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杨狱减字第 172 号
罪犯陈鹏,男,1997 年 5 月 22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作 出 (2018)云 03 刑初 11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鹏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云 71 刑更 184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6 日至 2028 年 11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0 元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8.28 元,账户余额 1571.5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173 号
罪犯王凤兵,男,1980 年 2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22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1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凤兵犯非法制造、买 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数罪并罚的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 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期内月均消费 280.96 元,账户余额 6980.3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74 号
罪犯盘龙象,男,1999 年 4 月 6 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1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盘龙象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0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期内月 均消费 146.18 元,账户余额 1137.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盘龙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75 号
罪犯孟林,男,1990 年 2 月 16 日出生,汉族, 四川省宜 宾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7 月 02 日作出 (2013)德刑三初字第 1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孟 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孟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1193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4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8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7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 犯,其中本次减刑周期内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期 内月均消费 299.22 元,账户余额 4283.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176 号
罪犯张兴强,男,1979 年 1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09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28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兴强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兴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作出 (2021)云 07 刑终 116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除考 核分 2.6 分。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18.17 元,账户余额 1596.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77 号
罪犯旺腊,男,1969 年 12 月 3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4 月 21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旺 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旺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4 年 08 月 05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846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8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 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1)云 71 刑更 18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5 月 3 日至 2026 年
9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11.51 元,账 户余 额 874.0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旺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178 号
罪犯马永平,男,1995 年 5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0 日作出 (2020) 云 0628 刑初 19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永平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1 次物质奖励,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7 月 24 日因违反行为规范被严管一次;期内月均消费 256.31 元, 账户余额 4928.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79 号
罪犯李荣卫,男,1991 年 6 月 20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作出 (2020)云 2623 刑初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荣卫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20)云 26 刑终 25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年 03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2 累计扣 2.4 分(物 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179.59 元,账户余额 1430.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0 号
罪犯岩宰,男,1983 年 7 月 1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 洪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1 月 25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岩宰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89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6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1.9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2020 年 10 月 12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上个减刑周期内) , 2022 年 9 月 19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本次减刑周期内) ;期 内月均消费 298.12 元,账户余额 3110.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1 号
罪犯朗小三,男,1987 年 5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芒市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06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朗 小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58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7 年 7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 2017 ) 云 31 执 130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当 次执行程序,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2.05 元, 账户余额 2860.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朗小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2 号
罪犯王辉,男,1979 年 1 月 17 日出生, 回族,宁夏海原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03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辉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5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3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89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60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8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40.92 元,账户余额 3527.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3 号
罪犯张越,男,1991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 屏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5 月 03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越犯贩卖、运输毒品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3 年 07 月 12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801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8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6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31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35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履行人民币 1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77.73 元,账户余额 6442.3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4 号
罪犯马老良,男,1967 年 12 月 1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 省镇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16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老良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95000.00 元; 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8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9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未履行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9.5 万元及共同追缴人民币 18.08 万元; 期内月均消费 278.96 元,账户余额 1262.9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老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5 号
罪犯马特,男,1979 年 2 月 10 日出生, 回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17 ) 云 2601 刑初 4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特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17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年 7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2.9 分(表 扬内) ;2022 年 3 月因清身时从该犯身上清出药膏一支扣考核
分 10 分,2022 年 4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1 分(物质奖 励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已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150.09 元,账户余额 17660.7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186 号
罪犯刘贵标,男,1988 年 6 月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5 月 03 日作出 (2018) 云 2626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贵标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5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73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4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6 次累计扣考核分 4.2 分(表 扬内) ;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1.9 分(物
质奖励内)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期内月均消费 227.79 元, 账户余额 7127.8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贵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7 号
罪犯高华波,男,1979 年 10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08 月 21 日作出 (2013)陆 刑初字第 21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华波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犯 盗 窃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90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95000.00 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 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2013)曲中刑终字第 239 号刑事裁定,准许 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七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78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7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数罪并 罚的罪犯,2003 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未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9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32.78 元,账户余 额 1749.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华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8 号
罪犯李卫,男,1987 年 3 月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8 月 14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卫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9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31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55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77.53 元,账户余额 4253.9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89 号
罪犯李德荣,男,1980 年 4 月 25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临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1 月 28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德荣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德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3 年 07 月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528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8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4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 更 31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34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7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7.50 元,账户余额 1953.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0 号
罪犯张程竣,男,1977 年 11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 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30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程竣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至 2028 年 11 月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考核分 2.2 分(表 扬内) ;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0.8 分(物
质奖励内) 。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 已履行财产性 判项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4.77 元,账户余 额 117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程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1 号
罪犯李有春,男,1998 年 2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3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有春犯掩饰、隐瞒犯 罪 所 得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八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有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2 月 23 日作出 (2022)云 07 刑 终 1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2 年 3 月 2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考 核分 3.1 分(表扬内) ;2023 年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0.9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26.94 元,账户余额 1125.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2 号
罪犯季玉甘,男,1994 年 10 月 11 日出生,壮族,广西西 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季玉甘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犯聚众斗 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2011 年 曾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成年) ,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4.63 元,账户余额 5780.4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季玉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3 号
罪犯李开跃,男,1996 年 10 月 3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02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58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开跃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年 11 月 0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 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 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8.75 元,账户余额 663.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开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4 号
罪犯刘关福,男,1987 年 11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作出 (2016) 云 0113 刑初 2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刑满释放。昆 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19)云 011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764.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关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 终 11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关福定罪量刑。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 云 71 刑更 334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昆明市东 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作出( 2022 ) 云 0113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书, 以被告人刘关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六个月,合并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十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作出 (2023)云 01 刑 再 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 2019 年 2 月 6 日至 2034 年 2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0 年 7 月 6 日因与他犯争吵打架扣 5 分, 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13.6 分(表扬内) ;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主犯(盗窃罪中) ,有前科,未履行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 1764 元;期 内月均消费 182.61 元,账户余额 1864.57 元。 因上次裁定减刑 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 ( 2022 ) 云 0113 刑再 1 号刑事判 决,本次报请法院综合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关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5 号
罪犯郭世斌,男,1993 年 8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7 月 18 日作出 (2018) 云 0322 刑初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世斌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单独退赔人 民币 1377777.66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3 月 03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94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获物质奖励 1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监规纪律 1 次,扣 10 分(物质奖励内) ;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及退 赔人民币 1377777.66 元。期内月均消费 293.09 元,账户余额
5056.97 元。该犯因 2021 年年度评审鉴定表评定为 “较差”等 次, 已推迟一批报减,2022 年年度评审鉴定表评定为 “一般” 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6 号
罪犯徐建荣,男,1973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24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建荣犯贪 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 币 210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6219.61 元,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 核分 3.6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罚金
人民币 210000.00 元及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76219.61 元已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4.65 元,账户余额 2982.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7 号
罪犯冯德明,男,1959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03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2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冯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于 2021 年 9 月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已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89.65 元,账户余额 3300.3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8 号
罪犯刘治宏,男,1986 年 7 月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46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治宏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9 次,累计扣考核 分 6.5 分(表扬内)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24.60 元,账户余额 264.6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治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199 号
罪犯张地育,男,1999 年 12 月 2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作出 (2020) 云 2626 刑初 28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地育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19628.24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 至 2024 年 2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 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 19628.24 元;期内月均 消费 243.00 元,账户余额 1639.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地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0 号
罪犯付陶德,男,1993 年 3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5 年 02 月 04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5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付陶德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3 月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7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7 年 8 月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完毕; 期内月均消费 235.82 元,账户余额 735.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陶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1 号
罪犯杨廷应,男,1982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24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廷应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 后,被告人杨廷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20)云 07 刑终 94-95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9 年 7 月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 5 万元未履行;期内月 均消费 217.30 元,账户余额 1652.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2 号
罪犯汪国清,男,1986 年 7 月 2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汪 国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5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3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96.06 元,账户 余额 5616.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国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3 号
罪犯高顺强,男,2001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作出( 2019 ) 云 2626 刑初 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顺强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于 2021 年 08 月 02 日 作出 (2021)云 2626 刑初 18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顺强犯聚 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查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与前罪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3.55 元,账 户余额
3342.6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顺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4 号
罪犯范磊,男,1989 年 8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 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范 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2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62.19 元,账户余额 4205.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05 号
罪犯王志国,男,2000 年 12 月 23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永仁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2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志国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2 日作 出 (2021)云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 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05 月 19 日作出 (2021)云 23 刑监 1 号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21)云 23 刑再 2 号刑事判决,维持 对被告人王志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 内月均消 费 197.33 元,账户余额
1020.2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6 号
罪犯汤六明,男,1957 年 8 月 30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大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12 月 04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4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六明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汤六明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08 月 12 日作出 (2009)云高刑终 字第 3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六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9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 高刑执字第 0333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刑更 664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 云 01 刑更 786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9 年 2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未履行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79.14 元,账 户余 额 23836.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六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7 号
罪犯宋泽昌,男,1994 年 5 月 25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邯郸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20 年 01 月 02 日作 出 (2019)云 01 刑初 6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宋泽昌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30 年 8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0 年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考核分 0.4 分(表扬内) ;2021 年 8 月 2 日,因疏忽大意, 装卸货物时右脚小拇指被压伤,指甲盖脱落, 扣考核分 2 分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81.11 元,账户余额 2081.1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泽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08 号
罪犯赵平,男,1972 年 8 月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 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 (2017)云 0129 刑初 3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平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 追缴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的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3 月 21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终 10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 人赵平定罪量刑。于 2019 年 5 月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9 年 05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 更 28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共同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 239230 元返还被害人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37.56 元,账户 余额 4938.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09 号
罪犯周康,男,1974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1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康犯非法经营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云南 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21 号刑 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9 月, 因违
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3.44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 消费 222.35 元,账户余额 2040.1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10 号
罪犯李小红,男,1987 年 5 月 25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01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17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小红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 于 2020 年 6 月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财产性判项罚金 人民币 8000 元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21.17 元,账户 余额 928.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1 号
罪犯何雄,男,1983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7 月 17 日作出 (2020) 云 2924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雄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何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09 月 29 日作出 (2020)云 29 刑终 215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75.75 元,账户 余额 5465.0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12 号
罪犯许卫群,男,1982 年 4 月 17 日出生,壮族,广西大 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09 日作出 (2019)云 0112 刑初 143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许卫群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责令共 同退赔二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39580 元。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二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39580 元未履行的罪犯;2020 年 9 月 28 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扣 5 分(表扬内); 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4.32 分(物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277.11 元,账户余额 4588.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卫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3 号
罪犯左发明,男,1986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9 月 20 日作出 (2019)云 011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左发明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责令退
赔被害人人民币 1764.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 (2019) 云 01 刑终 1102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左发明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年 2 月 6 日至 2030 年 2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财 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1764 元未 履行;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 扣考核分 2.42 分(表扬内) ,2021 年 7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考核分 3.68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38.66 元, 账户余额 434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4 号
罪犯杨洁,男,2001 年 3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洁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6.17 元,账 户余额 1208.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5 号
罪犯袁奎,男,1995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 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03 月 20 日作出 (2017)云 0602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袁奎犯抢劫罪、
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作出 (2017)云 06 刑终 130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昭通市昭 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08 日作出 (2017)云 0602 刑 初 3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袁奎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8 年 01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7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276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的罪犯,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6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92.48 元,账户余额 2012.7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16 号
罪犯马宗红,男,1982 年 1 月 15 日出生, 回族,宁夏同 心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1 月 25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宗红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0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6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 执字第 34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 变; 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18)云 71 刑更 289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51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0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未履行 的 罪 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89.43 元,账 户余 额 5369.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宗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7 号
罪犯陈顺堂,男,1969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7 月 29 日作出 (2020) 云 0628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顺堂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犯容留他人 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00 元。 于 2020 年 9 月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财产性 判项罚金人民币 11000 元未履行;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5 次累计扣考核分 5.9 分(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141.10 元,账户余额 1294.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18 号
罪犯毛星,男,1991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 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毛星犯贩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34 年 10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年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考核分 0.5 分(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52.37 元,账户余 额 2649.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19 号
罪犯陈小玺,男,1992 年 4 月 8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 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5 月 31 日作出 (2018) 云 2601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小玺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18 年 6 月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7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709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4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 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5.47 元,账户余额
2698.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0 号
罪犯潘道江,男,1980 年 12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12 日 作出 (2014)大中刑初字第 7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道江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道江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04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 字第 1330 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潘道江定罪量刑部 分。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年 0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6 月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42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1 年 02 月 0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刑更 252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1 年 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46 年 2 月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49.84 元,账户余额 2900.1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道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1 号
罪犯周晗,男,1993 年 10 月 18 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 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4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晗犯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21)云 08 刑终 1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5 月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年 9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考核分 0.58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59.90 元,账户 余额 1665.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22 号
罪犯郑永平,男,197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28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永平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于 2021 年 2 月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履行的罪犯;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7 月, 因违反劳 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11.98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 费 261.97 元,账户余额 997.8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3 号
罪犯陈金贵,男,1991 年 8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27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金贵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3 月 28 日至 2035 年 3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3 次,扣考核分 2.5 分(表扬内) ;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 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66.13 元,账户余额 2591.7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4 号
罪犯李应春,男,1983 年 6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05 日作出 (2014)盈 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应春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 告人李应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作出 (2014)德刑终字第 5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4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8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罪犯,未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9.86 元,账 户余额 1597.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5 号
罪犯董平,男,1963 年 11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 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5 月 24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董平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 判后,被告人董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7 月 2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830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8 月 23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553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 第 31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云 71 刑更 28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36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31 年 9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 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记表扬 4 次,物质奖励 1 次;周期内因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考 核分 7.7 分(表扬内) ,违反监管改造 1 次扣考核分 10 分(物 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期内月均消费 262.18 元,账户余额 8363.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6 号
罪犯陆云彪,男,1973 年 10 月 2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云彪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8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2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31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
获记表扬 4 次,物质奖励 1 次;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6 次,扣 考核分 10.9 分(表扬内) ,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考核分 3.1 分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117.83 元,账户余额 474.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云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7 号
罪犯柳海黎,男,1986 年 3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1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柳海黎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检 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21 号刑事判决,维持 对被告人柳海黎的定罪量刑,于 2021 年 05 月 14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的罪犯; 已 履行财产 性 判项 罚金人 民 币 10000.00 元 ; 期 内 月 均 消 费 265.97 元,账户余额 1377.4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海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8 号
罪犯杨文涛,男,2002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4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文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13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3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3 年 8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 另查明, 该犯系主犯; 期内月均消费 249.64 元,账户余额 1866.3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29 号
罪犯周露兵,男,1982 年 9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露兵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 三年 四个月。 于 2021 年 01 月 18 日作 出 (2020)云 2331 刑初 154 号-1 刑事裁定,补充裁定。宣判后,同案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 (2021)云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21)云 23 刑再 2 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定罪 量刑,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4 年 2 月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期内月均消费 236.63 元,账户余额 4005.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露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0 号
罪犯张改先,男,1993 年 12 月 25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06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164 号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改先犯运 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 35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予以追缴,于 2021 年 5 月 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35000.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予以追缴已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13.05 元,账户余额 2322.7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改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1 号
罪犯郭文灿,男,2001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5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文灿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11 日作出 (2021) 云 29 刑终 20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主犯,期内月均消费 231.15 元,账户余额 5788.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2 号
罪犯陈瑞警,男,1991 年 5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瑞警犯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2035 年 4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罪犯, 已履行财产 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9.29 元,账 户余额 3665.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3 号
罪犯陈海伦,男,1996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 (2016)云 0129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海伦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犯非 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7 年 01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 更 1503 号裁定不予减刑;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94 号裁定不予减刑,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未成年时 有一次犯罪前科;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2000.00 元及继续追缴违法赃款、赃物;期内月均消费 241.37 元,账户 余额 1427.5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4 号
罪犯韦安团,男,1986 年 5 月 3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韦安团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韦 安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2 年 1 月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期内月 均消费 150.93 元,账户余额 719.5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安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5 号
罪犯陆仁态,男,1990 年 9 月 1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仁态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犯寻衅滋 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 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罚金人 民 币 5000 元 已履行 ;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1.26 元,账 户余额 1518.2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仁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6 号
罪犯谢锦龙,男,1988 年 4 月 5 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 瓯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03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1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谢锦龙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单独 退赔人民币 315121.88 元。于 2020 年 9 月 3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劣迹的罪犯;罚 金人民币 50000 元和责令退赔人民币 315121.88 元未履行;期 内月均消费 261.32 元,账户余额 1891.8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7 号
罪犯王朝卫,男,1975 年 2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 出 (2019)云 01 刑初 5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朝卫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34 年 7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 另查明, 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已履行;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6 次累计扣考核分 15 分(表扬内)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4 分(物质奖励) ;期 内月均消费 207.69 元,账户余额 2006.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38 号
罪犯郑林,男,2000 年 7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19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林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郑林不服,提出上诉。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林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2020)云 26 刑 终 232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郑林撤回上诉。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 2015 年 6 月 3 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期 内月均消费 157.33 元,账户余额 2595.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39 号
罪犯李国军,男,1981 年 7 月 14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1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2021 年 8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考核分 6.12 分(物质奖励) ; 期内月均消费 221.67 元,账户余额 439.1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0 号
罪犯杨福生,男,1985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22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福生犯贩卖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罚金人民 币 5000 元已履行;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 因违反劳动 规范 4 次累计扣考核分 7.96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73.30 元,账户余额 723.8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1 号
罪犯王洪,男,1990 年 8 月 5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洪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0.76 元, 账户余额 7704.6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42 号
罪犯徐开进,男,1990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开进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50.55 元,账户余额 3200.8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开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3 号
罪犯蒋馨锐,男,2003 年 3 月 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 靖市沾益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1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蒋馨锐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至 2024 年 1 月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 未成年犯罪;期内月均消费 229.83 元,账户余额 611.7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4 号
罪犯王银发,男,1992 年 11 月 1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4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银发犯拐卖妇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 元。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7 年 5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8000 元已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15.12 元,账户余额 3626.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5 号
罪犯尹常斌,男,1985 年 9 月 1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保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作出 (2016) 云 3124 刑初 15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尹常斌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3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 月余分 396.8 分, 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已履行;2022 年 8 月至 2022 年 11 月, 因
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2.5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 均消费 252.67 元,账户余额 1678.2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常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6 号
罪犯涂云领,男,1983 年 4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年 01 月 26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28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涂云领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涂云领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03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 字第 6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4 年 01 月 0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7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年 04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3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91.44 元,账户余额 9849.4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涂云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7 号
罪犯宋招伟,男,1990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 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作 出 (2017)云 03 刑初 12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宋招伟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4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1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31 年 8 月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 另查明, 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0.95 元,账户余额 2178.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8 号
罪犯周散喊,男,1985 年 2 月 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 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08 月 29 日作出 (2012)德刑三初字第 17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 散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1 月 8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5 年 03 月 18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321 号裁定,裁 定减为无期徒刑;于 2018 年 07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8)云刑更 169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42 年 12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2020 年 12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考核分 1.6 分(表 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85.75 元,账户余额 7101.9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散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49 号
罪犯张加才,男,1962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保 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02 月 02 日作 出 (2008)保中刑初字第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加才犯走私毒 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加才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10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 第 3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于 2008 年 5 月 9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4 月 2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1278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2 年 06 月 28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 字第 216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4)曲刑执字第 64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3 刑更 10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5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560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28 日至 2029 年
2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268.26 元,账户余额 1658.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0 号
罪犯张成东,男,1970 年 1 月 30 日出生,汉族,新疆伊 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2 年 05 月 03 日作 出 (2011) 昆刑三初字第 4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成东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成东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12)云高刑终 字第 12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34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8 年 07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699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33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42 年 12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次履行人民币 10000 元)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因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1.4 分(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294.37 元,账户余额 13179.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1 号
罪犯马正安,男,1979 年 6 月 7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 镇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16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正安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90000.00 元;共同 退赔人民币 180800.00 元。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 云 71 刑更 3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 90000 元未履行 、 追 缴人 民 币 180800 元未履行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03.53 元,账户余额 1248.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2 号 罪犯李常亮,男,1962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
雄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年 02 月 03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63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常亮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4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交付云南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调 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03133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 第 244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1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8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73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7 年 8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40000 元 已履行 ; 期 内 月 均 消 费 282.42 元, 账 户余 额 7278.6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常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3 号
罪犯李茂嵎,男,1990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腾冲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4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 茂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8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9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12 日至 2027 年 1 月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
行人民币 52000 元) ;期内月均消费 282.10 元, 账户余额 5943.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4 号
罪犯雷小波,男,1982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6 年 05 月 31 日作 出 (2016)云 03 刑初 4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雷小波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 作出 (2016)云刑终 1270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01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云 71 刑更 16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29 年 9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50000 元已 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期内月均消费 200.01 元,账户余 额 1100.0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5 号
罪犯姚勇,男,2001 年 3 月 14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 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姚勇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2 月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9.81 元,账 户余额 4967.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56 号
罪犯徐正国,男,1992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09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正国犯开设 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单 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764.11 元。于 2021 年 2 月 9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至 2024 年 2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和追 缴人民币 8764.11 元已履行;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 因 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考核分 0.92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 均消费 250.65 元,账户余额 3809.2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正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7 号
罪犯鲍岩勒,男,1978 年 12 月 20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2 月 23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1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鲍岩勒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5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 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1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8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3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 已履行 1 万元,本次减刑周期内未履行;期内 月均消费 249.26 元,账户余额 1299.3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岩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8 号
罪犯排腊东,男,1991 年 5 月 6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排 腊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5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4 月 6 日至 2027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175.57 元,账户余额 1506.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59 号
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男,1985 年 10 月 13 日出生,维 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4 年 09 月 24 日作出 (2014)昆 铁中刑初字第 8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努尔艾力.艾海提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1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 字第 152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5 年 01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6 月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7)云刑更 4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21 年 02 月 0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21)云刑更 286 号裁 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 刑期自 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46 年 2 月 6 日止,于 2021 年 2 月 9 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94.97 元,账 户余 额 10155.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努尔艾力.艾海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0 号
罪犯王绍雄,男,1991 年 1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 绍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84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0.21 元,账户余额 2584.3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1 号
罪犯代江涛,男,2001 年 5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代江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送达,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7.85 元,账 户余额 1351.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2 号
罪犯马加雄,男,1986 年 10 月 28 日出生,回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12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6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加雄犯敲 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 人马加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作出 (2020)云 01 刑终 57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送达,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6 年 2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涉恶罪犯;罚
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 期内月均消费 284.19 元,账户余额 13327.3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3 号
罪犯岳学彪,男,1998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普通高级中等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6 月 03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9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岳学彪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153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送达,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9.53 元,账 户余额
7197.2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学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4 号
罪犯岳元安,男,1981 年 10 月 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9 月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岳 元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 更 1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0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 月考核余分 314.6
分;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 2.4 分(表扬内 3 次, 余分 1 次);期内月均消费 239.33 元,账户余额 868.9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元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5 号
罪犯排腊利,男,1981 年 3 月 1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28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排 腊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0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5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86.97 元,账户余额 2286.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6 号
罪犯岩温,男,1987 年 2 月 15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 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0 年 09 月 25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30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7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 第 34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云 71 刑更 28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356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7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扣 0.6 分 (表扬内) ; 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 均消费 288.33 元,账户余额 3569.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7 号
罪犯张伟龙,男,1975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陇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 伟 龙 犯 抢 劫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3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四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2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75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3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83.37 元,账户余额 1867.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8 号
罪犯赵寿强,男,1970 年 2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4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 寿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4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8 年 3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160.68 元,账 户余额 238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寿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69 号
罪犯周小元,男,1987 年 4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5 年 02 月 04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5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周小元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3 月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6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7 年 9 月 1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 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64.40 元,账户余额 2033.1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0 号
罪犯丁勒堵,男,1968 年 8 月 17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 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6 月 20 日作出 (2016)云 31 刑初 10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勒 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3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丁勒堵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8 月 29 日作出 (2016)云刑终 99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 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5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年 9 月 6 日至 2029 年 7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30000.00 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56.62 元,账户余额 642.0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勒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1 号
罪犯莫帅赛,男,1965 年 5 月 7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 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03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1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莫 帅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0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2027 年 7 月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6 月收工清身清出扎带一根,扣教育分 5 分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42.94 元,账户余额 2985.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帅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2 号
罪犯段向东,男,1978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 山市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5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段 向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3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27 年 5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减刑周期内 2020 年 12 月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分(表扬 内);期内月均消费 254.46 元,账户余额 3736.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3 号
罪犯李金东,男,1989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金东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3 月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八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6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27 年 4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已履行 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93.73 元,账户余额 7819.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4 号
罪犯黄建飞,男,1991 年 12 月 26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24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建飞犯组织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建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作出 (2020)云 07 刑终 94-95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送达。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30 年 2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0000.00 元;2023 年 1 月因私藏缝纫针被扣教育分 10 分; 期内月均消费 257.42 元,账户余额 5712.1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5 号
罪犯李小进,男,1989 年 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4 月 01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小进犯运输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0.00 元,于 2020 年 4 月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9 月 7 日至 2033 年 3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30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6 月清监时床铺清出砂 纸扣教育分 10 分(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39.50 元,账户 余额 7096.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6 号
罪犯舒余军,男,1985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舒余军犯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5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2032 年 6 月 1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1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0.6 分(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76.51 元,账户余额 2077.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余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7 号
罪犯孔德龙,男,1992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孔德龙犯贩 卖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 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11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74.95 元,账户余额 4544.5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8 号
罪犯胡艳刚,男,1989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 作出 (2020)云 0129 刑初 37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胡艳刚犯贩 卖 毒 品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6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期内月均消费 266.21 元, 账户余额 4896.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艳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79 号 罪犯姜柏青,男,1960 年 10 月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年 06 月 16 日作 出
(2009) 昆刑三初字第 3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姜柏青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9 年 08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3127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 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3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4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68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8 年 2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期内月均消费 72.08 元,账户余额 400.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0 号
罪犯董龙飞,男,1993 年 7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4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董龙飞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董龙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作出 (2021)云 08 刑 终 1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60.42 元,账户余额 10856.4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龙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1 号
罪犯白杰,男,1992 年 8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白杰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6.60 元,账 户余额 3175.2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2 号
罪犯农国文,男,1985 年 10 月 17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富宁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作出 (2021) 云 2628 刑初 55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农国文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00.00 元,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 币 3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4.20 元,账户余额 1300.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3 号
罪犯汤磊,男,1992 年 2 月 2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 乡市湘东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3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汤磊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 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6.57 元,账户余额 1934.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84 号
罪犯陆贵留,男,1992 年 3 月 28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陆贵留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45.96 元,账 户余额 790.6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贵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5 号
罪犯老景霖,男,1996 年 5 月 27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武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31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老 景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3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0 月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未履行;减刑周期内 2020 年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1.4 分(表扬内) ;2021 年 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扣 7 分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41.10 元,账户余额 2194.9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老景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6 号
罪犯杨泽红,男,1988 年 5 月 13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924 刑初 23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泽红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1 月至 4 月违反劳动规范 4 次扣 13.9 分(表扬内) ;期内月 均消费 265.58 元,账户余额 5388.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泽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7 号
罪犯李汛,男,1954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11 日作出 (2008)昆 铁中刑初字第 9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汛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5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30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314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 第 243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84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30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812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7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履行人民币 10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2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93.84 元,账户余额 2541.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8 号
罪犯刀贵生,男,1998 年 1 月 2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09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刀贵生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00 元。宣 判后,被告人刀贵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 人刀贵生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2 日作出 (2021)云 08 刑终 151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 人刀贵生撤回上诉,于 2021 年 5 月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罚金人 民币 6000.00 元;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3.8 分 (物质奖励 ) ;期 内月均消费 260.59 元,账户余额
5882.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贵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89 号
罪犯李学辉,男,1958 年 1 月 24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10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学辉犯非法持有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减刑周期内 2021 年 8 月违 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2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93.89 元, 账户余额 280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0 号
罪犯张荣,男,1980 年 7 月 10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 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28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 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591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27 年 8 月 1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减刑周期内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违反劳动 规范 3 次扣 5.4 分(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91.76 元,账户 余额 1339.1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91 号
罪犯黄登学,男,1965 年 9 月 19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登学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登学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于 2022 年 1 月 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1.31 元,账 户余额 2214.5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登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2 号
罪犯程忠力,男,2003 年 12 月 13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 铜梁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66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程忠力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程忠力不服,提出 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忠力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27 日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328 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程忠力撤回上诉,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3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9.01 元,账 户余额
4449.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忠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3 号
罪犯邬光云,男,1975 年 3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5 月 31 日 作出 (2018)云 0129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邬光云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6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74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41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 2017 年 10 月 1 日被强制戒 毒二年,2017 年 11 月 29 日强戒期间因本案被逮捕;财产性判
项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88.99 元, 账户余额 1772.6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邬光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4 号
罪犯老恩,男,1981 年 10 月 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14)德刑三初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老 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6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6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48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5 万元;期内月均消费 206.53 元,账户余额 1066.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老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295 号
罪犯吴祥欢,男,1993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01 日作出 (2017) 云 0628 刑初 10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祥欢犯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7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77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且未履行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02.48 元, 账户余额 1635.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祥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6 号
罪犯廖文辉,男,1990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 石城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30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30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廖文辉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47.32 元,账户余额 3237.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7 号
罪犯王文友,男,1998 年 8 月 2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富 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21) 云 2628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文友犯运送他人偷越 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追缴违法所得已履 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追缴 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97.27 元,账户余额 790.6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8 号
罪犯王祖祥,男,2000 年 2 月 12 日出生,苗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12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27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祥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4 年 5 月 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2 次,劳动改造 部分扣 1.5 分(表扬内) 。该犯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期内月 均消费 185.22 元,账户余额 1437.1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299 号
罪犯李洋,男,1995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2 月 28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37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于 2022 年 3 月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3 次,劳动改造 部分扣 2.1 分(表扬内) 。该犯期内月均消费 216.03 元,账户 余额 759.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0 号
罪犯周留富,男,2002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1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留富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期内月均消费 55.09 元,账户余额 250.1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留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1 号
罪犯车浩楠,男,2001 年 8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浩楠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61.97 元,账 户余额 3904.8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浩楠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2 号
罪犯陈真海,男,1955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9 年 11 月 16 日作 出 (2009) 昆刑三初字第 7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真海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0 年 01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04 月 20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673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于 2014 年 07 月 1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昆 刑执字第 1437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179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22956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3 分(表扬 内) ;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扣 1.3 分(物质奖励内) ;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 消费 86.95 元,账户余额 536.5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3 号
罪犯王兴顺,男,1983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49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兴顺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人民币 14025.00 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 永林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02 月 25 日作出 (2022)云 26 刑终 71 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于 2022 年 3 月 8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14025 元, 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83.05 元,账户余额 761.0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4 号
罪犯彭老二,男,1986 年 3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40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彭老二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彭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08 日作出 (2021)云 08 刑 终 9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 12.2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13.95 元,账户余额 1323.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5 号
罪犯李云员,男,1971 年 1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8 月 02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云员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8 月 1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6)云刑更 43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31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01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10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减刑周期内违反劳动规范 1 次,劳动改造部 分扣 0.6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77.86 元,账户余额 1454.9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6 号
罪犯李建奎,男,1986 年 2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 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13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 建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奎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 第 14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 更 2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2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累计余分 565 分 ; 罚金人 民 币 10000 元 已全部履行 ; 期 内 月均消 费 271.41 元,账户余额 4391.3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7 号
罪犯司马云,男,1989 年 1 月 3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7 月 23 日作出
(2019)云 0112 刑初 5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司马云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司马云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作 出 (2019)云 01 刑终 9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1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40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 扬 3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74.11 元,账 户余额
5711.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司马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8 号
罪犯丁吉兵,男,1983 年 7 月 2 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2 月 16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吉兵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3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3 年 07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64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3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6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37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30 年 9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89.84 元,账户余额 1572.3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吉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09 号
罪犯郑兴有,男,1967 年 4 月 1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 雅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年 03 月 16 日作 出
(2011)昆刑三初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兴有犯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4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07 月 19 日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1831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2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34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 于 2018 年 04 月 16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8)云 01 刑更 479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09 月 02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39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至 2031 年 4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 参加劳动,2020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6 次。2021 年 5 月因 2021 年 4 月 25 日与监室罪犯起侧富发生争吵并打架 违反教育规范扣 10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 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2022 年 2 月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无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6.03 元,账 户余额 667.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兴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0 号 罪犯卢永高,男,1987 年 6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0 年 04 月 07 日作 出
(2010) 昆刑三初字第 14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卢永高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0 年 08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3335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 执字第 23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8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5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66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8 年 10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56.41 元,账户余额 1738.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1 号
罪犯李四,男,1984 年 7 月 30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52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四犯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 15000.00 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15 日作出 (2021)云 08 刑终 85 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年 4 月 7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给予物质奖 励。2021 年 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欠产 2 次扣 8.94 分 (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
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37.86 元, 账户余额 2966.8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12 号
罪犯辛义福,男,1951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7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辛义福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年 2 月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 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45.87 元,账户余额 244.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辛义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3 号
罪犯杨从元,男,1953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19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2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从元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履行财产 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3000 元。2022 年 2 月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 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65.08 元,账户余额 4213.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4 号
罪犯张永富,男,1952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瑞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年 09 月 03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49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永富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45 号裁定,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 第 314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7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73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65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1 年 5 月、6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2 次欠产扣 2.3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93.12 元,账户余额 494.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5 号
罪犯张生超,男,1955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9 月 26 日作出 (2016)云 31 刑初 21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生 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1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7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29 年 9 月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该犯系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2.84 元,账户余额 1229.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6 号
罪犯李德忠,男,2000 年 10 月 14 日出生,拉祜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作 出 (2019)云 08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德忠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3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3 月 05 日作出 (2020)云刑终 20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34 年 5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财产人 民 币 30000 元;期 内月均消 费 223.21 元,账户余额 1950.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7 号
罪犯王绍荣,男,1966 年 5 月 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28 日作出 (2008)文中刑初字 4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绍荣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被告人王绍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1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888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7 月 01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29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 刑执字第 2468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 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5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100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7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 变。于 2021 年 1 月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5 次,2022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累计余分 435 分。2021 年 4 月至 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6 次欠产扣 26.5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68.53 元,账户余额 1361.2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8 号
罪犯马堂明,男,1956 年 3 月 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年 04 月 27 日作 出
(2011)昆刑三初字第 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堂明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堂明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7 月 25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 字第 83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4 年 01 月 23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字 第 3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 (2016)云 01 刑更 667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0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71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1 月 23 日至 2031 年 1 月 22 日 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给予物质奖励。 2021 年 11 月 12 日对罪犯杨润德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反 监管改造规范扣 3 分(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 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2.68 元,账户余额 2678.2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堂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19 号
罪犯曾林雷,男,1985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 (2017)云 0129 刑初 3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曾林雷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0.00 元; 共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宣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3 月 21 日作出 (2018)云 01 刑终 104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 告人曾林雷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5 月 1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08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80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 239230 元 发还被害人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67.37 元,账户余额 545.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林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0 号
罪犯蒋少良,男,1980 年 9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4 月 15 日作 出 (2020)云 0828 刑初 11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蒋少良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年 8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给予物质奖励。 2021 年 1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0.5 分(表扬内) ;2021 年 7 月、8 月、9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欠产 3 次扣 10.3 分(物质奖 励) 。另查明,本次考核周期内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23.86 元,账户余额 1650.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1 号
罪犯郭玉生,男,1958 年 3 月 25 日出生,汉族,黑龙江 省拜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63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郭玉生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年 12 月 0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1 年 04 月 18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1)云高刑执字第 685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昆刑 执字第 2434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0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5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1 日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79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92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1 年 1 月 4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1 年 4 月 18 日至 2027 年 7 月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 人财产人民币 20000 元;2022 年 2 月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 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168.27 元,账户余额 1406.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2 号
罪犯赵泽峰,男,1967 年 3 月 8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 东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06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 泽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5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7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7 年 4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期内月均消费 77.11 元,账户余额 5267.7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3 号
罪犯杨学林,男,1986 年 9 月 2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13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20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 学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417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44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7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8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7 年 1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3 次,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给予物质 奖励。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 155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07.97 元,账户余额 2168.9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4 号
罪犯杨连生,男,1951 年 5 月 20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0 年 04 月 28 日作出 (2010)昆 铁中刑初字第 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连生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5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2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71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4 年 09 月 05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4) 昆铁中刑执字第 53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59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35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2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 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年 4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3.6 分(表 扬内) ;2021 年 5 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扣 5.6 分,6 月、7 月 连续二个月违反劳动规范欠产各扣 10 分,2021 年 6 月 23 日违 反劳动规范浪费原材料扣 5 分(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 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2022 年 2 月 25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51.27 元, 账户余额 120.9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5 号
罪犯阿卜都吉力力 · 哈米提,男,1974 年 7 月 1 日出生, 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02 月 24 日作 出 (2008) 昆刑 三初 字 125 号刑事 判决, 以被告人 阿 卜都 吉力 力 · 哈米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年 06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26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 年;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3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493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23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86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8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91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 2022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累计余分 591.4 分;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20000 元 的罪犯;期 内月均消 费 193.65 元,账户余额 3561.8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都吉力力 · 哈米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6 号
罪犯闫永成,男,1979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08 日作出 (2014)德刑一初字第 18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闫 永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36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34 号 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9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3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5 万元,2017 年 9 月 8 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2017 ) 云 31 执 107 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闫永成缴纳的人 民币 5000 元罚金依法上缴国库,终结( 2017 ) 云 31 执 107 号 案件执行;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 年 12 月因 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分(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94.29 元, 账户余额 8912.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7 号
罪犯秧老二,男,1981 年 4 月 1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秧老二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3 月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6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6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7 月 6 日至 2027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已履行完毕;2021 年 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分(表扬 内);期内月均消费 290.81 元,账户余额 7453.5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秧老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8 号
罪犯李勒南,男,1977 年 4 月 7 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 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9 月 12 日作出 (2016)云 31 刑初 2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勒 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26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2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29 年 7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已履行完毕;2021 年 6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3.2 分(表
扬内) ;2022 年 9 月至 2022 年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4 次累计扣 9.6 分 (物质奖励 ) ;期 内月均消费 233.98 元,账户余额
3612.4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勒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29 号
罪犯余春甫,男,1983 年 4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 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02 日作出 (2017) 云 0324 刑初 37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余春甫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 间, 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183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 更 41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罚 金人民币 5000 元已全部履行;2022 年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
累计扣 1.5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98.17 元,账户余 额 5681.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春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0 号
罪犯朱怀虎,男,1977 年 4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 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6 月 29 日作出 (2019) 云 0628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朱怀虎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00.00 元;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 35279.51 元,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07 月 2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主犯、数罪并罚 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36000 元及共同追缴非 法所得人民币 35279.51 元;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 51828 元,调 解书约定朱怀虎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王开元经济损
失人民币 30000 元,同案犯朱明武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王开元经济损失人民币 21828 元;期内月均消费 240.99 元, 账户余额 3134.54 元;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因违反劳动 规范 2 次累计扣 11.3 分(表扬内) ;2021 年 1 月 30 日因劳动 欠产被二次集训, 与他犯发生争执被警告处罚一次扣 300 分 (表扬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怀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1 号
罪犯钟阿者,男,1990 年 2 月 17 日出生,哈尼族,云南 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8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2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钟阿者犯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5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 8 分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93.44 元,账户余额 1464.0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阿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2 号
罪犯唐阳,男,1998 年 4 月 1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 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8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27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唐阳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全部履 行;2021 年 8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分(物质奖励) ; 期内月均消费 270.52 元,账户余额 5307.4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33 号
罪犯俞建华,男,1982 年 12 月 1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15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3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俞建华犯放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1.07 元,账 户余额 1379.2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4 号
罪犯有得,男,1986 年 7 月 21 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 川县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09 月 26 日作出 (2016)云 31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有得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 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2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 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1)云 71 刑更 16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0 月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没收个人
财产人民币 1 万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97.36 元,账户 余额 6356.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有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35 号
罪犯吴肖,男,2002 年 11 月 2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宣 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1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64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肖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 未成年人犯罪;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 累计扣 2.3 分(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124.87 元,账户余额 473.2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36 号
罪犯杨红明,男,1997 年 7 月 2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06 月 14 日作出 (2017) 云 0322 刑初 1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红明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被抢手机、 现金、衣服依法予以追退,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 年 07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 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162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0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7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追退被
抢手机、现金、衣服,均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89.84 元,账 户余额 4640.1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7 号
罪犯张正昆,男,1968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昆明市东川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 刑。
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 出
(2019)云 08 刑初 2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正昆犯非法买卖 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正昆不服, 提 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20 年 03 月 27 日作 出
(2020)云刑终 26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33 年 5 月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2021 年 1 月违反劳 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2 分(表扬内) ;期内月均消费 285.29 元, 账户余额 6300.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8 号
罪犯田少斌,男,2002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仁怀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18 日作 出 (2020)云 0721 刑初 11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田少斌犯诈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单独退 赔人民币 114812.00 元,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0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未履 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 114812 元; 2020 年 12 月违反生活卫生规范扣 2 分(表扬内)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9 月违反劳动规范 3 次累计扣 1.9 分(表扬内) ; 期内月均消费 275.55 元,账户余额 2526.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少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39 号
罪犯俞家辉,男,1980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0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6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俞家辉犯非法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4 月 6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 2021 年 12 月违反劳动规范 1 次累计扣 1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4.92 元,账户 余额 1401.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家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0 号
罪犯刘金龙,男,1987 年 3 月 3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金龙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人民币 57967.00 元,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6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 57967 元, 已全部履行;2021 年 8 月 17 日收工清身时被清出卫生纸扣 5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37.81 元,账户余额 3026.0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1 号
罪犯梁钧炽,男,1993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佛山市禅城区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43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梁钧炽犯掩饰、隐瞒犯 罪 所 得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六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0000.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已全部履 行;期内月均消费 261.92 元,账户余额 16264.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钧炽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2 号
罪犯张建春,男,1968 年 1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建春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 省楚雄彝族 自 治 州 中 级人 民法 院 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 出 ( 2021 ) 云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 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作出( 2021 ) 云 23 刑监 1 号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21 ) 云 23 刑再 2 号,维持对原审 被告人张建春的定罪量刑部分,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受害人系幼女,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违反劳动规范 2 次累计扣 2.2 分 (表扬内);期内月均消费 246.71 元,账户余额 3872.9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3 号
罪犯刘雪朋,男,1999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69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雪朋犯介绍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2 月 08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已全部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02.57 元,账户余额 1229.0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4 号
罪犯韦红,男,1992 年 12 月 15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17) 云 2601 刑初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韦红犯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 追缴退还被害人,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8 年 0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 更 17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282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余分 567 分;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共计人民币 159130 元) ,均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112.85 元,账户余额 1268.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45 号
罪犯李云娥,男,1982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罗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7 月 08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13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云娥犯非 法 经 营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三 个 月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43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9 月 16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 终 79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 更 46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8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43000 元 已全部履行;期 内月均消 费 279.46 元,账户余额
1256.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娥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6 号
罪犯亚森 · 阿卜来提,男,1972 年 6 月 5 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喀什地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7 月 09 日作出 (2017)云 31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亚 森 · 阿卜来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19 年 04 月 30 日作 出 (2018)云刑终 108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0 年 01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9 月 10 日至 2026 年 9 月 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 月给予物质奖励。 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的罪犯。 2022 年 2 月 18 日经监狱审批为部分劳动能力罪犯。期内月均 消费 93.98 元,账户余额 1318.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亚森 · 阿卜来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7 号
罪犯贾选沛,男,1976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 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 (2017)云 0129 刑初 37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贾选沛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0.00 元;共 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 289900 元。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1 月 1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 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 云 71 刑更 169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2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 现刑期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120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
币 289900 元 的罪犯 ; 期 内 月均消 费 133.11 元,账 户余额 1614.7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选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48 号
罪犯马攀,男,1996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08 月 08 日作出 (2014)德刑未初字第 1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 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427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2 月 0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5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 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 云 71 刑更 172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11 月 9 日至 2027 年 1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币 10000 元,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48.08 元,账户余额 2625.0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49 号
罪犯罗云生,男,1985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作 出
(2014) 昆刑三初字第 537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罗云生犯运输 毒 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 民 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03 月 25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10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 刑六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更 15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8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4 年 7 月 6 日至 2027 年 11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 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0 年 10 月、11 日、2021 年 2 月至
5 月违反劳动规范累计 6 次扣 9 分(表扬内) 。另查明,该犯 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期内月均 消费 97.90 元,账户余额 1038.2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0 号
罪犯马正挺,男,1983 年 1 月 9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 镇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16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马正挺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5000.00 元; 共同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 180800.00 元发还被害单位。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32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9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 民币 85000 元; 以及共同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 180800 元发
还被害单位 的 罪犯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107.62 元,账 户余额 1085.7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1 号
罪犯杨锐,男,2000 年 3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8 月 19 日作出 (2020) 云 2627 刑初 1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锐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 审理过程中,同案被告人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2020)云 26 刑 终 232 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 扬 3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1.81 元,账 户余额
3405.1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52 号
罪犯王建仓,男,1978 年 4 月 3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 沧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3 年 01 月 28 日作出 (2013)昆 铁中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建仓犯走私、运输毒 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3 年 07 月 11 日作出 (2013)云高刑终字第 528 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8 月 20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6 年 02 月 06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425 号裁定,裁定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317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 变; 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35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2036 年 8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95.86 元,账户余额 976.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3 号
罪犯王卫兴,男,1989 年 7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 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05 日作出 (2017) 云 2601 刑初 28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卫兴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依法追缴 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1 月 04 日交付监 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19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四个月; 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2)云 71 刑更 33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90300 元未履行; 期内月均消费 137.64 元,账户余额 2211.4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4 号
罪犯王素力,男,1981 年 1 月 7 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 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0 年 04 月 14 日作出 (2010)昆 铁中刑初字第 5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素力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 年 05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 间, 于 2012 年 06 月 27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 以
(2012)云高刑执字第 171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4 年 09 月 0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以 (2014) 昆铁中刑执字第 4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 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 3443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33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 更 359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2 年 6 月 27 日 至 2029 年 4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 290.37 元,账户余额 4859.3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素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5 号
罪犯梁爽,男,1969 年 3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 明市西山区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4 月 08 日作出 (2018)云 0112 刑初 69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梁爽犯虚开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罪 ,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九 年 ,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2019)云 01 刑 终 60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4 月 08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0 年 6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2 分(表扬内) ,2021 年 8 月因交换 使用狱内消费卡扣 5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7.13 元, 账户余额 3108.9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56 号
罪犯聂睿,男,1994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16 日作出 (2021) 云 2626 刑初 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聂睿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5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3.56 元,账 户余额 1071.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7 号
罪犯黄德年,男,1966 年 5 月 2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 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21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德年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 作出 (2021)云 26 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 2022 年 01 月 0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61.37 元,账 户余额 1922.7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8 号
罪犯李燎源,男,1999 年 7 月 26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1 月 21 日作出 (2019) 云 2932 刑初 13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燎源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 燎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7 月 10 日作出 (2020)云 29 刑终 90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涉恶罪犯,数罪并罚的罪 犯;2020 年 12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考核分 0.44 分(表扬内) ,
因考核周期内扣分已从严一个批次;期内月均消费 282.06 元, 账户余额 6049.2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燎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59 号
罪犯赵志银,男,1992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昌宁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 (2021) 云 2302 刑初 12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赵志银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0 元;犯偷越国 (边) 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00.00 元;共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 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2 月 28 日作出 (2022)云 23 刑终 15 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赵 志银的定罪量刑,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罚金已
全部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28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0000.00 元,禄丰市人 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赵志银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期 内月均消费 229.76 元,账户余额 7461.7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0 号
罪犯甘茂良,男,1995 年 5 月 10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甘茂良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68.80 元,账 户余额 1068.2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茂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1 号
罪犯杨宇,男,1989 年 10 月 2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宇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的罪犯,罚金已全 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 月均消费 234.04 元,账户余额 4609.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62 号
罪犯何永玖,男,2000 年 10 月 16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26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40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永玖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送达。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 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48.60 元,账 户余额 5161.8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3 号
罪犯杨能先,男,1977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丰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能先犯容留、介绍卖 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宣判后,被 告人杨能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 2021 ) 云 23 刑终 25 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 2021 ) 云 23 刑再 2 号,维持对原审被告人 杨能先的定罪量刑及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部分,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 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受害人 多名且未满十四周岁, 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 1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7.38 元,账 户余额 5814.2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能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4 号
罪犯王建兵,男,1975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临沧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年 08 月 09 日作 出 (2011)曲中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建兵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兵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终字第 126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2 年 02 月 02 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2016 年 12 月 18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14 年 01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 字第 740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年 04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2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3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61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34 年 8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期内月均消费 242.99 元,账户余额 5419.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5 号
罪犯潘洪昆,男,1983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年 10 月 09 日作 出 (2018)云 03 刑初 10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洪昆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856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31 年 6 月 2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前科的罪犯; 2022 年 7 月因打架扣 8 分(物质奖励);期内月均消费 217.28 元,账户余额 1873.2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洪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6 号
罪犯丁传恩,男,1971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丁传恩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22 年 0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78.36 元,账户余额 3128.9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传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7 号
罪犯朱尤志,男,1994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宣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年 05 月 15 日作 出
(2014)曲中少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朱尤志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朱尤志不服, 提 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作 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 104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17 年 08 月 2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7)云 71 刑更 25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9)云 71 刑 更 165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71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6 年 7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9 月获记表扬 4 次,期 内月均消 费 299.11 元,账户余额
5245.0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尤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8 号
罪犯李红润,男,1996 年 6 月 12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31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红润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单独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7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 行完毕;2021 年 7 月违反劳动规范扣 2.4 分(物质奖励) ;期 内月均消费 241.00 元,账户余额 2759.3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69 号
罪犯杨天霞,男,1988 年 11 月 1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天霞犯非法制造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75.00 元,账 户余额 1640.9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0 号
罪犯沈新瑞,男,2003 年 1 月 3 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 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10 日作 出 (2021)云 0828 刑初 149 号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沈新瑞犯贩 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 2021 年 3 月 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 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2021 年 8 月、9 月,该犯两次因违反劳动规范累 计扣除 9.59 分(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211.87 元,账户 余额 2442.5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新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1 号
罪犯伍兴福,男,1972 年 7 月 18 日出生,布依族,贵州 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5 月 16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伍兴福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8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9 年 06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 更 31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2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 项,2021 年 8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2.3 分(物质奖励) ;期内 月均消费 160.34 元,账户余额 1753.8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兴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2 号
罪犯吴焱,男,2003 年 1 月 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 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21)云 ( 2302 ) 刑初 10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焱犯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00 元;犯偷越国(边) 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共 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于 2021 年 8 月 9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 已履行共同追缴违法所 得人民币 15000.00 元, 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人民币 15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12.74 元,账户余额 2320.8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73 号
罪犯吴宝忠,男,2002 年 7 月 3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9 月 22 日作出 (2021) 云 2924 刑初 23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宝忠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送达。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 期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67.75 元,账 户余额 4203.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宝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4 号
罪犯吴昌荣,男,1963 年 10 月 24 日出生,汉族,广西西 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45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吴昌荣犯失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21.16 元,账 户余额 1621.3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5 号
罪犯张国文,男,1972 年 3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 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 作出 (2019)云 0129 刑初 4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国文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 年 11 月 07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更 47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71.94 元,账户余额 1696.2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6 号
罪犯高平,男,1963 年 12 月 25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 汉市汉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1 年 03 月 24 日作出 (2011)昆 铁中刑初字第 4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高平犯运输毒品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 判后,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06 月 01 日作出 (2011)云高刑终字第 565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 年 07 月 20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3)云高刑执字第 255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6 年 01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5) 昆铁中刑执字第 315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 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 云 71 刑更 28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349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 7 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3 年 10 月 11 日至 2031 年 9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 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有前科,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2021 年 1 月因违反劳动规范扣 1.26 分 (表 扬 内 )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79.73 元,账 户余额 1930.1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7 号
罪犯黄俊峰,男,1978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彝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06 月 18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字第 35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黄俊峰犯贩卖 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
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藏弹 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9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 云高刑执字第 387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65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232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487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108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余分 591.5 分, 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部 分财产 已履行 完 毕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90.21 元,账 户余 额 25960.3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8 号
罪犯潘树芳,男,1983 年 2 月 26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陆良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曲靖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年 08 月 31 日作 出 (2018)云 03 刑初 7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潘树芳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潘树芳不服,提出 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作出 (2018)云 刑终 11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 更 160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至 2030 年 8 月 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 296.97 元, 账户余额 2804.0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79 号
罪犯代庆云,男,1981 年 7 月 7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丘 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08 月 28 日作出 (2005)德刑三初字第 4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代 庆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庆云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作出 (2005)云高 刑终字第 239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06 年 07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08 年 01 月 1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08)云高刑执 字第 1046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0 年 01 月 2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 字第 524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4 月 18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2)曲刑执字第 357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22 日经云 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曲刑执字第 2967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 曲刑执字第 68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3 刑更 142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4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 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 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0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 不全部履行 生效裁判 中财产性判项 的罪犯; 期 内月均消 费 262.81 元,账户余额 3174.7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庆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0 号
罪犯张儒,男,1977 年 7 月 1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 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 (2020) 云 2901 刑初 51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儒犯开设赌场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单独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张儒不服,提出上诉。云 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5 日作出 (2021)云 29 刑终 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张儒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 追 缴违 法所得 已履行 完 毕 ; 期 内 月均 消 费 248.48 元,账户余额 1248.1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2023)杨狱减字第 381 号
罪犯普科华,男,1982 年 11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09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27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普科华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于 2021 年 09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2 次,期内月均消费 48.47 元,账户余额 296.7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普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2 号
罪犯王正远,男,1983 年 3 月 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 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保 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1 年 09 月 27 日作 出 (2011)保中刑初字第 208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正远犯走私、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远不服,提出上 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2011)云高 刑终字第 13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 2012 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 于 2014 年 01 月 15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4)云高刑执 字第 794 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 2016 年 04 月 20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刑更 1393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改为七年;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4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40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 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35 年 1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70.60 元,账户余额 4983.6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3 号
罪犯刘学林,男,1970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麻栗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8 日作出 (2020)云 26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刘学林犯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20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学林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24 日作出 (2020)云刑终 133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 267.14 元,账户余额 6426.71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学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4 号
罪犯余玉林,男,1994 年 5 月 28 日出生,彝族,云南省 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01 月 18 日作出 (2017) 云 2601 刑初 49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余玉林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共同退赔人民币 13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余玉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 山壮族苗族 自治州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年 03 月 22 日作 出
(2018)云 26 刑终 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04 月 1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 行期 间, 于 2020 年 07 月 27 日经 昆 明铁路运输 中级法 院 以
(2020)云 71 刑更 179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2)云 71 刑 更 33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退赔 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 247.36 元,账户余额 1093.9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5 号
罪犯杨红旺,男,2003 年 1 月 5 日出生, 白族,云南省宾 川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3 月 01 日作出 (2022) 云 2924 刑初 12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杨红旺犯抢劫罪(中 止)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于 2022 年 3 月 3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1 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 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191.11 元,账户余额 401.5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6 号
罪犯何云荣,男,1986 年 4 月 1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 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临沧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2 年 09 月 06 日作 出
(2012)临中刑初字第 24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何云荣犯运输 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01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5 年 03 月 18 日经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5)云高刑执字第 279 号裁定,裁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23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刑更 1698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 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更 3571 号裁定,裁 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42 年 12 月 22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69.83 元,账户余额 4087.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7 号
罪犯林文汶,男,1975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5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0722 刑初 8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林文汶犯挪用资金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作出 (2021)云 07 刑终 70 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 2021 年 08 月 25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4 年 5 月 5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26.18 元,账 户余额 6861.6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8 号
罪犯甘俊元,男,1997 年 9 月 2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西畴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3 月 18 日作出 (2021) 云 2601 刑初 69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甘俊元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后,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0 月 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56.71 元,账 户余额 4629.1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俊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89 号
罪犯方辉,男,1972 年 4 月 8 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 市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8 年 05 月 07 日作 出 (2008) 昆刑三初 245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方辉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方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7 月 13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9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 年 08 月 05 日交付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2732 号裁定,裁 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昆刑 执字第 3146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7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269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1 刑更 6672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24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11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5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95.88 元,账户余额 20584.66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0 号
罪犯邓蕾伽,男,1994 年 7 月 27 日出生,壮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3 月 03 日作出 (2022) 云 2627 刑初 15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邓蕾伽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 2022 年 3 月 4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9.67 元,账 户余额 4435.4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蕾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1 号
罪犯李老长,男,1977 年 4 月 2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 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普 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作 出
(2007)普中刑一初字第 14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李老长犯走 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 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01 月 29 日经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521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 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04 月 18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曲刑执字第
357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 年不变;于 2013 年 07 月 22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曲刑执字第 297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 (2014)曲刑执字第 6883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1 月 26 日经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云 03 刑更 144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8
月 17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18)云 71 刑更 2946 号裁 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0)云 71 刑 更 3385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5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 月考核余分 404.8 分,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14.80 元, 账户余额 6335.3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2 号
罪犯陈启文,男,1982 年 5 月 25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东莞市人,大学专科学历,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作出 (2020)云 0702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陈启文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责令被告人 陈启文退赔被害人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 限公 司人 民 币 78000 元、被害人廖国源人民币 153000 元,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06 月 20 日交付监狱 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08 月获记表扬 4 次,另查明,该犯本减刑周期履行罚金人民币 18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1.01 元,账户余额 4228.18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3 号
罪犯吐尔洪 · 吾守,男,1967 年 10 月 5 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喀什地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年 12 月 07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660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吐尔洪 · 吾守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吐尔洪.吾守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4 月 11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 字第 38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于 2008 年 06 月 12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0 月 09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 第 2727 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十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第 31469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260 号裁定,裁定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昆刑执字第 2020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 云 01 刑更 6497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十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94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724 号裁定,裁定减去 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8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5 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 均消费 299.90 元,账户余额 8383.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吐尔洪.吾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4 号
罪犯郑维贵,男,1994 年 4 月 20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1 月 06 日作出 (2021) 云 2627 刑初 321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郑维贵犯聚众斗殴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 于 2022 年 04 月 06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 年 0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1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179.70 元,账 户余额 968.8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维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5 号
罪犯徐剑兴,男,1970 年 4 月 17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 禄丰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1 月 14 日作出 (2020) 云 2331 刑初 15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徐剑兴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11 月 04 日交 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 扬 2 次, 期 内 月均消 费 232.49 元,账 户余额 7896.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剑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6 号
罪犯尹德钦,男,1962 年 4 月 23 日出生,汉族,吉林省 长春市人,普通高中学历,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作 出
(2007) 昆刑三初字第 646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尹德钦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06 月 04 日作出 (2008)云高刑终字第 723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于
2008 年 07 月 24 日交付省昆明监狱执行刑罚,2020 年 11 月 29 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期间,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经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0)云高刑执字第 3890 号裁定,裁定减 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 昆刑执字 第 31482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 (2013) 昆刑执字第 246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 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5 年 02 月 25 日经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昆刑执字第 2390 号裁定,裁定
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6)刑更 6838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18 年
07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云 01 刑更
10286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不变;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20)云 01 刑更 7631 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送达。现刑期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 年 06 月至 2022 年 10 月获记表扬 5 次,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01 月累计余分 362.9 分;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5000.00 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期内月均消费 287.75 元,账户余额 2993.30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德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 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杨狱减字第 397 号
罪犯姜吉均,男,1996 年 5 月 7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 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 南省 昆 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018 年 09 月 18 日作 出 (2018)云 01 刑初 923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姜吉均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0.00 元,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0 月 09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 2021 年 07 月
15 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 (2021)云 71 刑更 1645 号裁定, 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送达。现刑期 自 2018 年 5 月 5 日至 2032 年 11 月 4 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 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 万元, 本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 年 6 月 15 日,在罪犯 购买书籍登记时,该犯因登记事宜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 8 分 (物质奖励) ;期内月均消费 177.68 元,账户余额 2987.82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吉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 定。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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