日



列表如下 

罪犯丁汉元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万志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万志勇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万青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丘育粦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严尚军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严松泉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乐正声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云波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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