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洛江监狱2023年3月份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号

罪犯廖新忠,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新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630148元,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4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新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7月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新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4708.3分,合计获得4708.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442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新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新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新忠卷宗二册

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号

罪犯潘水龙,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水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30年7月7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水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8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水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水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6月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96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4230分,合计获得472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368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水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水龙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号

罪犯刘瑞红,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瑞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公司损失人民币280955元。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2016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9年1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7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瑞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瑞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瑞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1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734.5分,合计获得326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18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瑞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瑞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瑞红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号

罪犯叶忠庆,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忠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该犯与同案3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30元,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2021年5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忠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042分,合计获得2042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叶忠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忠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忠庆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5号

罪犯倪文俊,男,汉族,2000年12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文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倪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875.7分,表扬2次。起始时间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1875.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文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文俊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6号

罪犯张宏城,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务工。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4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该犯与3同案犯继续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54610元。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宏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616分,表扬4次。起始时间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宏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宏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7号

罪犯陈南火生,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8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南火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2018年1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1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南火生裁定不予减刑;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南火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8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南火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199分,合计获得253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1929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南火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南火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南火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8号

罪犯涂建军,男,侗族,1979年6月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52号刑事判决,以告人涂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1552号刑事判决,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3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涂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涂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7月1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涂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1.1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277.7分,合计获得3668.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963.8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涂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涂建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9号

罪犯冯于星,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8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于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2016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092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7月1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冯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4.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775分,合计获得4109.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346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于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于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吴永建,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无业。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4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永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17年7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5893分,合计获得5893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时间2017年7月至2023年3月,获得5893分。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永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永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陈财源,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9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财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8186.31元。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2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闽04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财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23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财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6分,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573分,合计获得3639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获得328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74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财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财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财源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刘付文超,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闽0429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付文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900元,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9400元,涉案账户余额人民币36862.14元,予以追缴折抵赔偿款。刑期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闽04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闽04刑更4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付文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7月2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付文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7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4611.3分,合计获得4678.3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4201.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付文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付文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付文超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罗宏柳,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农民。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宏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11元。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25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闽04刑更4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宏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现刑期至2028年10月7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罗宏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27.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4482分,合计获得5009.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3819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宏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宏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宏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吴旺,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2346元。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25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闽04刑更20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5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4211分,合计获得4211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392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林文微,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微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2021)闽08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2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文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208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时间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微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吴源,男,汉族,1987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理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2027分,合计获得202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时间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2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8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源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林炜,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103刑初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2021年12月23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1389.5分,合计获得138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8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8号

罪犯范德业,男,汉族,199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4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德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德业非法所得16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闽04刑终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范德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按规定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较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规定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096.4分,合计获2096.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096.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德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德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德业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徐嘉城,男,汉族,1997年11月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嘉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2021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徐嘉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按要求参加学习,且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340.5分,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134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嘉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嘉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嘉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吴迪,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97546元。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2017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564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撤回对罪犯吴迪的减刑建议;2020年9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1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6月15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按规定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较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规定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5.9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4617.2分,合计获得4813.1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4054.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6分。

本案于  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迪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林建伟,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被扣押的银行卡十张,由该局依法处理;扣押的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由该局依法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50000元,属违法所得、赃款,由该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0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林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按要求参加学习,且学习态端正;

四是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楼层值班,努力完成值班任务。

本轮考核期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147分,合计获得2147分,表扬3次。起始时间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21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建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2号

罪犯周丕顺,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闽04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丕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9年10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5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丕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8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丕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0月2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丕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参加学习与培训,且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改造方面:该犯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伴功能障碍明显、脾肿大伴功能亢进、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和慢性胃炎等疾病,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能够配合治疗,遵医嘱服药。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0分,本轮考核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250分,合计获得265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获得195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被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丕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丕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丕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唐万伟,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打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2013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5年10月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27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万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万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万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5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万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2月27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唐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5.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080.9分,合计获得3206.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7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万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万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24号

罪犯杨智慧,男,汉族,1993年4月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捕前系无业。系有前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6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以被告人杨智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8年9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智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智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90.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4049分,合计获得4439.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370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被扣考核分5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智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智慧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黄永超,男,汉族,1994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闽0583刑初 2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已扣押赃款人民币74412元。2022年4月29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895.5分,合计获得895.5分,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89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永超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林阳坤,男,汉族,1997年1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 2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阳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阳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379分,合计获得237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379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被扣考核分4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阳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阳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阳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方树榕,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 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树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树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362分,合计获得1362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1362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被扣考核分2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树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树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树榕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8号

罪犯谢万军,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万军犯买卖身份证件照,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921.5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581.5分,合计获得2581.5分,表扬4次,起始时间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58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被扣考核分1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万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林文城,曾用名林坤福,男,汉族,2003年1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文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101分,合计获得210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起始时间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10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被扣考核分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文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文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庄期冷,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期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760元。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3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庄期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017分,合计获得201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考核分2017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被扣考核分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庄期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期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庄期冷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詹志强,男,汉族,1992年7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继续追缴该犯与同案3人赃款391184.9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2016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8年8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2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詹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詹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1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詹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9.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815.8分,合计获得4025.3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时间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346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志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钱河勇,男,汉族,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该犯退赔赃物折价款257759元,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钱河勇撤回上诉。2016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河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河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5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河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钱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8.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024分,合计获得3512.5分,表扬5次。间隔时间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钱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河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钱河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吴佐细,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闽0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佐细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该犯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74902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佐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378.9分,合计获得2378.9分,表扬3次。起始时间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378.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佐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佐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佐细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应颂圭,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捕前系无业。系累犯。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颂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7629.43元,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2013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19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7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9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应颂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8.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9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815分,合计获得395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获得34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应颂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应颂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应颂圭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汤文和,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系有前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文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扣押的赃款24830.4元,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8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文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2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文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汤文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7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794分,合计获得316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0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汤文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文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汤文和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6号

罪犯林肇伟,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肇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2年2月2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刑执字第27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肇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4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肇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8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肇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1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肇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肇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4.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768分,合计获得3062.5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211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肇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肇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姚建实,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犯2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姚建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185.6分,表扬3次。起始时间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获得218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姚建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姚建实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8号

罪犯熊佳伟,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捕前系无业。系有前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佳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2015年5月11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2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佳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8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佳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5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佳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熊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3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862分,合计获得321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547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熊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佳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熊佳伟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陈范涛,男,汉族,199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范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范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尚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68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16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范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范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范涛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0号

罪犯许琳,男,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大塘村关口组76号,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356分,合计获得235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3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3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1号

罪犯谢达,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谢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399分,合计获得2399分,表扬3次。起始时间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获得239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达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毛凯,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继续追缴赃款。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3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0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毛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1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870分,合计获得317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毛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毛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倪锡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锡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于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倪锡明非法所得2449936.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倪锡明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该犯追缴违法所得判项,改判为扣押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00000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201044.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6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3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倪锡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31分,本轮考核期内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3630.1分,合计获得3861.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3322.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倪锡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锡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倪锡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4号

罪犯王亚池,男,汉族,1989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亚池等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495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12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至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三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0月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27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8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1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7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9月23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亚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33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814.8分,合计获得2447.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216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亚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亚池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5号

罪犯陈柯,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陈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1484.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起始时间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148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柯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钟昌钦,男,汉族,199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捕前系无职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昌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闽04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5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昌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闽04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昌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钟昌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7.5分,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2699.5分,合计获得2897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获得211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昌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昌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昌钦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郭育铭,男,回族,1984年6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育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郭育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按要求参加学习,且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1754分,表扬2次。起始时间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获得17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育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育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育铭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8号

罪犯赵宝,曾用名赵通森,身男,汉族,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赵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662.9分,合计获得2662.9分,表扬4次。起始时间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62.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赵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赵宝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林强,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经商。系涉恶犯罪罪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5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2021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福建省洛江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以监规纪律要求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学习与培训,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613分,表扬4次。起始时间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获得261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50号

罪犯余养平,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养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3272元。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2014年10月10日交付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4刑更9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养平裁定不予减刑;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闽04刑更17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养平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闽04刑更7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养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闽04刑更3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养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26日止。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余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四是参加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10分,本轮考核期内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得4225.4分,合计获得4835.4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获得369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70分,其中2021年7月8日因作为后勤犯,给予他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提供便利,情节轻微扣50分;2022年2月11日于2月9日因民警清监时发现该犯书写不利于改造的内容,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养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养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福建省洛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洛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蒋文威,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文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67491.76元,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闽08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责令蒋文威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5491.76元,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3月26日调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0年5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文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4月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蒋文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是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反省自身罪行,认罪悔罪;

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参加学习与培训,且学习态度端正;

四是改造方面:该犯患有左下颌肿瘤术后等疾病,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能够配合治疗,遵医嘱服药。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48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2月至2023年3月累计获2579分,合计获得322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3月,获得231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被扣1分。

本案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文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文威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一份

福建省洛江监狱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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