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杨林监狱2023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建议书公示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云南省杨林监狱2023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建议书公示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2

罪犯陈鹏,男,1997 5 22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11 13 日作 出 (2018)03 刑初 11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鹏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8 12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71 刑更 18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5 6 日至 2028 11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0 元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8.28 元,账户余额 1571.5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3

罪犯王凤兵,男,1980 2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2 22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1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凤兵犯非法制造、买 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 2021 2 22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11 16 日至 2025 10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的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 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期内月均消费 280.96  元,账户余额 6980.3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4

罪犯盘龙象,男,1999 4 6 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1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盘龙象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 2021 4 16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0 6 20 日至 2025 6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期内月 均消费 146.18 元,账户余额 1137.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盘龙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5

罪犯孟林,男,1990 2 16 日出生,汉族, 四川省宜 宾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3 07  02 日作出 (2013)德刑三初字第 1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孟 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孟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3 12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1193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8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7 31 日至 2025

10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其中本次减刑周期内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期 内月均消费 299.22 元,账户余额 4283.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6

罪犯张兴强,男,1979 1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09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28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兴强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兴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0 22 日作出 (2021)07 刑终 116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10 24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1 3 25 日至 2025 3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除考 核分 2.6 分。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18.17 元,账户余额 1596.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7

罪犯旺腊,男,1969 12 3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4 21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旺 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旺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4 08 05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846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8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 于 2021 07 15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1)71 刑更 18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5 3 日至 2026

9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11.51 元,账 户余 额 874.0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旺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8

罪犯马永平,男,1995 5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9 10 日作出 (2020) 0628 刑初 19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永平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 2020 9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4 2 日至 2025 4 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1 次物质奖励,减刑周期内 2021 7 24 日因违反行为规范被严管一次;期内月均消费 256.31 元, 账户余额 4928.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79

罪犯李荣卫,男,1991 6 20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于 2020 9 16 日作出 (2020)2623 刑初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荣卫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12 19 日作出 (2020)26 刑终 2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于 2020 12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03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1 日至 2024 10 3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2 累计扣 2.4 (物 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179.59 元,账户余额 1430.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0

罪犯岩宰,男,1983 7 1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 洪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1 25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岩宰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3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07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89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6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1.9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2020 10 12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上个减刑周期内) 2022 9 19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本次减刑周期内) ;期 内月均消费 298.12 元,账户余额 3110.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1

罪犯朗小三,男,1987 5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芒市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1  06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朗 小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58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4 30 日至 2027 7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12  11 日作出( 2017 ) 31 130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当 次执行程序,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2.05 元, 账户余额 2860.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朗小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2

罪犯王辉,男,1979 1 17 日出生, 回族,宁夏海原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3 03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辉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3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07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3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89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6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8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40.92 元,账户余额 3527.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3

罪犯张越,男,1991 3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 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5 03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越犯贩卖、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3 07 12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801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8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6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31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35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于 2023 1 31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77.73 元,账户余额 6442.3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4

罪犯马老良,男,1967 12 1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 省镇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05 16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老良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95000.00 元; 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8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9 06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8 10 13 日至 2025 8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未履行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9.5 万元及共同追缴人民币 18.08 万元; 期内月均消费 278.96 元,账户余额 1262.9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老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5

罪犯马特,男,1979 2 10 日出生, 回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04 26 日作出( 2017 )  2601 刑初 4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特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5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17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7 19 日至 2023 12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1 月至 2022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2.9 (表 扬内) 2022 3 月因清身时从该犯身上清出药膏一支扣考核

10 分,2022 4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1 (物质奖 励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150.09 元,账户余额 17660.7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6

罪犯刘贵标,男,1988 6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18 05 03 日作出 (2018) 2626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贵标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5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73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4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5 28 日至 2024 6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1 6 月至 2021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6 次累计扣考核分 4.2 (表 扬内) ;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1.9 (

质奖励内)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期内月均消费 227.79 元, 账户余额 7127.8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7

罪犯高华波,男,1979 10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3 08 21 日作出 (2013)陆 刑初字第 21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华波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犯 盗 窃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90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95000.00 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 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11 18 日作出 (2013)曲中刑终字第 239 号刑事裁定,准许 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12 12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七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17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3 7 日至 2025 7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 罚的罪犯,2003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未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9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32.78 元,账户余 额 1749.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华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8

罪犯李卫,男,1987 3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8 14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卫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9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31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55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77.53 元,账户余额 4253.9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89

罪犯李德荣,男,1980 4 25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临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1 28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德荣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德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3 07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528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8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4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 更 31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34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7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7.50 元,账户余额 1953.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0

罪犯张程竣,男,1977 11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 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9 30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程竣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于 2020 9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5 12 日至 2028 11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7 月至 2021 1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考核分 2.2 (表 扬内) ;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0.8 (

质奖励内) 。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 已履行财产性 判项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4.77 元,账户余 额 117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程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1

罪犯李有春,男,1998 2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2 03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3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有春犯掩饰、隐瞒犯 罪 所 得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八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有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02 23 日作出 (2022)07 刑 终 1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2 3 2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3 6 日至 2023 11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考 核分 3.1 (表扬内) 2023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0.9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26.94 元,账户余额 1125.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2

罪犯季玉甘,男,1994 10 11 日出生,壮族,广西西 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季玉甘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犯聚众斗 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0 11 30 日至 2023 11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2011 年 曾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成年) ,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4.63 元,账户余额 5780.4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季玉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3

罪犯李开跃,男,1996 10 3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11 02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58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开跃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11 0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 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4 2 日至 2024 4 1 日 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8.75 元,账户余额 663.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4

罪犯刘关福,男,1987 11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6 12 14 日作出 (2016) 0113 刑初 2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 2017 4 27 刑满释放。昆 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9 09 20 日作出 (2019)011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764.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关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12 26 日作出 (2019)01 刑 终 11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关福定罪量刑。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2 12 14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 71 刑更 33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昆明市东 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2 12 20 日作出( 2022 ) 0113 刑再 1 刑事判决书,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六个月,合并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十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1 28 日作出 (2023)01 刑 再 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 2019 2 6 日至 2034 2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0 7 6 日因与他犯争吵打架扣 5 分, 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13.6 (表扬内) ;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主犯(盗窃罪中) ,有前科,未履行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 1764 元;期 内月均消费 182.61 元,账户余额 1864.57 元。 因上次裁定减刑 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 ( 2022 ) 0113 刑再 1 号刑事判 决,本次报请法院综合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关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5

罪犯郭世斌,男,1993 8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8 07 18 日作出 (2018) 0322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世斌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单独退赔人 民币 1377777.66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8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03 03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94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3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6 29 日至 2028 12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10 月至 2022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监规纪律 1 次,扣 10 (物质奖励内) ;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及退 赔人民币 1377777.66 元。期内月均消费 293.09 元,账户余额

5056.97 元。该犯因 2021 年年度评审鉴定表评定为 “较差”等 次, 已推迟一批报减,2022 年年度评审鉴定表评定为 “一般” 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6

罪犯徐建荣,男,1973 12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9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24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建荣犯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 币 210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6219.61 元,于 2022 9 1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4 21 日至 2025 10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 核分 3.6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罚金

人民币 210000.00 元及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6219.61 元已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4.65 元,账户余额 2982.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7

罪犯冯德明,男,1959 10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03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2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冯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于 2021 9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4 日至 2023 12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已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89.65 元,账户余额 3300.3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8

罪犯刘治宏,男,1986 7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9 06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46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治宏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9 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4 9 日至 2025 6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9 次,累计扣考核 分 6.5 (表扬内)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24.60 元,账户余额 264.6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治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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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199

罪犯张地育,男,1999 12 2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19 日作出 (2020) 2626 刑初 28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地育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19628.24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8 25 日 至 2024 2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 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 19628.24 元;期内月均 消费 243.00 元,账户余额 1639.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地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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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0

罪犯付陶德,男,1993 3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5 02 04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5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付陶德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3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7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8 12 日至 2027 8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完毕; 期内月均消费 235.82 元,账户余额 735.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陶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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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1

罪犯杨廷应,男,1982 12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06 24 日作出 (2020)0702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廷应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杨廷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09 11 日作出 (2020)07 刑终 94-95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6 2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9 7 26 日至 2029 7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 5 万元未履行;期内月 均消费 217.30 元,账户余额 1652.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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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2

罪犯汪国清,男,1986 7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汪 国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3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6 3 日至 2027 10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96.06 元,账户 余额 5616.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国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3

罪犯高顺强,男,2001 1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19 3 28 日作出( 2019 )  2626 刑初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顺强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于 2021 08 02 日 作出 (2021)2626 刑初 18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顺强犯聚 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查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与前罪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2 18 日至  2025 7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3.55 元,账 户余额

3342.6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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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4

罪犯范磊,男,1989 8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 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范 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71 刑更 2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2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6 3 日至 2027 10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 11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62.19 元,账户余额 4205.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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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5

罪犯王志国,男,2000 12 23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永仁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3 22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志国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22 日作 出 (2021)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 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05 19 日作出 (2021)23 刑监 1 号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1 日作出 (2021)23 刑再 2 号刑事判决,维持 对被告人王志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 2021 10 27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0 7 10 日至 2023 11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 内月均消 费 197.33 元,账户余额

1020.2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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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6

罪犯汤六明,男,1957 8 30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大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12 04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4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六明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汤六明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08 12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 字第 3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09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2 10 2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 高刑执字第 0333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刑更 664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 01 刑更 78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10 22 日至 2029 2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未履行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79.14 元,账 户余 额 23836.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六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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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7

罪犯宋泽昌,男,1994 5 25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邯郸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20 01 02 日作 出 (2019)01 刑初 6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宋泽昌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0 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8 30 日至 2030 8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0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考核分 0.4 (表扬内) 2021 8 2 日,因疏忽大意,  装卸货物时右脚小拇指被压伤,指甲盖脱落, 扣考核分 2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81.11 元,账户余额 2081.1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泽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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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8

罪犯赵平,男,1972 8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 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12 29 日 作出 (2017)0129 刑初 3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平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 追缴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的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03 21 日作出 (2018)01 刑终 10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 人赵平定罪量刑。于 2019 5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9 05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 更 2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4 21 日至 2025 12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共同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 239230 元返还被害人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37.56 元,账户 余额 4938.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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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09

罪犯周康,男,1974 6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1 30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1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康犯非法经营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云南 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5 07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21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1 5 1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9 11 14 日至 2023 11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8 月至 2021 9 月, 因违

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3.44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 消费 222.35 元,账户余额 2040.1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0

罪犯李小红,男,1987 5 25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6 01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17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小红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 于 2020 6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8 27 日至  2026 8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财产性判项罚金 人民币 8000 元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21.17 元,账户 余额 928.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1

罪犯何雄,男,1983 7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7 17 日作出 (2020) 2924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雄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何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09 29 日作出 (2020)29 刑终 215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10 1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 20 日至 2024 1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75.75 元,账户 余额 5465.0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2

罪犯许卫群,男,1982 4 17 日出生,壮族,广西大 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12 09 日作出 (2019)0112 刑初 143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许卫群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责令共 同退赔二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39580 元。于 2019 12 1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4 8 日至 2024 4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二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39580 元未履行的罪犯;2020 9 28 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扣 5 (表扬内)2021 7 月至 2021 9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4.32 (物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277.11 元,账户余额 4588.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卫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3

罪犯左发明,男,1986 2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9 09 20 日作出 (2019)011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左发明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责令退

赔被害人人民币 1764.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12 26 日作出 (2019) 01 刑终 11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左发明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2 6 日至 2030 2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1764 元未 履行;2020 11 月至 2021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 扣考核分 2.42 (表扬内) 2021 7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3.68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38.66 元, 账户余额 434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4

罪犯杨洁,男,2001 3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洁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9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1 11 日至 2024 7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6.17 元,账 户余额 1208.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5

罪犯袁奎,男,1995 3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 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03 20 日作出 (2017)0602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袁奎犯抢劫罪

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6 26 日作出 (2017)06  刑终 130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昭通市昭 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11 08 日作出 (2017)0602 刑 初 3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袁奎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于 2017 11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8 01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7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27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9 9 日至 2024 2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的罪犯,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92.48 元,账户余额 2012.7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6

罪犯马宗红,男,1982 1 15 日出生, 回族,宁夏同 心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1 25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宗红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 2011 1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3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07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 执字第 34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 变; 于 2018 08 1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18)71 刑更 28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5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10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未履行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89.43 元,账 户余 额 5369.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宗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7

罪犯陈顺堂,男,1969 10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7 29 日作出 (2020) 0628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顺堂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犯容留他人 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0 元。 于 2020 9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 15 日至  2024 1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财产性 判项罚金人民币 11000 元未履行;2020 12 月至 2021 4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5 次累计扣考核分 5.9 (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141.10 元,账户余额 1294.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8

罪犯毛星,男,1991 12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 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毛星犯贩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10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4 28 日至 2034 10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考核分 0.5 (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52.37 元,账户余 额 2649.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19

罪犯陈小玺,男,1992 4 8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 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05 31 日作出 (2018) 2601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小玺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18 6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7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70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4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9 28 日至 2023 7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5.47 元,账户余额

2698.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0

罪犯潘道江,男,1980 12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12 日 作出 (2014)大中刑初字第 7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道江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道江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1 04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 字第 1330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潘道江定罪量刑部 分。于 2014 12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01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6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42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1 02 月  0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刑更 252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1 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2 5 日至 2046 2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49.84 元,账户余额 2900.1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道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1

罪犯周晗,男,1993 10 18 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 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29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4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晗犯运送他 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6 日作出 (2021)08  刑终 1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5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25 日至 2024 6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9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考核分 0.58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59.90 元,账户 余额 1665.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2

罪犯郑永平,男,1972 12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1 28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永平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于 2021 2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9 28 日至 2024 3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6 月至 2021 7 月, 因违反劳 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11.98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 费 261.97 元,账户余额 997.8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3

罪犯陈金贵,男,1991 8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9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27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金贵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0 9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3  28 日至 2035 3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扣考核分 2.5 (表扬内) ;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 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66.13 元,账户余额 2591.7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4

罪犯李应春,男,1983 6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4 08 05 日作出 (2014)盈 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应春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 告人李应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0 27 日作出 (2014)德刑终字第 5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4 11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24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71 刑更 18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3 27 日至 2024  6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罪犯,未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9.86 元,账 户余额 1597.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5

罪犯董平,男,1963 11 19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 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5 24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 判后,被告人董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07 2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830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8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10 11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553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 第 31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71 刑更 28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71 刑更 36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10 11 日至 2031 9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 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 记表扬 4 次,物质奖励 1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考 核分 7.7 (表扬内) ,违反监管改造 1 次扣考核分 10 (物 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期内月均消费 262.18 元,账户余额 8363.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6

罪犯陆云彪,男,1973 10 2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8 02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云彪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8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31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7 月至 2022 12

获记表扬 4 次,物质奖励 1 次;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6 次,扣 考核分 10.9 (表扬内) ,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考核分 3.1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117.83 元,账户余额 474.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云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7

罪犯柳海黎,男,1986 3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1 30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1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柳海黎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检 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5 07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21 号刑事判决,维持 对被告人柳海黎的定罪量刑,于 2021 05 14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19 11 14 日至 2024 11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的罪犯; 已 履行财产 性 判项 罚金人 民 币 10000.00 元 ; 期 内 月 均 消 费 265.97 元,账户余额 1377.4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海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8

罪犯杨文涛,男,2002 12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2 28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4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文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01 13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3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2 7 日至 2023 8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 另查明, 该犯系主犯; 期内月均消费 249.64 元,账户余额 1866.3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29

罪犯周露兵,男,1982 9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1 14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露兵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 三年 四个月。 于 2021 01 18 日作 出 (2020)2331 刑初 154 -1 刑事裁定,补充裁定。宣判后,同案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3 22 日作出 (2021)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1 日作出 (2021)23 刑再 2 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定罪 量刑,于 2021 10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13 日至 2024 2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期内月均消费 236.63 元,账户余额 4005.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露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0

罪犯张改先,男,1993 12 25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06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164 号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改先犯运 送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 35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予以追缴,于 2021 5 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9 日至 2026 10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35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予以追缴已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13.05 元,账户余额 2322.7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改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1

罪犯郭文灿,男,2001 1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25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文灿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8 11 日作出 (2021) 29 刑终 2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8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19 日至 2023 10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主犯,期内月均消费 231.15 元,账户余额 5788.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2

罪犯陈瑞警,男,1991 5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瑞警犯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10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4 23 日至 2035 4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罪犯, 已履行财产 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9.29 元,账 户余额 3665.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3

罪犯陈海伦,男,1996 11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6 12 29 日 作出 (2016)0129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海伦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犯非 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7 01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 更 1503 号裁定不予减刑;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94 号裁定不予减刑,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7 24 日至 2025 7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未成年时 有一次犯罪前科;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2000.00 元及继续追缴违法赃款、赃物;期内月均消费 241.37 元,账户 余额 1427.5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4

罪犯韦安团,男,1986 5 3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2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韦安团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韦 安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1 12 03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2 1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02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26 日至 2023 11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期内月 均消费 150.93 元,账户余额 719.5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安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5

罪犯陆仁态,男,1990 9 1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仁态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犯寻衅滋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2 1 3 日至 2024 1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罚金人 民 币 5000 元 已履行 ;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1.26 元,账 户余额 1518.2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仁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6

罪犯谢锦龙,男,1988 4 5 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 瓯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09 03 日作出 (2020)0702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谢锦龙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单独 退赔人民币 315121.88 元。于 2020 9 3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8 26 日至 2026 1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劣迹的罪犯;罚 金人民币 50000 元和责令退赔人民币 315121.88 元未履行;期 内月均消费 261.32 元,账户余额 1891.8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7

罪犯王朝卫,男,1975 2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11 28 日作 出 (2019)01 刑初 5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朝卫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19 12 1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7 9 日至 2034 7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 另查明, 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已履行;2020 6 月至 2021 11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6 次累计扣考核分 15 (表扬内) 2022 4 月至 2022 6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4 (物质奖励) ;期 内月均消费 207.69 元,账户余额 2006.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8

罪犯郑林,男,2000 7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8 19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林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郑林不服,提出上诉。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林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10 28 日作出 (2020)26 刑 终 232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郑林撤回上诉。于 2021 2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11 3 日至 2024 11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 2015 6 3 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期 内月均消费 157.33 元,账户余额 2595.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39

罪犯李国军,男,1981 7 14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1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4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8 26 日至 2024 8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2021 8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考核分 6.12 (物质奖励) ; 期内月均消费 221.67 元,账户余额 439.1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0

罪犯杨福生,男,1985 12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1 22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福生犯贩卖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1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9 14 日至 2024 9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罚金人民 币 5000 元已履行;2021 6 月至 2021 11 月, 因违反劳动 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7.96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73.30 元,账户余额 723.8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1

罪犯王洪,男,1990 8 5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洪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于 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19 日至 2023 12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0.76 元, 账户余额 7704.6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2

罪犯徐开进,男,1990 9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07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开进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5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2 日至 2025 10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50.55 元,账户余额 3200.8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开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3

罪犯蒋馨锐,男,2003 3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 靖市沾益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1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蒋馨锐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1 12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7 8 日至 2024 1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 未成年犯罪;期内月均消费 229.83 元,账户余额 611.7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4

罪犯王银发,男,1992 11 1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28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4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银发犯拐卖妇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于 2020 12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6 日至 2027 5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15.12 元,账户余额 3626.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5

罪犯尹常斌,男,1985 9 1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 2016 10 31 日作出 (2016) 3124 刑初 15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尹常斌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6 12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6 1 13 日至 2024 12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2 10 月至 2023 1 月余分 396.8 分, 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履行;2022 8 月至 2022 11 月, 因

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2.5 (物质奖励) ;期内月 均消费 252.67 元,账户余额 1678.2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常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6

罪犯涂云领,男,1983 4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01 26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28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涂云领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涂云领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11 03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 字第 6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2 12 13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12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4 01 0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7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04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3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4 20 日至 2034 10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91.44 元,账户余额 9849.4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涂云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7

罪犯宋招伟,男,1990 9 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 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7 12 14 日作 出 (2017)03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宋招伟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4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1 13 日至 2031 年  8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 另查明, 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0.95 元,账户余额 2178.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8

罪犯周散喊,男,1985 2 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 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08 29 日作出 (2012)德刑三初字第 17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 散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1 8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12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5 03 18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321 号裁定,裁 定减为无期徒刑;于 2018 07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刑更 16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8 7 23 日至 2042 12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2020 12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考核分 1.6 (表 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85.75 元,账户余额 7101.9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散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49

罪犯张加才,男,1962 3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保 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02 02 日作 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加才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加才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04 10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 第 3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于 2008 5 9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12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0 04 2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27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2 06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 字第 216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10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曲刑执字第 64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1 26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3 刑更 10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5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56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6 28 日至 2029

2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68.26 元,账户余额 1658.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0

罪犯张成东,男,1970 1 30 日出生,汉族,新疆伊 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2 05 03 日作 出 (2011) 昆刑三初字第 4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成东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成东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 10 11 日作出 (2012)云高刑终 字第 12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2 12 20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12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4 12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34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8 07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69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33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7 23 日至 2042 12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次履行人民币 10000 ) 2020 11 月至 2020 12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1.4 (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294.37 元,账户余额 13179.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1

罪犯马正安,男,1979 6 7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 镇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05 16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正安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0000.00 元;共同 退赔人民币 180800.00 元。于 2019 5 16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06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 71 刑更 3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9 30 日至 2025 3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 90000 元未履行 、 追 缴人 民 币 180800 元未履行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03.53 元,账户余额 1248.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2 号 罪犯李常亮,男,1962 2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

雄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02 03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63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常亮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4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5

21 日交付云南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0 11 29 日调 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1 12 22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03133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 第 244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1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8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7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12 22 日至 2027 8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40000 元 已履行 ; 期 内 月 均 消 费 282.42 元, 账 户余 额 7278.6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常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3

罪犯李茂嵎,男,1990 11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4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 茂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9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3 12 日至 2027 1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

行人民币 52000 ) ;期内月均消费 282.10 元, 账户余额 5943.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4

罪犯雷小波,男,1982 8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6 05 31 日作 出 (2016)03 刑初 4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雷小波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11 11 日 作出 (2016)云刑终 1270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01 17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71 刑更 16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12 7 日至 2029 9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50000 元已 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 200.01 元,账户余 额 1100.0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5

罪犯姚勇,男,2001 3 1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 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1 14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姚勇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22 日作出 (2021)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10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6 12 日至 2024 2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9.81 元,账 户余额 4967.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6

罪犯徐正国,男,1992 8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2 09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正国犯开设 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单 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764.11 元。于 2021 2 9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1 2 3 日至 2024 2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和追 缴人民币 8764.11 元已履行;2021 7 月至 2021 8 月, 因 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0.92 (物质奖励) ;期内月 均消费 250.65 元,账户余额 3809.2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正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7

罪犯鲍岩勒,男,1978 12 20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2 23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鲍岩勒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3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07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 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8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3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12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已履行 1 万元,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 月均消费 249.26 元,账户余额 1299.3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岩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8

罪犯排腊东,男,1991 5 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12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排 腊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1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5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4 6 日至 2027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175.57 元,账户余额 1506.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59

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男,1985 10 13 日出生,维 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4 09 24 日作出 (2014)昆 铁中刑初字第 8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努尔艾力.艾海提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1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 字第 152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5 01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6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4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1  02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刑更 286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 刑期自 2021 2 7 日至 2046 2 6 日止,于 2021 2  9 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94.97 元,账 户余 额 10155.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0

罪犯王绍雄,男,1991 1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0  17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 绍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8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10 25 日至 2027 1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0.21 元,账户余额 2584.3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1

罪犯代江涛,男,2001 5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代江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9 24 日送达,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3 日至 2024 12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7.85 元,账 户余额 1351.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2

罪犯马加雄,男,1986 10 28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6 12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加雄犯敲 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马加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09 28 日作出 (2020)01 刑终 57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30 日送达,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8 月  7 日至 2026 2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涉恶罪犯;罚

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期内月均消费 284.19 元,账户余额 13327.3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3

罪犯岳学彪,男,1998 10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普通高级中等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6 03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岳学彪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09 15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153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0 19 日送达,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5 31 日至 2023 10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9.53 元,账 户余额

7197.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学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4

罪犯岳元安,男,1981 10 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9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岳 元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4 11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 更 1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0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10 23 日至 2024 8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2 10 月至 2023 1 月考核余分 314.6

分;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 2.4 (表扬内 3 次, 余分 1 );期内月均消费 239.33 元,账户余额 868.9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元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5

罪犯排腊利,男,1981 3 1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28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排 腊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1 20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5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12 31 日至 2027 3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86.97 元,账户余额 2286.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6

罪犯岩温,男,1987 2 15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 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0 09 25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30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07 15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7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 第 34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71 刑更 28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71 刑更 35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7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 0.6 (表扬内) ; 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 均消费 288.33 元,账户余额 3569.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7

罪犯张伟龙,男,1975 10 2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9 15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 伟 龙 犯 抢 劫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1 12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四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7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11 1 日至 2025 9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3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83.37 元,账户余额 1867.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8

罪犯赵寿强,男,1970 2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4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 寿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4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5 23 日至 2028 3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月均 160.68 元,账 户余额 238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寿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69

罪犯周小元,男,1987 4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5 02 04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5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小元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3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2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6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8 12 日至 2027 9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 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64.40 元,账户余额 2033.1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0

罪犯丁勒堵,男,1968 8 17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06 20 日作出 (2016)31 刑初 10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勒 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3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丁勒堵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08 29 日作出 (2016)云刑终 99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11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 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5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9 6 日至 2029 7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3000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56.62 元,账户余额 642.0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勒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1

罪犯莫帅赛,男,1965 5 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1  03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1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莫 帅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0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3 8 日至 2027 7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减刑周期内 2021 6 月收工清身清出扎带一根,扣教育分 5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42.94 元,账户余额 2985.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帅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2

罪犯段向东,男,1978 8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0  17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5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段 向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3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1 28 日至 2027 5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减刑周期内 2020 12 月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表扬 内);期内月均消费 254.46 元,账户余额 3736.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3

罪犯李金东,男,1989 6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12 19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金东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3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19)71 刑更 15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6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6 6 日至 2027 4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 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93.73 元,账户余额 7819.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4

罪犯黄建飞,男,1991 12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06 24 日作出 (2020)0702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建飞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建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0 09 11 日作出 (2020)07 刑终 94-95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9 18 日送达。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8 27 日至 2030 2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0 元;2023 1 月因私藏缝纫针被扣教育分 10 分; 期内月均消费 257.42 元,账户余额 5712.1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5

罪犯李小进,男,1989 1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4 01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小进犯运输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0.00 元,于 2020 4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9  7 日至 2033 3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30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6 月清监时床铺清出砂 纸扣教育分 10 (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39.50 元,账户 余额 7096.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6

罪犯舒余军,男,1985 6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舒余军犯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5000.00 元,于 2020 10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6 16 日至 2032 6 1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1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0.6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76.51 元,账户余额 2077.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余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7

罪犯孔德龙,男,1992 2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孔德龙犯贩 卖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 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10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4 11 日至 2034 10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74.95 元,账户余额 4544.5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8

罪犯胡艳刚,男,1989 11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 作出 (2020)0129 刑初 37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胡艳刚犯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00 元,于 2020 10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22 日至 2028 11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66.21 元, 账户余额 4896.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艳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79 号 罪犯姜柏青,男,1960 10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06 16 日作 出

(2009) 昆刑三初字第 3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姜柏青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9 08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12 22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3127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 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4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6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12 22 日至 2028 2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期内月均消费 72.08 元,账户余额 400.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0

罪犯董龙飞,男,1993 7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29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4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董龙飞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董龙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6 日作出 (2021)08 刑 终 1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5 7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25 日至 2025 12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60.42 元,账户余额 10856.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龙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1

罪犯白杰,男,1992 8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白杰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9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12 3 日至 2024 6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6.60 元,账 户余额 3175.2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2

罪犯农国文,男,1985 10 17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富宁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4 日作出 (2021) 2628 刑初 55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农国文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00.00 元,于 2021 10 1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19 日至 2024 12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3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4.20 元,账户余额 1300.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3

罪犯汤磊,男,1992 2 2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 乡市湘东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3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磊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于 2021 9 2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5 7 日至 2024 9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 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6.57 元,账户余额 1934.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4

罪犯陆贵留,男,1992 3 28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贵留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8 日至 2023 10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45.96 元,账 户余额 790.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贵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5

罪犯老景霖,男,1996 5 27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武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老 景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3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6 17 日至 2027 10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1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未履行;减刑周期内 2020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1.4  (表扬内) 2021 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扣 7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41.10 元,账户余额 2194.9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老景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6

罪犯杨泽红,男,1988 5 13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0 14 日作出 (2020) 2924 刑初 23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泽红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0 10 1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0 11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9 4 日至 2024 3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减刑周期内 2021 1 月至 4 月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 13.9 (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265.58 元,账户余额 5388.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7

罪犯李汛,男,1954 12 5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8 04 11 日作出 (2008)昆 铁中刑初字第 9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汛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05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0 10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3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31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 第 243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8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30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81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5

7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履行人民币 10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2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93.84 元,账户余额 2541.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8

罪犯刀贵生,男,1998 1 2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3 09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刀贵生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宣 判后,被告人刀贵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 人刀贵生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2 日作出 (2021)08 刑终 151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 人刀贵生撤回上诉,于 2021 5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2 日至 2024 10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3.8 (物质奖励 ) ;期 内月均消费 260.59 元,账户余额

5882.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贵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89

罪犯李学辉,男,1958 1 24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10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学辉犯非法持有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5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12 31 日至 2023 12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减刑周期内 2021 8 月违 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2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93.89 元, 账户余额 280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0

罪犯张荣,男,1980 7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 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28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 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71 刑更 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59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3 17 日至 2027 8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减刑周期内 2020 10 月至 2021 3 月违反劳动 规范 3 次扣 5.4 (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91.76 元,账户 余额 1339.1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1

罪犯黄登学,男,1965 9 19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2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登学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登学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2 03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于 2022 1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2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21 日至 2023 11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1.31 元,账 户余额 2214.5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登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2

罪犯程忠力,男,2003 12 13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 铜梁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11 26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66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程忠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程忠力不服,提出 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忠力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01 27 日作出 (2021)26 刑终 328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程忠力撤回上诉, 于 2022 1 2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3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5 3 日至  2023 9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9.01 元,账 户余额

4449.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忠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3

罪犯邬光云,男,1975 3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8 05 31 日 作出 (2018)0129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邬光云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于 2018 5 3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6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74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4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11 29 日至 2025 6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 2017 10 1 日被强制戒 毒二年,2017 11 29 日强戒期间因本案被逮捕;财产性判

项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88.99 元, 账户余额 1772.6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邬光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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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4

罪犯老恩,男,1981 10 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9 15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老 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1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71 刑更 2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6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4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11 1 日至 2027 7 3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06.53 元,账户余额 1066.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老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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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5

罪犯吴祥欢,男,1993 11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7 11 01 日作出 (2017) 0628 刑初 10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祥欢犯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7 12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7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7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7 1 21 日至 2023 12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且未履行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02.48 元, 账户余额 1635.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祥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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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6

罪犯廖文辉,男,1990 1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石城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30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30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廖文辉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于 2021 9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28 日至 2024 6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47.32 元,账户余额 3237.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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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7

罪犯王文友,男,1998 8 2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富 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15 日作出 (2021) 2628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文友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 元,于 2021 9 17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4 13 日至 2025 10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追缴违法所得已履 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 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97.27 元,账户余额 790.6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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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8

罪犯王祖祥,男,2000 2 12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12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2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祥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 2021 8 1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09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3 4 日至 2024 5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2 次,劳动改造 部分扣 1.5 (表扬内) 。该犯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期内月 均消费 185.22 元,账户余额 1437.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299

罪犯李洋,男,1995 11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2 28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3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于 2022 3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2 04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2 3 3 日至 2024 3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3 次,劳动改造 部分扣 2.1 (表扬内) 。该犯期内月均消费 216.03 元,账户 余额 759.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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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0

罪犯周留富,男,2002 10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1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留富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29 日至 2023 12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期内月均消费 55.09 元,账户余额 250.1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留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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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1

罪犯车浩楠,男,2001 8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浩楠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9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1 11 日至 2024 1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61.97 元,账 户余额 3904.8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浩楠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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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2

罪犯陈真海,男,1955 12 26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11 16 日作 出 (2009) 昆刑三初字第 7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真海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0 01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04 20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673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于 2014 07 1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 刑执字第 14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11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9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12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2295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4 20 日至 2028 1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3 (表扬 内) ;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1.3 (物质奖励内) ;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 消费 86.95 元,账户余额 536.5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3

罪犯王兴顺,男,1983 12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2 20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49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兴顺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14025.00 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 永林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02 25 日作出 (2022)26 刑终 71 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于 2022 3 8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15 日至 2023 12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14025 元, 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83.05 元,账户余额 761.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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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4

罪犯彭老二,男,1986 3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23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40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彭老二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彭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08 日作出 (2021)08 刑 终 9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3 16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9 日至 2023 12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7 月至 2021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 12.2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13.95 元,账户余额 1323.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5

罪犯李云员,男,1971 1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8 02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云员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8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3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31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10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劳动改造部 分扣 0.6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77.86 元,账户余额 1454.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6

罪犯李建奎,男,1986 2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 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13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 建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奎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10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 第 14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 更 2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1 25 日至 2025 1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3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2 08 月至 2023 01 月累计余分 565 分 ; 罚金人 民 币 10000 元 已全部履行 ; 期 内 月均消 费 271.41 元,账户余额 4391.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7

罪犯司马云,男,1989 1 3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07 23 日作出

(2019)0112 刑初 5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司马云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司马云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10 17 日作 出 (2019)01 刑终 9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12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4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11 24 日至 2023 9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 扬 3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74.11 元,账 户余额

5711.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司马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8

罪犯丁吉兵,男,1983 7 2 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2 16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吉兵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3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07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3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6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3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7 15 日至 2030 9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4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89.84 元,账户余额 1572.3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吉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09

罪犯郑兴有,男,1967 4 1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 雅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03 16 日作 出

(2011)昆刑三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兴有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4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07 19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831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2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34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 于 2018 04 16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8)01 刑更 47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09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39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9 15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3 7 19 日至 2031 4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 参加劳动,2020 02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6 次。2021  5 月因 2021 4 25 日与监室罪犯起侧富发生争吵并打架 违反教育规范扣 10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 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2022 2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无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6.03 元,账 户余额 667.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兴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0 号 罪犯卢永高,男,1987 6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0 04 07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14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卢永高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0 08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10 22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3335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23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8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66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10 22 日至 2028 10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6.41 元,账户余额 1738.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1

罪犯李四,男,1984 7 30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12 30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52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四犯运送他 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 15000.00 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15 日作出 (2021)08 刑终 85 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4 7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0 8 23 日至 2024 2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1 7 月至 2022 1 月给予物质奖 励。2021 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欠产 2 次扣 8.94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7.86 元, 账户余额 2966.8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2

罪犯辛义福,男,1951 10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3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辛义福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10 1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6 7 日至 2024 6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2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 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45.87 元,账户余额 244.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辛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3

罪犯杨从元,男,1953 8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19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2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从元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8 2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1 27 日至 2024 1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3000 元。2022 2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 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65.08 元,账户余额 4213.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4

罪犯张永富,男,1952 9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瑞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09 03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永富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10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4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 第 314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7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73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65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5 1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1 5 月、6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2  次欠产扣 2.3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于 2022 2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93.12  元,账户余额 494.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5

罪犯张生超,男,1955 6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09 26 日作出 (2016)31 刑初 21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生 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12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1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71 刑更 16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3 8 日至 2029  9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该犯系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2.84 元,账户余额 1229.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6

罪犯李德忠,男,2000 10 14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12 11 日作 出 (2019)08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德忠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03 05 日作出 (2020)云刑终 2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于 2020 3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5 6 日至 2034 5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财产人 民 币 30000 元;期 内月均消 费 223.21 元,账户余额 1950.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7

罪犯王绍荣,男,1966 5 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04 月  28 日作出 (2008)文中刑初字 4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绍荣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被告人王绍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06 1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888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07 01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10 09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12 3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29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246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5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7 24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10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7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21 1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6 1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4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2 09 月至 2023 01 月累计余分 435 分。2021 4 月至 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6 次欠产扣 26.5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68.53 元,账户余额 1361.2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8

罪犯马堂明,男,1956 3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04 27 日作 出

(2011)昆刑三初字第 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堂明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堂明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07 2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 字第 83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1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4 01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3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6)01 刑更 6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0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71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1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1 23 日至 2031 1 22 日 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8 月至 2022 1 月给予物质奖励。  2021 11 12 日对罪犯杨润德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反 监管改造规范扣 3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 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2.68 元,账户余额 2678.2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堂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19

罪犯曾林雷,男,1985 11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12 29 日 作出 (2017)0129 刑初 3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曾林雷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0 元; 共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03 21 日作出 (2018)01 刑终 10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 告人曾林雷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05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0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5 28 日至 2025 5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80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 发还被害人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67.37 元,账户余额 545.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林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0

罪犯蒋少良,男,1980 9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4 15 日作 出 (2020)0828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蒋少良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于 2020 4 17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8 8 日至 2026 8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7 月至 2021 12 月给予物质奖励。 2021 1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0.5 (表扬内) 2021 7  月、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欠产 3 次扣 10.3 (物质奖 励) 。另查明,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23.86 元,账户余额 1650.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1

罪犯郭玉生,男,1958 3 25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 省拜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10 15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6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玉生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12  0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04 18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685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243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5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7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9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1 1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4 18 日至 2027 7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2022 2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 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68.27 元,账户余额 1406.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2

罪犯赵泽峰,男,1967 3 8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 东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1  06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 泽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71 刑更 2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7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2 23 日至 2027 4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期内月均消费 77.11 元,账户余额 5267.7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3

罪犯杨学林,男,1986 9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13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 学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12 10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417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44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7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71 刑更 18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0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1 25 日至 2027  1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3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5 月至 2021 10 月给予物质 奖励。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155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07.97 元,账户余额 2168.9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4

罪犯杨连生,男,1951 5 20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0 04 28 日作出 (2010)昆 铁中刑初字第 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连生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05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2 06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71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09 0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4) 昆铁中刑执字第 53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5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35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6 27 日至 2029 2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 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4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3.6 (表 扬内) 2021 5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5.6 分,6 月、7 月 连续二个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各扣 10 分,2021 6 23 日违 反劳动规范浪费原材料扣 5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2022 2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51.27 元, 账户余额 120.9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5

罪犯阿卜都吉力力 · 哈米提,男,1974 7 1 日出生, 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02 24 日作 出 (2008) 昆刑 三初 字 125 号刑事 判决,  以被告人 阿 卜都 吉力 力 · 哈米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06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10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2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 年; 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49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23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8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9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1 1 5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4 10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09 月至 2023 01 月累计余分 591.4 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20000 元 的罪犯;期 内月均消 费 193.65 元,账户余额 3561.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都吉力力 · 哈米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6

罪犯闫永成,男,1979 8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08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1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闫 永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11 14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36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02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34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9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71 刑更 16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8 1 日至 2024  11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5 万元,2017  9 8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2017 ) 31 107 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闫永成缴纳的人 民币 5000 元罚金依法上缴国库,终结( 2017 ) 31 107 号 案件执行;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 12 月因 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94.29 元, 账户余额 8912.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7

罪犯秧老二,男,1981 4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12 16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秧老二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3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6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7 6 日至 2027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已履行完毕;2021 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表扬 内);期内月均消费 290.81 元,账户余额 7453.5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秧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8

罪犯李勒南,男,1977 4 7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09  12 日作出 (2016)31 刑初 2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勒 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12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2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71 刑更 16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12 3 日至 2029  7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已履行完毕;2021 6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3.2 (

扬内) 2022 9 月至 2022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 9.6 (物质奖励 ) ;期 内月均消费 233.98 元,账户余额

3612.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勒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29

罪犯余春甫,男,1983 4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 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 2017 11 02 日作出 (2017) 0324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余春甫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11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 间, 于 2020 07 2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71 刑更 18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 更 4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6 7 日至 2023 9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罚 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履行;2022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累计扣 1.5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98.17 元,账户余 额 5681.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春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0

罪犯朱怀虎,男,1977 4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 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6 29 日作出 (2019) 0628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朱怀虎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00.00 元;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35279.51 元,于 2020 7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07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5  8 日至 2024 5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主犯、数罪并罚 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36000 元及共同追缴非 法所得人民币 35279.51 元;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51828 元,调 解书约定朱怀虎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王开元经济损

失人民币 30000 元,同案犯朱明武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王开元经济损失人民币 21828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0.99 元, 账户余额 3134.54 元;2021 2 月至 2021 5 月因违反劳动 规范 2 次累计扣 11.3 (表扬内) 2021 1 30 日因劳动 欠产被二次集训, 与他犯发生争执被警告处罚一次扣 300 (表扬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怀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1

罪犯钟阿者,男,1990 2 17 日出生,哈尼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8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2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钟阿者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1 4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1 27 日至 2024 5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8 月至 2021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 8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93.44 元,账户余额 1464.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阿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2

罪犯唐阳,男,1998 4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8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2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唐阳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1 11 日至 2024 11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物质奖励) ; 期内月均消费 270.52 元,账户余额 5307.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3

罪犯俞建华,男,1982 12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15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3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俞建华犯放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9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5 25 日至 2024 5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1.07 元,账 户余额 1379.2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4

罪犯有得,男,1986 7 2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09 26 日作出 (2016)31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有得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12 15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1)71 刑更 16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3 10 日至 2029 10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没收个人

财产人民币 1 万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97.36 元,账户 余额 6356.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有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5

罪犯吴肖,男,2002 11 2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宣 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1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肖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1 12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6 29 日至 2023 12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 未成年人犯罪;2022 7 月至 2022 10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 累计扣 2.3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124.87 元,账户余额 473.2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6

罪犯杨红明,男,1997 7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7 06 14 日作出 (2017) 0322 刑初 1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红明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被抢手机、 现金、衣服依法予以追退,于 2017 6 15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07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16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2 22 日至 2024 7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追退被

抢手机、现金、衣服,均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9.84 元,账 户余额 4640.1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7 号 

罪犯张正昆,男,1968 12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12 18 日作 出

(2019)08 刑初 2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正昆犯非法买卖 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正昆不服, 提 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20 03 27 日作 出

(2020)云刑终 26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4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5 18 日至 2033 5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2021 1 月违反劳 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2 (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85.29 元, 账户余额 630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8

罪犯田少斌,男,2002 6 14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仁怀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8 18 日作 出 (2020)0721 刑初 1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田少斌犯诈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单独退 赔人民币 114812.00 元,于 2020 8 19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10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19 11 19 日至 2023 11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2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未履 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 114812 元; 2020 12 月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表扬内) 2021 1 月至 2022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 1.9 (表扬内) ; 期内月均消费 275.55 元,账户余额 2526.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少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39

罪犯俞家辉,男,1980 11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0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俞家辉犯非法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4 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05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30 日至 2023 10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 2021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4.92 元,账户 余额 1401.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家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0

罪犯刘金龙,男,1987 3 3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4 23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金龙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人民币 57967.00 元,于 2021 4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06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3 日至 2023 10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57967 元, 已全部履行;2021 8 17 日收工清身时被清出卫生纸扣 5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37.81 元,账户余额 3026.0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1

罪犯梁钧炽,男,1993 11 11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佛山市禅城区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43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梁钧炽犯掩饰、隐瞒犯 罪 所 得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1 9 2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10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3  24 日至 2023 9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61.92 元,账户余额 16264.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钧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2

罪犯张建春,男,1968 1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1 14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建春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楚雄彝族 自 治 州 中 级人 民法 院 于 2021 3 22 日作 出 ( 2021 )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 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5 19 日作出( 2021 ) 23 刑监 1 号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1 日作出( 2021 ) 23 刑再 2 号,维持对原审 被告人张建春的定罪量刑部分,于 2021 10 27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0 8 5 日至 2023 12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受害人系幼女, 2022 3 月至 2022 5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 2.2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46.71 元,账户余额 3872.9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3

罪犯刘雪朋,男,1999 10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1 20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6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雪朋犯介绍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于 2021 12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2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8 25 日至 2023 8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已全部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02.57 元,账户余额 1229.0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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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4

罪犯韦红,男,1992 12 15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7 12 05 日作出 (2017) 2601 刑初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韦红犯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 追缴退还被害人,于 2017 12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8 0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 更 17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2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6 8 25 日至 2024 7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8 月至 2023 1 月余分 567 分;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共计人民币 159130 ) ,均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12.85 元,账户余额 1268.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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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5

罪犯李云娥,男,1982 10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罗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07 08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1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云娥犯非 法 经 营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三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3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09 16 日作出 (2019)01 刑 终 79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9 10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 更 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1 3 日至 2023 8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43000 元 已全部履行;期 内月均消 费 279.46 元,账户余额

1256.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娥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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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6

罪犯亚森 · 阿卜来提,男,1972 6 5 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喀什地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07  09 日作出 (2017)31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亚 森 · 阿卜来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04 30 日作 出 (2018)云刑终  108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01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8 7 19 日 送达。现刑期自 2016 9 10 日至 2026 9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10 月至 2022 5 月给予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的罪犯。 2022 2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 消费 93.98 元,账户余额 1318.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亚森 · 阿卜来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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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7

罪犯贾选沛,男,1976 1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 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12 29 日 作出 (2017)0129 刑初 37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贾选沛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00 元;共 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 289900 元。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1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71 刑更 16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8 1 日至 2025 6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120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

289900 元 的罪犯 ; 期 内 月均消 费 133.11 元,账 户余额 1614.7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选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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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8

罪犯马攀,男,1996 8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08  08 日作出 (2014)德刑未初字第 1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 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12 12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427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25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 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71 刑更 17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11 9 日至 2027 1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48.08 元,账户余额 2625.0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49

罪犯罗云生,男,1985 2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12 16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罗云生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03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1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更 15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8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7 6 日至 2027 11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0 10 月、11 日、2021 2 月至

5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6 次扣 9 (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 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 消费 97.90 元,账户余额 1038.2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0

罪犯马正挺,男,1983 1 9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 镇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05 16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正挺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5000.00 元; 共同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 180800.00 元发还被害单位。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06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3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9 30 日至 2024 年  10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9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85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 180800 元发

还被害单位 罪犯 月均 107.62 元,账 户余额 1085.7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1

罪犯杨锐,男,2000 3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8 19 日作出 (2020) 2627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锐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 审理过程中,同案被告人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10 28 日作出 (2020)26 刑 终 232 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于 2021 2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3 2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11 3 日至 2024 11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 扬 3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1.81 元,账 户余额

3405.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2

罪犯王建仓,男,1978 4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 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01 28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建仓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3 07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528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8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02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5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31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 变; 于 2020 12 02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71 刑更 35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2 6 日至 2036 8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5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95.86 元,账户余额 976.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3

罪犯王卫兴,男,1989 7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7 12 05 日作出 (2017) 2601 刑初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卫兴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依法追缴 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1 04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07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19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四个月; 于 2022 01 29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2)71 刑更 3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8 25 日至 2025 2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90300 元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137.64 元,账户余额 2211.4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4

罪犯王素力,男,1981 1 7 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 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0 04 14 日作出 (2010)昆 铁中刑初字第 5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素力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05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2 06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71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09 0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4) 昆铁中刑执字第 4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1 15 日经昆 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3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 更 35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6 27 日 至 2029 4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0.37 元,账户余额 4859.3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素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5

罪犯梁爽,男,1969 3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西山区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04 08 日作出 (2018)0112 刑初 69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梁爽犯虚开增值

  3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11 29 日作出 (2019)01 刑 终 60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2 2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4 08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7 9 29 日至 2026 9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2 (表扬内) 2021 8 月因交换 使用狱内消费卡扣 5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7.13 元, 账户余额 3108.9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6

罪犯聂睿,男,1994 2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3 16 日作出 (2021) 2626 刑初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聂睿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2021 3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8 日至 2023 10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5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3.56 元,账 户余额 1071.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7

罪犯黄德年,男,1966 5 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21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德年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12 03 日 作出 (2021)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 2022 01 0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2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25 日至 2023 11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61.37 元,账 户余额 1922.7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8

罪犯李燎源,男,1999 7 26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于 2020 01 21 日作出 (2019) 2932 刑初 13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燎源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 燎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07 10 日作出 (2020)29 刑终 90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7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0 09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3 30 日至 2023 11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涉恶罪犯,数罪并罚的罪 犯;2020 12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0.44 (表扬内)

因考核周期内扣分已从严一个批次;期内月均消费 282.06 元, 账户余额 6049.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燎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59

罪犯赵志银,男,1992 12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昌宁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12 16 日作出 (2021) 2302 刑初 1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志银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0 元;犯偷越国 () 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00.00 元;共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02 28 日作出 (2022)23 刑终 15 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赵 志银的定罪量刑,于 2022 3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04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1 20 日至 2024 1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罚金已

全部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28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0000.00 元,禄丰市人 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赵志银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期 内月均消费 229.76 元,账户余额 7461.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0

罪犯甘茂良,男,1995 5 10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甘茂良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7 日至 2023 10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68.80 元,账 户余额 1068.2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茂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1

罪犯杨宇,男,1989 10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09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宇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于 2021 8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3 18 日至 2024 9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罚金已全 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 月均消费 234.04 元,账户余额 4609.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2

罪犯何永玖,男,2000 10 16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8 26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4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永玖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9 2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4 3 日至 2024 10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8.60 元,账 户余额 5161.8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3

罪犯杨能先,男,1977 9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丰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1 14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能先犯容留、介绍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宣判后,被 告人杨能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3 22 日作出( 2021 )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 2021  10 11 日作出( 2021 ) 23 刑再 2 号,维持对原审被告人 杨能先的定罪量刑及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部分,于 2021 10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 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8 13 日至 2025 2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受害人 多名且未满十四周岁,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 1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7.38 元,账 户余额 5814.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能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4

罪犯王建兵,男,1975 2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临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08 09 日作 出 (2011)曲中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建兵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兵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11 30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终字第 126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2 02 02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2016 12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14 01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 字第 74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04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6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4 20 日至 2034 8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期内月均消费 242.99 元,账户余额 5419.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5

罪犯潘洪昆,男,1983 10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10 09 日作 出 (2018)03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洪昆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11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85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7 12 26 日至 2031 6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2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 2022 7 月因打架扣 8 (物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217.28 元,账户余额 1873.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洪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6

罪犯丁传恩,男,1971 11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传恩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2 0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19 日至 2023 12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78.36 元,账户余额 3128.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传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7

罪犯朱尤志,男,1994 12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05 15 日作 出

(2014)曲中少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朱尤志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朱尤志不服, 提 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10 27 日作 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0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12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17 08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71 刑更 2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06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71 刑 更 16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71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9 19 日至 2026 7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10 月至 2022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期 内月均消 费 299.11 元,账户余额

5245.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尤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8

罪犯李红润,男,1996 6 12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3 31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红润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单独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于 2021 3 3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7 25 日至 2023 11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 行完毕;2021 7 月违反劳动规范扣 2.4 (物质奖励) ;期 内月均消费 241.00 元,账户余额 2759.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69

罪犯杨天霞,男,1988 11 1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09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天霞犯非法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8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4 30 日至 2025 4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75.00 元,账 户余额 1640.9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0

罪犯沈新瑞,男,2003 1 3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3 10 日作 出 (2021)0828 刑初 149 号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沈新瑞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2021 3 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2 日至 2023 10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2021 8 月、9 月,该犯两次因违反劳动规范累 计扣除 9.59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1.87 元,账户 余额 2442.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新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1

罪犯伍兴福,男,1972 7 18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 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05 16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伍兴福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8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9 06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 更 3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10 31 日至 2025 12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 项,2021 8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2.3 (物质奖励) ;期内 月均消费 160.34 元,账户余额 1753.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兴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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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2

罪犯吴焱,男,2003 1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8 09 日作出 (2021)( 2302 ) 刑初 10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焱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00 元;犯偷越国() 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共 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于 2021 8 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4 29 日至 2024 4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 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 得人民币 15000.00 元, 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12.74 元,账户余额 2320.8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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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3

罪犯吴宝忠,男,2002 7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9 22 日作出 (2021)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宝忠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9 2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1 11 日至 2024 7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67.75 元,账 户余额 4203.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宝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4

罪犯吴昌荣,男,1963 10 24 日出生,汉族,广西西 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10 19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4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昌荣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10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11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6 22 日至 2024 6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1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21.16 元,账 户余额 1621.3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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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5

罪犯张国文,男,1972 3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10 25 日 作出 (2019)0129 刑初 4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国文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11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更 4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5 27 日至 2025 年  9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1.94 元,账户余额 1696.2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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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6

罪犯高平,男,1963 12 25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汉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03 24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4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平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 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06 01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565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07 20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10 11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5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01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第 31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71 刑更 28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71 刑更 34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7 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10 11 日至 2031 9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3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2021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1.26 (表 扬 内 )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79.73 元,账 户余额 1930.1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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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7

罪犯黄俊峰,男,1978 12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06 18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3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俊峰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

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藏弹 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09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10 12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 云高刑执字第 387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6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23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48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7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1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2 20 日至 2025 3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2 8 月至 2023 1 月余分 591.5 分, 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部 分财产 已履行 完 毕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90.21 元,账 户余 额  25960.3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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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8

罪犯潘树芳,男,1983 2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08 31 日作 出 (2018)03 刑初 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树芳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潘树芳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10 24 日作出 (2018)云 刑终 11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8 11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 更 16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2 10 日至 2030 8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6.97 元, 账户余额 2804.0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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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79

罪犯代庆云,男,1981 7 7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08  28 日作出 (2005)德刑三初字第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代 庆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庆云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12 22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39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6 07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8 01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 字第 10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0 01 2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 字第 5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04 18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曲刑执字第 35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07 22 日经云 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曲刑执字第 296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10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曲刑执字第  68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01 26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3 刑更 14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 达。现刑期自 2010 1 29 日至 2023 11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不全部履行 生效裁判 中财产性判项 的罪犯; 期 内月均消 费  262.81 元,账户余额 317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庆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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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0

罪犯张儒,男,1977 7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 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 2020 12 17 日作出 (2020) 2901 刑初 5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儒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单独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张儒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25 日作出 (2021)29 刑终 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于 2020 12 2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5 27 日至 2025 10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张儒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 追 缴违 法所得 已履行 完 毕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48.48 元,账户余额 1248.1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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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1

罪犯普科华,男,1982 11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8 09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27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普科华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8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09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3 6 日至 2025 3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内月均消费 48.47 元,账户余额 296.7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2

罪犯王正远,男,1983 3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保 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09 27 日作 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20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正远犯走私、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远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11 30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终字第 13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2 02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14 01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 字第 7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04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4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4 20 日至 2035 1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70.60 元,账户余额 4983.6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3

罪犯刘学林,男,1970 1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麻栗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09 月  28 日作出 (2020)2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学林犯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2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学林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3 24 日作出 (2020)云刑终  133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4 14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4 19 日至 2024 4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67.14 元,账户余额 6426.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4

罪犯余玉林,男,1994 5 2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01 18 日作出 (2017) 2601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余玉林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3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余玉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 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03 22 日作 出

(2018)26 刑终 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04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 间, 于 2020 07 2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71 刑更 17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01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71 刑 更 3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2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6 5 日至 2024 2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6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退赔 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47.36 元,账户余额 1093.9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5

罪犯杨红旺,男,2003 1 5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3 01 日作出 (2022) 2924 刑初 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红旺犯抢劫罪(中 止)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于 2022 3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9 19 日至 2023 9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6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1.11 元,账户余额 401.5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6

罪犯何云荣,男,1986 4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 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临沧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2 09 06 日作 出

(2012)临中刑初字第 24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云荣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01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5 03 18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79 号裁定,裁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8 07 23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6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12 02 日 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更 357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7 23 日至 2042 12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7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69.83 元,账户余额 4087.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7

罪犯林文汶,男,1975 2 23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5 06 日作出 (2021) 0722 刑初 8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林文汶犯挪用资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08 23 日作出 (2021)07 刑终 70 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 2021 08 2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09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5 6 日至 2024 5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26.18 元,账 户余额 6861.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8

罪犯甘俊元,男,1997 9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03 18 日作出 (2021) 2601 刑初 6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甘俊元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3 1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05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0 2 日至 2023 10 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7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6.71 元,账 户余额 4629.1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俊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89

罪犯方辉,男,1972 4 8 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 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05 07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 24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方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方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8 07 1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9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08 05 日交付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2020 11 月  29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期间,于 2010 10 09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32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 执字第 314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26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1 刑更 667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1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4 1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95.88 元,账户余额 20584.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0

罪犯邓蕾伽,男,1994 7 27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3 03 日作出 (2022) 2627 刑初 15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邓蕾伽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 2022 3 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11 29 日至 2023 11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9.67 元,账 户余额 4435.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蕾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1

罪犯李老长,男,1977 4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11 15 日作 出

(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 1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老长犯走 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12 13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01 29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52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04 18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曲刑执字第

35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07 22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曲刑执字第 29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10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曲刑执字第 68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1 26 日经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03 刑更 14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8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71 刑更 294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12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71 刑 更 33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2020 12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 29 日至 2023 9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10 月至 2023 1 月考核余分 404.8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14.80 元, 账户余额 6335.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2

罪犯陈启文,男,1982 5 25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东莞市人,大学专科学历,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05 18 日作出 (2020)0702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启文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责令被告人 陈启文退赔被害人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 限公 司人 民 币  78000 元、被害人廖国源人民币 153000 ,2020 5 1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06 20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9 15 日至 2023 9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本减刑周期履行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1.01 元,账户余额 4228.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3

罪犯吐尔洪 · 吾守,男,1967 10 5 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喀什地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12 07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66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吐尔洪 · 吾守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吐尔洪.吾守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04 1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38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8 06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10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7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26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20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 01 刑更 64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72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1 1 5 日 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0 9 日至 2025 8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8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99.90 元,账户余额 8383.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吐尔洪.吾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4

罪犯郑维贵,男,1994 4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01 06 日作出 (2021)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维贵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 1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04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12 24 日至 2023 12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04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79.70 元,账 户余额 968.8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维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5

罪犯徐剑兴,男,1970 4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丰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01 14 日作出 (2020)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剑兴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11 04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6 15 日至 2024 6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11 月至 2022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2.49 元,账 户余额 7896.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6

罪犯尹德钦,男,1962 4 23 日出生,汉族,吉林省 长春市人,普通高中学历,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12 19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64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尹德钦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06 04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723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07 24 日交付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2020 11 29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期间,于 2010 12 20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3890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 第 31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12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02 25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9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04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刑更 683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07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01 刑更

102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11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01 刑更 76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 1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12 20 日至 2024 6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06 月至 2022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10 月至 2023 01 月累计余分 362.9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5000.00 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7.75 元,账户余额 2993.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德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杨狱减字第 397

罪犯姜吉均,男,1996 5 7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南省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09 18 日作 出 (2018)01 刑初 9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姜吉均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18 9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10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07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71 刑更 164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7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8 5 5 日至 2032 11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 6 15 日,在罪犯 购买书籍登记时,该犯因登记事宜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 8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77.68 元,账户余额 2987.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吉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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